事故發生導致被害人受傷或死亡,可得請求之項目與範圍為何?
問題摘要:
事故發生導致被害人受傷或死亡時,受害人及其法定繼承人或扶養人得請求的項目主要包括財產上損害(醫療費、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停業損失、扶養費、殯葬費及財物損失)及非財產上損害(慰撫金、精神慰撫金),並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四條及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為基礎。實務上,法院在認定損害範圍及金額時,會綜合考量被害人傷害程度、勞動能力喪失、家庭及經濟狀況、加害人過失、事故類型及社會通念,並參酌相關判例及統計資料,以確保賠償合理且公平。受害人或其繼承人於行使權利時,應完整保存相關證據,合理計算損害額度,並注意請求權時效,以保障自身權益。以上即為被害人死亡或受傷時可請求之項目與範圍之完整解析與實務考量。
律師回答:
事故發生導致被害人受傷或死亡時,法律上賦予被害人及其家屬得請求加害人損害賠償之權利,其範圍及項目因被害人死亡與否而有所不同。在被害人死亡時,有權請求加害人賠償的人包括:支出殯葬費之人、在被害人生前為其支出醫療費用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之人、被害人對其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之人,以及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
被害人死亡
關於殯葬費:
民法第192條第1項明文規定,對於支出殯葬費者,加害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殯葬費包括入斂費及埋葬費,實務上可請求的項目涵蓋棺木費、運屍及運棺費、靈柩車費、壽衣費、喪葬用品費、墓碑費、遺像及鏡框費、誦經祭典費及告別式樂隊費用,但祭獻牲禮費、追悼超薦費、安置祿位費及購買豬肉供祭祀費用則不得請求。
扶養費的損害賠償部分:
民法第192條第2項規定,加害人對被害人對第三人負有扶養義務者,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扶養費數額的計算須參酌扶養權利人受扶養期間及被害人可推知之生存期間,其性質屬將來請求,因此依法應扣除中間利息。至於每年每月扶養費的標準,應依受扶養權利人的需要,並考量被害人的經濟能力及身分,如無可資推算資料,實務上通常以政府公布之扶養親屬寬減額、各縣市最低生活費或民間平均消費支出計算。
慰撫金:
係針對精神損害,民法第194條規定,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相當金額,法院裁定數額時會斟酌被害人及加害人之地位、家境、經濟能力、被害人所受痛苦程度、家屬關係及其他情事。需注意的是,精神損害屬一身專屬權,除被害人死亡前已起訴或加害人依契約承諾者,否則不得由繼承人請求。
被害人死亡前所生之財產上損害,包括醫藥費及因傷停業所失利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其繼承人可依繼承關係請求加害人賠償,若醫藥費由無繼承權第三人支付,該第三人可依無因管理或其他法律關係向加害人請求賠償,並得代位繼承人向加害人請求,依民法第192條新規定,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起施行,第三人亦得直接請求加害人賠償。
被害人受傷
被害人受傷但未死亡時,得請求的損害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損害、停業損失及慰撫金。
醫療費
範圍涵蓋住院費、手術費、藥品費、檢驗費、診斷費及診斷證明書費,賠償以醫療上必要為限。
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
依民法第193條規定,包括義肢、義齒、義眼、伙食費、看護費、住院雜費及因受傷無法照顧家庭而僱人之費用,且不以實際支出為限,將來必須支出之費用亦可請求。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損害
加害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計算方法可依勞動能力減少程度、勞動年數及被害人所得額來認定。勞動能力減少程度由專門醫師診斷及勞保殘廢給付標準表認定;勞動年數實務上多計至六十歲或六十五歲,成年人自受傷時起算,未成年人部分依學歷或就業可能年齡起算;被害人所得額則應考量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及社會經驗,固定收入者較易計算,無職業者依健康、年齡、學經歷及職業收入推定,家庭主婦因家務受損亦應按支付他人報酬計算損害,失業者若受傷喪失工作機會亦可請求損害賠償,未成年人依學業成績及健康狀況推算未來所得,老人、殘廢或退休人仍有勞動能力者,依家庭環境及實際情形認定所得損害。
被害人之所得額:
被害人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應就被害人受傷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各方面酌定之,不能以一時一地之工作收 入為準。一般而言,有固定收入之薪資者,因有具體資料可資計算,故較無問題,但對於無職業的被害人,因為沒有實際所得,在認定上便頗為困難,以下茲分四點 說明之:
(1)家庭主婦之所得:
家庭主婦管理家務,實際上雖無金錢收入,但家庭主婦受害無法從事家務工作,而僱用他人處理時,即須支付 報酬,故此部份之損失,我國學者曾隆興博士認為應可視為勞動能力之減損,日本法院亦同此看法。雖然我國最高法院尚未有此判例,但如果有此情形,受害人應可 據理力爭,相信不久的將來,我國法院應會接受此一觀念。
(2)失業者之所得:
失業者,現雖無職業,但依照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一七一三號判決的看法,如果被害人身體健康正常,則 有另謀職業之機會,若因車禍被害受傷不能工作,自可請求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賠償。至於所得的標準,可斟酌被害人的健康、年齡、學經歷及失業前的職業 與收入等來認定其損害。
(3)未成年人之所得:
被害人如果是學生時,可依據學業成績、健康情形、努力程度及一般之經驗法則等來認定所得的損失。至於幼兒因無具體的資料可供認定,此時可以各種統計資料或政府公佈之最低工資來加以計算。
(4)老人、殘廢及退休者之所得:
老人、殘廢及退休人等,如仍有勞動能力,其因車禍受害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時,可依其家庭環境、勞動意願及各種實際情形,來認定所得之損害。
停業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216條規定,指因受傷無法工作期間之薪資或所得,即所失利益。
慰撫金
依民法第195條規定,係對非財產上損害如精神及肉體痛苦之賠償,賠償數額由法院依被害人及加害人身分、資力、加害程度及其他情況核定。父母、子女或配偶因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亦可請求慰撫金,換言之,一般來說僅有被害人自己可以請求賠償,但如導致植物人或其他重要情形,父母、子女或配偶因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亦可請求慰撫金。
無論被害人死亡或受傷,法律均明文規定多項損害賠償項目,涵蓋殯葬費、醫療費、扶養費、生活增加費、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停業損害及慰撫金,各項賠償數額及計算標準需依個別情況、被害人及家屬需求、經濟能力、法律規定及實務判例斟酌確定,以確保損害賠償請求的合法性、完整性與公平性。
事故導致的損害賠償請求不僅包含財產上損害,也包括精神上、生活及勞動能力損害,並兼顧扶養親屬及非財產上慰撫金之補償,以實現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權益保護,並促進加害人承擔法律責任,達成民法所規範的不法侵害責任制度目的。在實務操作中,相關費用需附證明資料,如醫療收據、費用明細、勞動能力評估報告、家務工作價值估算等,以利法院認定損害範圍與賠償金額,並確保請求權落實。對於未來支出或喪失利益,法院亦多採預估方式核定,並考量生活必要性及合理性,避免過高或過低估算。慰撫金部分則以被害人及家屬受侵害程度、家境及與加害人關係斟酌,並參照類似判例判定合理金額。對於扶養費及喪失勞動能力損害,實務上多採折現計算,將未來金額折算至現值,以確保賠償請求的現實可行性。
事故發生之間接損害與其他相關費用:除上述醫療費、扶養費、停業損失及慰撫金外,被害人因事故所生之其他合理費用亦得請求,例如交通費、復健費用、心理治療費、輔助器材費用(如輪椅、拐杖)、家務協助費或看護費等。此類費用屬於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範疇,其請求原則上以實際必要性為限,但法院亦會考量將來可能支出之必要費用,允許被害人預先請求賠償。若被害人因傷害需長期或永久性照護,則可依照生活支出及照護標準計算,並採折現方式換算為現值一次請求,以免受害人或其家屬負擔過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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