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修理期間所增加的交通費用或租車費用是否主張?如何舉證?

03 Sep, 2025

問題摘要:

即當受害人因車輛損害無法正常使用車輛而產生必要的生活支出,維修期間的交通費或租車費可納入損害賠償,但僅限於事故直接導致、合理且必要的部分,並且舉證責任在於受害人,必須能夠證明費用的發生與事故之間的直接因果關係、支出的必要性及金額的合理性,法院會依據個案具體事實綜合判斷,既保障受害人的權益,又避免出現過度擴張的賠償範圍。如租車代步費用時,這些費用可納入損害賠償的範圍。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會根據具體情況,結合證據材料,綜合考量支出的必要性與合理性,確保賠償範圍既能充分填補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又不致造成不當得利。同時,受害人在提起求償時應注意保存並提交充分的證據,以支持其損害賠償請求,從而提高法院認可的可能性。

 

律師回答:

關於車輛修理期間所增加的交通費用或租車費用是否可以主張及如何舉證,必須先從民法侵權行為與損害賠償的一般規範出發,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者亦同,除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外,仍須負責。

 

而損害賠償依第213條以下之規定,以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為原則,不能回復原狀或顯有重大困難者,則應以金錢填補,並以填補實際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第216條),因此當因車禍或其他侵權行為導致車輛損壞無法使用時,受害人為維持日常生活與工作而增加的交通費用或租車費用,倘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係且屬合理必要支出,自得列入損害賠償請求範圍,但須注意舉證責任在於請求權人,需提出足以證明費用必要性與金額合理性的資料,例如維修期間證明、租車合約、交通費收據、行程記錄等,並且能說明支出與事故間的因果關係。

 

法院在判斷是否准予賠償時,會依個案情況審酌,例如原告主張修車期間交通費共11,500元,其中7,150元為一般工作日的通勤費用,因系爭車輛毀損需送修,修繕期間確無法使用車輛,原告為往返住所與工作地點支出的計程車費用屬必要支出,即使未能提出單據,法院仍依職權參照距離與車資計算予以認定,並准許該部分請求;至於中秋節連假期間至日月潭旅遊的交通費部分,因與車輛修繕之必要生活支出無直接關聯,且未舉證證明合理性,法院不予採納,顯示並非所有維修期間的交通費都可獲賠,而必須與維持原有生活、工作所需之必要性相關,並受舉證與合理性審查的限制。

 

「原告主張系爭車輛自本件事故發生日起即進廠維修,修繕期間為108年9月12日至同年月20日止,且原告於修繕期間支出交通費11,500元(包含中秋節連假期間即108年9月13日至同年月15日之日月潭遊玩車費、同年月16日至20日之工作通勤交通費)等語。查,系爭車輛因毀損而需修復,則修復期間無法使用車輛,而使原告有另支出交通費之必要,則此部分之支出當屬所受損害之一種,被告自應予填補。又就系爭車輛之送修期間,確為108年9月12日至同年月20日乙情,業經新汽車保養所109年4月29日之函文確認屬實。關於原告主張其於車輛修繕期間之108年9月16日至20日之工作通勤費用,本院參諸該5日為一般工作日,原告因有工作需求,而須往返住所及公司,則此等通勤費用應係屬必要支出,應堪認定。又原告固未提出相關單據以佐,然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審酌原告之住所為基隆市○○區○○路000號10樓,工作地點為臺北市○○區○○街00號5樓,併按計程車車資估算程式估算上開地點單程費用約為715元,來回則為1,430元,可知,原告5日通勤所需交通費用為7,150元(計算式:1430×5),從而,原告主張其於車輛維修期間,受有7,150元之交通費損失乙情,應有理由。惟關於原告主張其自108年9月13日至同年月15日連假期間至日月潭遊玩之交通費部分,原告就此不僅概未能舉證,且此部分是否為系爭車輛修繕至堪用前之必要支出,亦有疑問,則原告此部分交通費用之主張,礙難逕採。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交通費用,於7,150元之範圍內,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礙難准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小字第957號民事判決)

 

原告在車輛修理期間租用豐田CAMRY車每日費用1,100元,共計83,600元,並有租車收據可稽,法院認為原告車輛為LEXUS牌名貴車款,租用CAMRY車代步屬合理選擇,且租車期間與修車期間相符,因此全額准許賠償,這反映法院在審酌賠償範圍時,會考慮代步工具的種類與原車等級、使用需求及租金是否合理,不會僅以最低成本為唯一判斷標準,但若選擇明顯過度豪華或與原車使用功能不符的車種,可能被認定為不必要支出而遭減額。

 

「被告不爭執原告主張之101年2月25日至同年5月11日車損修理期間,原告需租車代步,其租用豐田牌CAMRY車每日費用1100元,共支出8萬3600元之事實,此外並有原告提出租車收據附卷可稽,足見原告所述為可採信。另本院審酌原告車輛為名貴之LEXUS牌車,其租用豐田牌CAMRY車代步通勤,亦無何不當,故此部分原告因被告侵權增加生活上支出費用8萬3600元,應得予求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26號民事判決)

 

維修期間增加的交通費用或租車費用能否獲得賠償,必須同時符合數個條件:

第一,費用與侵權行為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即支出係因事故造成車輛無法使用所直接引起,而非其他可選擇或偶發性開支;

 

第二,支出具有必要性,亦即若無此支出將無法維持原有之生活或工作安排,例如日常上下班、重要家庭照護、必要的醫療往返等,非屬休閒娛樂或非必需行程;

 

第三,支出金額合理,法院會參考市場行情、交通工具等級與原車相當性及租用期間等因素加以評估,過高或奢侈的部分即便與事故有關,仍可能被酌減;

 

第四,舉證充分,雖然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允許在難以提出直接證據時由法院依職權認定金額,但基本上當事人仍應盡可能提出單據、合約、路線距離及費用估算等資料,以增加請求被採納的可能性。

 

在實務操作上,受害人若希望主張這類費用,應於車輛送修時即向維修廠索取明確的進出廠日期證明,並保留租車公司或其他交通工具(如計程車、客運、高鐵等)的收據與行程紀錄,若有使用共乘或其他電子支付工具,也應保留電子票證紀錄,並且最好能將每日的行程需求與支出整理成表,以便法院核對期間與必要性。此外,若選擇租車代步,租車車種的選擇最好能與原車級距、用途相當,避免租用明顯過度豪華的車輛導致賠償金額被減少或否准,並確保租車期間與修理期間相吻合,不宜延長無使用必要的時間。

 

交通費用的賠償是否成立,取決於其與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必要性。當事人在主張相關費用時,應提供充分的證據,如費用單據、行程記錄等,以證明費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時,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根據具體情況酌情判定賠償範圍,確保賠償金額既能填補損害,也不超出合理範圍,維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透過公平合理的審判程序,此類損害賠償案件得以妥善解決,確保法律適用的公正性與一致性。這部分是可以請求賠償的哦!但要記得如果可以要附上單據佐證,而且這部分的花費必須是「必要費用」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應以填補實際損失為核心,僅限於事故直接導致的必要費用,而非一般性或可選擇性的開支。因此,中秋節連假期間的交通費不具賠償依據。

 

因有工作需求,而須往返住所及公司,則此等通勤費用應係屬必要支出。於修繕期間的工作通勤費用部分,車輛因毀損需要修復,期間原告確實無法使用車輛,因此另支出交通費具有合理性。針對於遊玩的交通費部分,法院認為其並非因車輛修繕期間的必要支出,且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該交通費的合理性,因此該部分的交通費請求無法被法院接受。賠償範圍應包括因侵權行為直接導致的合理且必要的生活支出。當受害人因車輛損害無法維持正常生活安排而必須額外支出時,這些費用不僅是損害的延伸,更是侵權行為所帶來的具體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所提出的求償請求,若能提供充分的證據支持,如租車收據、維修期間的證明等,即可依法獲得賠償。

 

法院對於損害賠償範圍的認定,須綜合考量事實情況及合理性標準。例如,受害人選擇的代步工具是否與原車輛的使用需求相符,租車期間是否合理,以及支出的金額是否過高等。若租車行為及其費用均在合理範圍內,法院將支持受害人的賠償請求,反之,若有不當或過度的支出,則法院可能酌減賠償金額。

-事故-事故賠償項目及項目-所受損害-費用損失-車輛修復代步交通費用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13條=民法第2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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