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受害人可向肇事者請求的項目為何?
問題摘要:
事故受害人可向肇事者請求的項目,主要涵蓋:一、醫療費(診斷費、住院費、藥費、手術費、復健費、醫療器材與輔具費用)。二、看護費(包括專業看護及親屬看護之勞務價值)。三、交通費與其他必要生活支出。四、勞動能力減損賠償(包括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所致之未來收入損失)。五、慰撫金(精神賠償)。六、死亡時則包括殯葬費、扶養費及家屬慰撫金。這些賠償項目相互結合,構成完整的事故損害賠償範圍,反映出法律對於受害人全面保護的意旨,也確保加害人必須承擔其行為所造成的所有合理損害,使公平正義得以落實於每一起事故案件中。
律師回答:
事故受害人因車禍或其他突發事故所受之損害,法律上依據民法及相關判例,得向肇事者主張多元項目的賠償,首先最基本的是依民法第184條所揭示之原則,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只要肇事者在事故中具有過失或故意,即需對受害人所受損害全面負責,這包括財產損害與非財產損害,而事故受害人最常見的請求項目是醫療費用,依民法第192條與第193條可知,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應對其殯葬費及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則應對受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負損害賠償責任,這些規範奠定事故受害人向肇事者請求賠償的基本法律基礎。
就醫療費而言,醫療費則指被害人死亡前支出的醫療費用,以醫療機構開具之自付單據為準,須於醫療上必要且合理範圍內核實支付,範圍包括中醫費用、醫師處方營養品、醫師認為必須供給的特別伙食住院膳食費及診斷證明書申請費,但全民健康保險已給付部分不得再請求。
法院實務上均以「實支實付」為原則,受害人必須提供醫療院所出具的收據、費用單據,來證明其支出確為因事故所生且具醫療必要性,常見的項目包括掛號費、診斷費、檢驗費、手術費、藥品費、住院費、復健治療費、護具或醫療器材購置費用等,若因事故需要聘請專業看護,或由親屬代為看護,即使親屬未收取費用,依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543號判決見解,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仍屬可金錢評價之損害,受害人仍可請求相當於看護費的賠償,避免加害人因親情照護而獲得不當利益。
進一步,事故受害人若因受傷需進行整形修復,例如疤痕修復、外觀矯正、美容手術等費用,也在可請求範圍內,尤其當外觀損害造成明顯社會與心理影響時,法院多認為屬必要之醫療支出,可據以請求。
除醫療費用之外,精神賠償(慰撫金)是另一大重點,依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法院在核定慰撫金時,會綜合考量受害人的年齡、職業、社會地位、所受痛苦程度,以及加害人的身分、資力、侵害情節等因素,例如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7號判決即明示,以人格權遭侵害受精神痛苦者,得依個案情形核給相當數額的慰藉金,然而慰撫金數額彈性較大,少則數千元,多則數十萬元,視情節及影響而定。
不能工作之薪資損失則依事故發生前的平均薪資乘以治療期間計算,平均薪資需提供稅務資料或最近六個月薪資證明,若查無收入資料則以勞動部公布的職類平均薪資或初任人員經常性薪資計算,並須扣除雇主已給付的薪資。生活需要費用增加的認定同前,必要性以醫療診斷記載為依據,看護費標準同樣每日1200元至2200元,若一次給付未來總額需扣除中間利息。
再者,勞動能力減損所衍生的賠償,也是事故受害人可主張的重要項目,勞動能力喪失或減少的賠償額計算公式為平均薪資所得乘以減少比例再乘以勞動能力減損期間,減少比例須由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依法評鑑或依勞保失能等級計算,減損期間自事故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齡止。
依民法第193條,受害人因身體或健康受損致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時,可請求賠償,法院在判斷時,不僅看受害人事故後的現實收入是否減少,更會依其教育程度、技能、社會經驗等推估通常狀況下的勞動能力,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749號判決指出,即便當下收入未顯著減少,只要勞動能力受影響,未來可能因此喪失的收益也在賠償範圍內,因此計算公式常以事故發生前的平均收入,乘以勞動能力減損比例,再乘以工作餘命年數,並依霍夫曼公式扣除中間利息。
生活上之需要增加亦是常見請求項目之一,生活需要費用增加部分,指死亡前因事故增加的必要生活支出,例如看護費,標準每日新臺幣1200元至2200元。慰撫金則限定於父母、子女及配偶(包括將來非死產的胎兒)得請求,金額範圍每人新臺幣80萬元至200萬元,需綜合考量身分地位、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痛苦程度等。其次在身體或健康受侵害的情形下,醫療費的認定與死亡前醫療費相同,須由醫療單據證明,範圍包括中醫、營養品、特別伙食與診斷書費用,但健保給付部分不得重複請求。
又如事故造成殘疾,需添購輪椅、義肢、義眼、拐杖、助行器、特製鞋或日常必需品如紙尿褲、營養品,甚至僱人照顧家庭或嬰幼兒,這些因事故所生的額外開銷,都能請求加害人賠償,法院通常會要求受害人提供單據證明必要性與合理性,並依醫師診斷證明予以認定。
倘若事故不幸導致受害人死亡,則其家屬可依民法第192條與第194條請求包括醫療費、殯葬費、扶養費,以及慰撫金,慰撫金的請求權人僅限父母、子女與配偶,子女甚至包含尚未出生而非死產的胎兒,至於被害人本人生前可請求之醫療費與勞動能力減損等財產性損害,原則上可由繼承人承繼。事故受害人尚可請求交通費用,例如往返醫院就診、復健的必要交通支出,若因傷勢無法搭乘大眾運輸,需計程車或專車接送,此部分亦為可補償的增加生活費用之一。此外,診斷書、病歷資料影印費、鑑定費等為維權必需支出的費用,也常見法院認可其可請求性,因其直接關聯於事故後權利救濟。
生命受侵害之損害賠償範圍,涵蓋被害人死亡、身體或健康受侵害、財物受損等多層面項目,並且在計算上需要兼顧實際支出、生活習俗、被害人及請求權人的身分地位與經濟狀況等因素,首先在生命受侵害即被害人死亡的情形中,殯葬費是最基本且必須的項目,包括收殮費與埋葬費,其金額需以請求權人提供的實際支出單據為基礎,並斟酌被害人當地之習俗、身分、地位及經濟能力於必要合理範圍內酌定。
其次是扶養費,若被害人依民法對請求權人負有扶養義務時,計算標準依事故發生當年度請求權人所在縣市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並依簡易生命表比較被害人與請求權人的餘命,以較短者為計算基礎,再以霍夫曼一次試算表計算,扣除中間利息,若有數位扶養義務人則再依比例分擔。
慰撫金則按傷害程度區分,普通傷害按醫療費用一倍至2.5倍給付,最高30萬元,重傷害依失能等級分為輕度(第九至十五級30萬至50萬)、中度(第五至八級50萬至100萬)、重度(第一至四級100萬至200萬),植物人則200萬至300萬。
至於物之損害賠償原則上以修復為主,以修復費用為標準,但若標的物滅失或修復費超過重置費用1.3倍,則以重置費用計算,修復或重置費用需於必要合理範圍內酌定,材料可扣除折舊,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限及折舊率計算。如已投保商業保險,應扣除保險理賠額,若事後發現已獲理賠,應加計法定利息返還。此外物的交易價值減損部分亦得請求。物或其他權利的損害賠償原則上以金錢為之,但如回復原狀較適當,可依請求權人之請求為之,其他權利之非財產損害亦得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最高25萬元。最後,被害人或請求權人與有過失時,應按過失比例減輕賠償數額,且如已依其他法令獲得部分賠償,應於賠償金額中扣除,整體制度的設計兼顧保障受害人權益與防止不當重複請求的平衡,並透過明確的金額範圍及計算公式,減少實務爭議,使賠償程序更為透明與可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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