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受傷,可以請求的民事賠償六大項目為何?
問題摘要:
車禍、職業災害或其他事故受傷後可請求的六大類賠償,分別是醫療費用、生活上額外增加必要的費用、勞動能力減損賠償、停薪停業損失以及精神慰撫金,醫療費用與生活支出、交通費用、薪資損失、看護費用、勞動能力減損以及精神慰撫金,幾乎涵蓋事故受害人從身體治療、生活照顧、收入補償到精神撫慰的各個層面,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是一個動態過程,雙方的主張、舉證及法院的認定,都可能隨著來回攻防而有所變化,因此受害人應妥善保存所有單據與證據,並諮詢專業律師的意見,才能在和解或訴訟中爭取到最符合自身權益的結果,簡單來說,事故發生後的民事賠償雖然複雜,但只要掌握住必要的請求項目與計算方法,並積極收集證據,就能讓談判或訴訟時心裡有數,保障自身合法權利。這些賠償項目涵蓋受害人從身體治療、生活照顧、經濟收入到精神慰藉的全面需求,體現損害賠償制度的核心精神,即讓被害人獲得必要的補償,儘可能回復事故發生前的生活狀態,同時也維持法律上的公平與責任歸屬。
律師回答:
車禍、職業災害或其他事故發生後,大多數人往往處於驚嚇、焦慮、恐懼、憤怒等複雜情緒之中,心情極不平靜,第一次面臨人生中突如其來的重大事故傷害,往往會覺得手足無措,甚至不知道應該如何應對,如何確保自己合法的權利能夠受到保障,而在接觸過許多車禍、職業災害或其他事故案件的委任後,律師經常被問到的第一個問題便是:「律師,我受傷,要怎麼請求民事賠償?金額要怎麼算?」這些問題其實反映人們對於自身權益保障的強烈需求,也顯示在事故發生後,除醫療急救與生活調整之外,法律上的求償同樣是受害人必須積極面對的課題,一件車禍、職業災害或其他事故往往同時涉及刑事與民事責任,其中刑事部分可能涉及加害人的過失傷害罪,但更令一般人關心的,往往還是民事損害賠償的範疇,也就是到底有哪些項目可以請求?金額應如何計算?
首先必須明白,民事損害賠償的核心原則在於「填補損害」而非「懲罰加害人」,法律希望透過賠償的方式,讓受害人能盡可能回到事故發生前的狀態,因此可請求的項目必須與事故造成的損害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以下就以實務上最常見的六大類損害賠償項目,逐一說明受害人該如何準備、如何主張以及計算的基準。
關於車禍、職業災害或其他事故受傷後可請求之常見6種賠償項目,法律與實務上都有相當多的案例與判斷基準,首先要理解的是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就是「回復原狀」,若不能直接回復原狀,則以金錢作為補償,讓被害人的財產或權益回到事故發生前的狀態,而法院或保險公司在認定賠償項目與金額時,會強調「關聯性」、「合理性」、「相當性」,並且考量社會通常觀念與個案具體情況,因此並不是所有受害人提出的費用都能獲得支持,而是必須透過單據、證明及醫師診斷書來佐證其必要性與合理性,以下依照實務上最常見的五大賠償項目逐一詳述。
第一,醫療費用與增加生活上支出。
事故後的第一時間通常就是送醫急救,而這段期間所支出的各項醫療費用,都是可以向加害人請求賠償的項目,包括急診掛號費、診療費、藥品費、住院費、手術費、復健治療費、檢驗費等等,除此之外,醫生開立診斷書、病歷摘要、證明文件等所需的費用,也能納入賠償範圍,出院後若需要使用拐杖、輪椅等輔具,或購買紗布、棉花棒、藥膏等醫療耗材,甚至醫師建議補鈣或其他營養補充的藥品,都可以列入損害賠償,只要保留完整的收據與醫師證明,即可在訴訟或和解過程中作為有力的證據,這部分的重點在於證明「必要性」與「實際支出」。
這是最直接、最基本的請求項目,受害人因車禍、職災或其他事故受傷,必須接受治療,所產生的醫療支出包括掛號費、診斷費、檢驗費、手術費、藥品費、住院費、復健治療費以及診斷證明書費用等,都屬於可請求賠償的範圍,條件是必須能證明該醫療支出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係,因此通常需要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以佐證,雖然醫師不會直接寫明「因車禍或職災所致」,但只要能證明病情與事故存在因果關聯,仍然可以請求賠償。此外,若因醫療疏失或傷勢需要進一步手術或整形美容以恢復外觀,相關費用亦可納入賠償範圍,法院在審酌時會根據傷害部位、影響程度及必要性來判斷是否合理。
第二,生活上額外增加必要的支出費用。
事故受害人往往在治療期間或出院後,會有許多日常生活上的困難,例如需要聘請專人或由家人協助照顧,這就涉及看護費的賠償問題,依照最高法院的見解,即便是親屬基於親情提供照顧勞力,該勞力仍然有經濟價值,不得因此使加害人受惠,因此即使未實際支付看護費,也可以請求相當於看護費的賠償。除此之外,事故導致的醫療輔助器材如輪椅、拐杖、義肢、助行器、義眼、義齒等,也都屬於增加生活需要的費用,往返醫院的交通費、紙尿褲、營養補充品或特殊膳食費等,只要能證明確有必要性,且與事故相關,均可納入求償項目。
如往返醫院的交通費用,許多受害人忽略這項支出,事實上在事故後的治療過程中,受害人往往需要多次往返醫院進行回診、換藥或復健,若因傷勢不便無法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必須乘坐計程車,這些交通費同樣可以請求賠償,必須記得索取並保存收據,即便是由家人或親友接送,也可以依照合理標準比照計算交通費用,畢竟這是受害人因事故所增加的生活必需支出之一。
再如看護費用的損失。若因傷勢嚴重而需專人看護,這部分同樣可以列入求償,但必須在醫師的診斷書中有明確記載「需專人照護X日」或「住院期間需專人照護」等醫囑,才能據以計算,通常看護費的標準在每日2200至2500元之間,依實務見解,即便是由家人照顧而未實際支付看護費,也可以比照請求,因為親屬付出的勞力同樣具有金錢價值,不得因此使加害人受惠,因此受害人若未聘請專業看護,而由母親或配偶照顧,同樣可以依法請求相當於看護費的損害賠償。
第三,不能工作的損失。
事故發生後,受害人常因傷勢嚴重必須休養,而無法繼續工作,造成收入損失,這部分的賠償需依據醫師診斷證明書上所載的「建議休養期間」來計算,通常會以每月薪資乘以休養月數來計算損失額,若後續還需再接受手術或復健治療,醫師會開立新的診斷書,再依新證明延長休養期間並計算新的薪資損失,舉例來說,如果醫師建議休養兩個月,而受害人月薪四萬元,則薪資損失為八萬元,此部分的重點在於必須有醫師的診斷證明支持,而非單純自己主張即可。
第四,停薪或停業的賠償。
這部分屬於民法第216條所規範的「所失利益」,當受害人因傷必須休養,無法繼續工作或經營事業,導致收入中斷,就可以請求這段期間的薪資損失或營業損失。舉例而言,若醫師診斷書上註明需休養兩個月,則這兩個月無法工作的收入可全數列為賠償項目。對於受僱者,可以薪資條、扣繳憑單或銀行薪資入帳紀錄為憑;對於自營業者,可以營業登記資料、報稅資料或會計帳冊作為依據;若是家庭主婦或無業者,則法院會參考平均薪資調查或基本工資來推估其勞務價值,避免忽略其經濟貢獻。
第五,勞動能力減損的損害。
這部分屬於財產上損害的另一重要類型,因事故造成身體或健康永久性或長期的損傷,導致勞動能力降低或喪失,被害人可以依據民法第193條的規定,請求相應的賠償。計算方式通常會依據勞動能力減少的程度(需透過醫師或鑑定報告認定)、被害人事故前的薪資收入水平,以及剩餘可勞動年限來計算,實務上會使用「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後計算總額。例如成年人通常從受傷當年起計算,未成年人則有從滿18歲起計算的見解,而家庭主婦、失業者或退休者,法院會根據年齡、健康狀況與過往工作經驗,推定其勞動能力價值,再進行賠償金額的核算。
許多事故導致的傷勢即使痊癒後,仍可能留下永久性的後遺症,例如骨折後肢體活動受限、手術後肌肉力量減弱等,這些都會影響被害人未來的工作能力與收入水準,勞動能力減損的計算,通常需要透過醫院的專業鑑定,判定減損比例,例如20%、30%等,再依據受害人事故發生時的薪資、距離法定退休年齡的剩餘年數,乘以該比例來計算賠償金額,舉例而言,若一位35歲受害人月薪四萬元,距離65歲退休還有30年,若鑑定勞動能力減損比例為20%,則賠償金額大致為四萬元×12個月×30年×20%=288萬元,此計算方式能合理反映因事故造成的長期經濟損失。
第六,精神慰撫金
精神上的損害賠償,也就是所謂的慰撫金或精神賠償。依據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自由、名譽等人格權益而情節重大時,被害人即使無財產上損害,仍得請求相當金額的慰撫金,這部分的金額沒有明確標準,法院會斟酌被害人與加害人的身分地位、職業、財力、年齡、傷害的嚴重程度以及對生活的影響來決定。例如僅輕傷者,慰撫金可能在數萬元以下,若為重傷甚至植物人,則可能達到數百萬元不等,因此精神賠償的範圍彈性極大,屬於個案審酌。
這部分即俗稱的精神賠償,法律上依據民法第195條的規定,若因事故導致他人身體或健康受損,被害人雖無財產上損害,仍得請求相當數額的慰撫金,精神慰撫金的金額並無固定標準,由法官依個案情形綜合判斷,通常會考量受害人的年齡、身份、職業、學歷、收入、傷勢嚴重程度以及對生活影響程度等因素,舉例來說,輕傷者可能僅獲賠幾萬元,而重傷或造成嚴重殘疾者,則可能獲得數十萬甚至數百萬元不等,為爭取合理的精神賠償,受害人最好能提出事故現場照片、受傷部位照片、醫療過程紀錄等,這些都能幫助法院具體感受受害人的痛苦程度,進而酌定較高的慰撫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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