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被害人,可請求賠償醫療費用的項目為何?

03 Sep, 2025

問題摘要:

受害人應保存所有醫療單據、收據、診斷證明、治療計畫、醫師建議書等,以證明支出金額與事故傷害間的因果關係及必要性,並在爭議較大時委託專業醫療鑑定機構出具鑑定意見,作為法院或和解談判時的有力依據,如此方能完整維護被害人在事故後因治療、康復、維持生活功能所生的各項醫療相關財產損害賠償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事故被害人可請求賠償的醫療費用項目,法律上主要依民法第192條與第193條規定予以保障,第192條規範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因此所生之喪葬費及其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93條則規範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醫療費用即屬於最典型、最主要的財產上損害之一,在事故發生後,受害人為治療傷害、維持或恢復健康、減輕痛苦所必須支出的合理費用,皆可以依法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前提是必須與事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且屬必要支出,並以收據、發票、診斷證明等具體證據佐證。

 

具體而言,第一類是直接醫療費用,包括掛號費、診斷費、檢驗費(如X光、核磁共振、超音波檢查、抽血化驗等)、手術費、藥品費、住院費,這些費用須由具合法執照的醫療機構或醫師開立單據,且須與事故傷害之治療有直接關聯。

 

第二類是後續治療及復健費用,例如物理治療、職能治療、心理治療等,若醫師認為仍需持續治療或復健以恢復功能,其合理期間內的費用亦可列入求償範圍。

 

第三類是重新診斷費用,若為確認傷情、治療計畫或評估損害程度,而尋求第二意見或其他專科醫師檢查診斷,其費用亦可主張。

 

第四類是醫療輔具及器材費用,例如義肢、義眼、義齒、輪椅、助行器、拐杖、支架、護具、氧氣機、抽痰機、氣墊床等,若係因事故傷害而必須購置或更換,屬必要支出即可列入。

 

第五類是看護費用,事故造成受害人生活自理能力受限,需要專人協助者,無論是聘請職業看護或由家屬親自照料,均可比照行情請求相當的看護費用,實務上每日標準多落在2000至2200元間,即使由家屬照顧,雖未實際支出現金,但其勞力付出具有金錢評價價值,基於「不得因身分關係之恩惠而加惠加害人」的原則,法院亦多肯認得予賠償。

 

第六類是交通費用,被害人於治療、復健期間往返醫院的必要交通支出,例如計程車費、公車或捷運票價,甚至由家人開車接送之油資與合理折算費用,若能舉證交通方式、路程與次數,亦屬可賠償項目。

 

第七類是膳食與營養補助費,住院期間的膳食費或醫師建議的營養品、特殊飲食費用,若與傷害復原有直接關聯,也可納入計算。

 

第八類是美容醫療費用,若事故造成外觀損害,如疤痕、色素沉澱、畸形等,為修復外觀而接受雷射治療、疤痕切除、植皮、整形手術等費用,亦屬財產損害的一部分,可據實請求,金額多寡則視受損部位明顯程度、影響範圍、修復可能性與必要性等因素而定。

 

第九類是預估的未來醫療費用,若經專業醫師診斷確定將來必然發生,如後續多次手術、更換義肢、長期復健、長期使用紙尿褲或耗材等,均可在舉證預估金額與必要性的前提下先行請求賠償。

 

第十類是與醫療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診斷書、病歷影本、證明文件的申請費,這些常為申請理賠、訴訟舉證所必需,實務上亦認可列入。

 

以上各項費用的請求均須注意舉證責任,受害人應保存所有醫療單據、收據、診斷證明、治療計畫、醫師建議書等,以證明支出金額與事故傷害間的因果關係及必要性,並在爭議較大時委託專業醫療鑑定機構出具鑑定意見,作為法院或和解談判時的有力依據,如此方能完整維護被害人在事故後因治療、康復、維持生活功能所生的各項醫療相關財產損害賠償權益。

-事故-事故賠償項目及項目-所受損害-費用損失-醫療費-

(相關法條=民法第192條=民法第1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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