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被害人於住院是否需要看護費用嗎?家人照護可以嗎?

03 Sep, 2025

問題摘要:

住院是否需要看護費的關鍵不在於單純「住院」二字,而在於病情是否使被害人之生活自理能力受限到需專人照護的程度,且有醫療證據與客觀紀錄支撐;家人照看當然可以,也當然得請求,但金額不必然等於職業看護之全額行情,須依照護密度、專業性與投入時數衡平核價;透過於訴訟中周延提出醫囑、護理與功能評估、行情與單據、日誌與衛教紀錄,並妥為處理與有過失、補助扣除與重複補償等爭點,始能貼近民法所揭示之損害填補原理與實質公平,使住院期間確實因病情所需而增加之看護成本獲得合理補償,而非因為家屬出於親情付出或院所慣例用語而遭到低估或否認。

 

律師回答:

關於事故被害人於住院是否需要看護費用以及由家人照看可否請求賠償之問題,必須回到民法損害填補、相當因果關係與責任範圍的基本結構加以判斷:若屬侵權,請求權基礎為民法184條,損害範圍以民法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核心,若最終因傷致死,並及於民法192條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之填補;計算上受民法216條「以填補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所謂「住院是否需要看護費用」,在法律上並非假設成立,而是要以醫療證據與功能受限客觀化之結果判斷是否真的存在「增加生活上需要」且與事故間具相當因果關係:實務標準並不以家屬主觀上的擔心或醫院習慣性之「陪病」為準,而是觀察病情與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的受損程度,例如是否因神經學或骨科損傷導致移位、翻身、餵食、排泄、衛生清潔與用藥管理無法自理,是否存在高跌倒風險、褥瘡風險、誤吸窒息風險或需要管路照護(鼻胃管、氣切、導尿管等),並以醫師診斷證明書、出院病摘、護理紀錄、復健評估以及ADL/IADL功能量表等加以佐證,特別是醫囑中如有「需專人照護」「需全日/半日陪侍」「需定時翻身」「需餵食與防嗆」等明確指示時,法院通常據此認定看護之必要性與時數;反之,若僅見籠統之「建議家屬陪伴」或院方基於管理便利之一般性用語,常不足以支撐全日制看護之請求。至於住院場域差異亦影響必要性之認定:加護病房或特別護理單位多由護理團隊進行密集照護,原則上不需另聘看護,除非有醫囑或院方同意且家屬確有承擔必要照護工作,方可能按有限時段核認;一般病房則視病情、醫囑與護理人力而定,法院常見依全日、半日或按時數核認;出院返家前之過渡期,如仍有高風險照護需求,亦可就住院中延伸之必要看護費予以請求。

 

關於「家人照看可以嗎」,答案是肯定的,但其法律評價與金額核定有其方法:雖然家屬基於親情提供照顧,現實上未必發生金錢支出,但實務早已確立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務可以金錢化評價,被害人因此仍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得向加害人請求,避免親情恩惠變相成為加害人利益,此一理念可參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749號及94年度台上字第1543號民事判決意旨;然而,金額評估上不得機械比照專業看護的全額行情。

 

「被害人因損害之原因將受有實際之損失,而基於法律規範之評價,足以認定其為法律所認許或保護之權益本身之損失,固應容許被害人請求賠償,不以被害人對於相當於該損失之財產已確實支付為必要,惟仍須以實際所受之損害為度,庶合乎損害賠償之債旨在填補損害之原理。」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26號民事判決)

 

法院應審酌親屬是否具專業訓練、實際投入時數與照護內容密度,衡平認定合理之單價與時段,不得逕以職業看護每日固定行情(例如2200元)全額套用,是以親屬看護的核價常以同地區一般看護行情為上限並依勞務密度酌減,若親屬能依醫囑執行翻身、餵食、基本傷口與管路監測、記錄尿量與生命徵象等接近專業看護的工作,且備有照護日誌、簽到或訊息紀錄、衛教指導單等證據,酌減幅度可望降低;反之,若主要為一般陪伴與生活協助,法院多僅核認部分時數或較低單價。實務計算上,住院期間的看護費可區分既往期間與將來期間,既往期間之費用採「核認單價×核認時數(或日數)」模式核算,單價部分專業看護以醫院伴護中心或仲介機構之市行情、夜班與假日加成為基礎;親屬看護則以酌定單價視密度調整;時數部分則依醫囑與護理需要決定全日、半日或按時費用。

 

證據準備上,主張一方應提出醫師診斷證明書或出院病摘明確載明看護之必要與時段、護理紀錄、復健或職能治療評估、跌倒風險與褥瘡風險評估表,若聘僱專業看護,並應提供契約、收據、轉帳紀錄、仲介請款單與服務時數表;如採親屬看護,則應詳實記錄照護日誌(逐日列記時間、內容、配合醫囑之處置),並保存院方衛教與指導紀錄,以供法院核實密度與專業性。與有過失與減損義務亦可能影響看護費之最終金額,若被害人有未戴安全帽、未繫安全帶、酒後附乘或出院後違反醫囑致複發等情,法院通常就全體損害按比例酌減,但仍須就行為與看護必要性增加之間具體論證相當因果關係,不能逕行機械打折;另一方面,加害人主張被害人未盡減損義務時,亦須指出符合醫囑且可行之替代方案(如院內護理照護已足夠不需另聘看護或可由院方支援),否則難據此全面否認看護必要。此外,為避免雙重補償,凡由稅收或社會保險財源直接支付且就同一費用項目之補助(例如由公費或長照資源直接抵付住院期間看護工資之情形)原則上應自損害中扣除;至被害人自行投保之商業保險(如醫療日額、住院看護補助、失能或長照保險理賠),性質上為被害人自費風險轉移所得之保險利益,通常不予扣除。

 

亦須注意避免同時就同一時段既主張「親屬看護費」又另請求「家屬逸失薪資」,以免重複補償,實務上多要求擇一主張。若住院期間已顯示將需長期照護(例如重度腦傷、脊髓損傷或中風後遺留嚴重失能),則除既往看護費外,亦可提前就將來期間提出請求,惟住院階段的將來看護費多與出院後居家或機構照護模式結合,計算時宜提出專科醫師對預後、必要時數與密度之意見,並視法院採一次給付或定期給付而分別以折現或分期模式呈現。


-事故-事故賠償項目及項目-所受損害-費用損失-看護費

(相關法條=民法第192條=民法第1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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