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車,保險是否理賠呢?

05 Sep, 2025

問題摘要:

酒駕行為涉及的法律效果極其嚴重,不僅有刑事與行政處罰,更可能導致保險保障失效。強制險雖仍保障第三人,但酒駕者本身將承擔沉重的賠償壓力;任意險與意外險幾乎全面拒賠,除非有加保酒償險才可能獲得有限理賠;壽險則多數仍會理賠,但不代表酒駕行為合理。這顯示立法與保險實務共同傳達的價值觀:酒駕是一種高度可非難且應被嚴格禁止的行為,不應期待保險為其提供保護。最根本的解決方式,不是尋求理賠漏洞,而是堅決避免酒後駕車,這才是保障自己、他人與家人權益的唯一正途。

律師回答:

酒後駕車是否能獲得保險理賠,向來是爭議性極高的問題,因為它涉及不同種類保險契約的風險分配、保險法上除外責任的適用,以及公共政策對酒駕的嚴格禁止態度。首先,必須從保險法的一般規範談起。

 

依據保險法第131條第1項,傷害保險人在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因此致殘廢、死亡時,應給付保險金,但第2項進一步規定,意外傷害須屬外來突發事故,且非疾病所致。若行為人是因飲酒後駕駛導致事故,酒駕本身已屬違法或犯罪行為,保險公司通常會主張這不屬於「意外」,而是可預見且自招的風險,依法可排除理賠。

 

再依保險法第133條,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行為所生之傷害,保險人不負責任,因此酒駕案件常被納入此除外條款範疇。進一步就保險類型區分,情況更為複雜。

 

壽險而言,多數壽險契約並未將酒駕明文排除,除非能證明被保險人係基於自殺或蓄意犯罪而駕駛導致死亡,否則保險公司仍須依約給付死亡保險金。這是因為壽險屬於定額給付保險,理賠與死亡原因間不必然有強烈的因果排除機制。

 

但在意外險或醫療險部分,由於酒駕已屬違法,且契約多明定「因犯罪行為或故意行為所致」為除外責任,保險公司多會拒絕理賠,尤其當酒測值超過0.15mg/L或觸及刑法第185條之3的公共危險罪標準時,幾乎無爭議屬於拒賠範圍。

 

在汽車責任保險方面,必須區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任意車險。

 

強制險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第29條規定,即使事故因酒駕或毒駕所致,保險公司仍須先行對第三人(受害者)給付保險金,以維護被害人的基本權益。但保險公司在給付後,得依法律規定對加害駕駛人行使代位求償權,因此最終經濟負擔仍回到酒駕者身上。換言之,強制險只保障第三人,不保障酒駕駕駛本人。

 

至於任意車險,包括第三人責任險、車體險、乘客險等,保險契約多半明定酒駕屬於除外責任,保險公司得拒絕理賠。但實務上部分保險公司推出「酒駕附加險」(俗稱酒償險),在駕駛酒測值未超過0.55mg/L或未達公共危險罪程度時,保險公司仍可提供有限度的賠償,藉此平衡市場需求。然而,若酒測值超過標準,或造成重傷死亡,則仍屬完全拒賠範疇,且保險公司對外賠付後得再向加害人追償。

 

以實例來看,曾有駕駛人在酒測值0.34mg/L下發生事故,雖然保險契約中有附加酒償險,但因其酒測值已超過0.25mg/L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最終保險公司僅依強制險理賠被害人,並向加害駕駛追償全部金額。反之,若酒測值僅0.16mg/L,雖然屬行政法規處罰標準,但未觸及刑責範圍,保險公司仍依附加險理賠部分損失。

 

這也凸顯出理賠與否在實務上往往取決於酒測值的高低與事故結果的嚴重性。另須注意的是,即便保險公司主張除外責任,法院仍可能就個案進行審酌。例如若被保險人僅屬低度酒精濃度,且事故發生原因主要來自對方駕駛重大過失,法院有時會認為保險公司拒賠違反公平原則,仍判決其須部分理賠。這在近年逐漸出現,反映社會對被害人保障的重視。

 

此外,保險業者在拒賠時亦有誠信義務,若條款未清楚載明酒駕屬除外,或未盡到合理告知義務,被保險人仍可依保險法第54條、54條之1等誠信原則請求給付。

-事故-酒駕-不能安全駕駛-汽車保險-意外保險

(相關法條=保險法第54條=保險法第54-1條=保險法第131條=保險法第133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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