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後不理,可以嗎?

05 Sep, 2025

問題摘要:

「撞後不理」雖看似方便省事,實則暗藏刑事風險與經濟代價。無論事故大小、責任歸屬或是否有人受傷,皆應依法律程序處理。駕駛人應以慎重態度面對每一次事故現場,切勿因疏忽或誤判而自陷不義之境,惟有依法處置、保存證據,方能保障自身權益、避免法律責任。大法官釋字第777號雖已釋出修法方向,但在實質立法修正完成前,「撞了就走」仍為高風險之行為,駕駛人切勿心存僥倖,必須有正確之法治觀念與風險意識,方為負責任之交通參與者。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

在現代交通繁忙、生活節奏緊湊的社會中,許多駕駛人對於交通事故的處理常常心存僥倖,生擦撞後僅僅下車查看表面狀況,認為車損不嚴重、對方也無明顯傷勢,就逕自離去,殊不知此一「撞後不理」的行為可能已經觸犯刑法所規定的肇事逃逸罪,甚至導致吊扣駕照、刑事責任或保險拒賠等後果。

 

依據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雖然法律亦規定若駕駛人於事故中對於致人死傷並無過失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但此屬法官裁量之範疇,行為人仍須接受偵查與審理程序,風險與壓力甚鉅。

 

值得注意的是,實務上認定肇事逃逸罪是否成立,並不以駕駛人是否有肇事責任為唯一標準,而是著重於是否「致人傷害」以及駕駛人是否「未依規定停留現場並通報處理」。

 

因此,即使自己是事故中的被害人,若未留在現場協助處理,仍可能被檢察官認定具備逃逸意圖,進而構成肇逃罪。此一規範的核心,在於確保交通事故後被害人可獲即時救助,並維護交通秩序與事故調查的正確性。

 

進一步觀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亦規定:汽車駕駛人肇事若無人傷亡,但未依規定處理者,將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如屬逃逸,則加以吊扣駕駛執照一至三個月。

 

由此可知,即使事故僅屬車損而無人受傷,駕駛人仍負有現場處理義務,不可逕行離去。而且,實務上時常出現事故當下無人表示受傷,但過後數小時或隔日對方卻主張身體不適、就醫診斷為輕微外傷、腦震盪等情形,此時若初始事故處理程序未報警、未製作紀錄,駕駛人即使主觀上無逃避責任之意圖,仍可能遭控訴肇事逃逸而陷入刑事追訴程序。

 

尤其車禍中「無過失」與「未傷人」的主張,均需透過現場蒐證、事故鑑定方能確認,駕駛人若貿然離開現場,不僅自斷證據來源,亦難以證明當時現場無人受傷,陷於不利地位。過去實務即有不少案例係駕駛人認為事故無大礙、對方無明顯外傷而未報警即離開,事後遭檢察官依肇事逃逸提起公訴,最後雖有無罪判決者,但過程歷時數月甚至數年,精神與時間成本極高。更遑論部分法院仍會認為未報警屬逃避義務之行為,即使無過失仍判刑緩刑。

 

針對此等過嚴適用的情形,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777號解釋中指出,刑法第185-4條對於「無過失致人死傷而逃逸」亦課以與有責者相同之刑責,有違比例原則,應於合理期間內修法調整。雖此解釋開啟法律修正之契機,使部分輕微事故在過渡期間有緩刑或不訴處理空間,但並未完全廢止原條文,駕駛人仍不得輕忽「撞後不理」所可能引發之法律風險。

 

更值得注意者,保險實務上多數車體損失或第三人責任險契約中,亦約定若駕駛人未報警、未妥善處理事故,或有肇事逃逸嫌疑,保險公司得主張不予理賠或解除契約。

 

例如駕駛人發生單車自撞後離去現場,保險公司即可主張此行為屬肇逃或違反特約條款,拒絕支付車體修復費用,駕駛人非但無法獲賠,還須自費修車與承擔法律責任。此類案件實務中頗多見,例如臺南地院、台中地院、台北地院均有判決支持保險公司拒賠之立場,顯見即使無人傷亡,自行離開現場亦非萬無一失之選擇。

 

綜合前揭法令與實務發展,駕駛人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停車、確認事故情形並報警處理,即使雙方認為無需報警、願意私下和解,也應相互留下身分證明與聯絡方式,並以書面或錄影方式存證留據。若有車損或人傷之疑慮,更應堅持由警方到場處理,以利未來證明事故過程與責任歸屬,避免被誣指肇逃,陷入刑責追訴。此外,如有第三人目擊或有行車記錄器影像者,亦應保存備查。

-事故-肇事逃逸-車禍

(相關法條=刑法第185-4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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