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初判表」為何沒載對方無照駕駛,警察不寫對嗎?
問題摘要:
交通事故初判表並非判定肇事責任或紀載所有違規行為之正式文件,對方是否無照駕駛,原則上不會在初判表中出現,警方應於查證屬實後另行依法舉發並將處分結果另案處理,如事故當事人對初判表記載不滿,可要求警方補正或持其他證據向事故鑑定機關或法院主張無照駕駛之事實,並作為分配責任與主張損害賠償的依據,而從提升資訊揭露的角度出發,未來確實可考慮立法要求警方在完成查證後另行附註重大違規情形,以保障所有事故當事人之知情權與訴訟準備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發生車禍之後,警方會在現場進行初步勘查與處理,並且製作「交通事故初判表」,這份文件對於雙方當事人後續申請保險、進行調解或進入民事訴訟程序,往往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因此初判表上所記載的資訊是否完整與正確,常會引發爭議,尤其當事故另一方有重大違規情形卻未被列入初判表時,當事人更可能懷疑警方是否怠忽職守或有意隱匿資訊,其中最常被質疑的狀況之一就是對方無照駕駛卻未載明於初判表。
首先必須釐清的是,交通事故初判表其性質為行政機關針對事故現場進行初步調查後所作成的行政紀錄,其目的主要是作為統計、違規舉發與事故鑑定之初步依據,並非具有法律效力之正式責任認定文件,因此並不會詳盡記載所有與肇事有關的事實,包括駕駛人是否持有合法駕照。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訂立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其中第10條,警察機關對交通事故現場應就事故地點、道路狀況、痕跡散落物、車輛與駕駛人狀況、事故過程與關係人說明等進行詳細勘察與記錄,並可使用科學儀器如攝影、錄影、行車紀錄器等加以佐證,但實務上由於初判表須於短時間內完成並提供雙方當事人,因此記載項目有限,且警方於初步處理階段尚未完成所有違規事項之查證與舉發程序,故並不會即時將如無照駕駛、酒駕等刑罰性或重大行政違規記載於表內。
無照駕駛的處罰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依此規定,汽車駕駛人如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將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若為五年內重犯,處以最高額罰鍰並可沒入汽車,若在吊扣期間駕駛者另加罰新臺幣一萬二千元,此外汽車所有人未盡查證駕照資格也可能一併受罰。若為聯結車、大貨車、大客車等大型車輛則依21-1條加重處罰,處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
由此可見,無照駕駛的行為本身已屬重大違規,對於行車安全與公共秩序皆構成危險,然其是否與事故因果有關仍須進一步調查。換言之,警方對於無照駕駛者仍須依法舉發,並移送公路監理機關處理,但因其並非直接構成事故原因的必要事實,因此不會一開始就記載於初判表中,除非有明確證據證明無照駕駛與事故具直接因果關聯。
至於事故調處或法院訴訟階段,當無照駕駛一事經查證屬實後,將會成為事故責任分配與損害賠償衡量的重要考量之一,舉例而言,若無照駕駛者為加害方,其因違規行為所增加的風險將可能被視為構成事故的間接原因,使其責任比例提高,且在保險理賠上也可能因此被保險公司拒賠甚至遭求償;若其為被害方,法院仍會檢討其自身是否有過失,並依比例減少其可得賠償金額。
關於是否應修改相關規範,強制警方於初判表載明是否酒駕、無照等重大違規事項,固然從保障被害人知情權與事後訴訟準備角度具有正當性,然而實務上仍須考量兩項因素:一是警察當場未必能即時查證完畢,若強制記載而資訊不實反而引發責任爭議;二是交通事故之處理程序已有明確規範,包括調查紀錄、違規舉發單、鑑定報告、筆錄等皆屬資訊揭露的正式途徑,初判表之簡化製作目的在於避免過度擴張警察負擔而影響其現場勘察效率。
至於警察是否構成瀆職或包庇,則需視其是否知情而故意隱匿而定,若警方已明知對方無照,卻未依法舉發甚至協助掩蓋,當然構成瀆職行為,但若僅係因資訊查證尚未完成、初判表未及記載,則不能視為行政違法,更不構成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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