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上可以騎腳踏車嗎?
問題摘要:
人行道原則上為供行人專用之空間,腳踏車僅得在設有「人車共道」標誌或標線之人行道上騎乘,且前提為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即使符合法規之許可條件,仍須遵守「行人優先」原則,於人多擁擠或視線不佳路段,駕駛人更應主動減速甚至牽車通行,否則將面臨行政裁罰或民事損害賠償之風險。法令制度與實務操作雙重強調:腳踏車非屬絕對可通行人行道之交通工具,其行駛人應具備基本法治觀念與道德責任,與行人和諧共享道路空間,方能達成交通安全與生活便利之雙重目標。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人行道上是否可以騎腳踏車,必須依據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相關規定加以判斷。雖然「人行道」從字面上看是專供「人」行走的道路區域,但在法律制度設計上,並非一律禁止腳踏車行駛其上,而是允許在特定條件下騎乘慢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3條第2項規定,於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的前提下,主管機關得設置標誌或標線,允許慢車行駛於人行道,換言之,只要有明確的標誌或標線劃定「人車共道」,腳踏自行車即可合法於人行道上通行。
根據該條例第69條第1項,自行車包含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與微型電動二輪車,均屬慢車,亦即法律已將其明確列入可依前述標誌行駛人行道之對象。不過,即使法律上准許腳踏車於「人車共道」行駛,其行為仍須符合特定要件與限制,例如不得妨害行人通行,且需依據設置人車共道的條件小心騎乘。
依照道交條例第74條第8款,若慢車駕駛人在人車共道上未讓行人優先通行,將可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且若因此導致視覺障礙者受傷或死亡,依同條規定,將可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顯見立法者對於腳踏車與行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規範極為嚴謹。
此外,道交條例第3條第3款亦將「騎樓」視為人行道之一種,因此即使在騎樓騎乘腳踏車,也需受人行道相關規定所拘束,若該騎樓未經主管機關標示為人車共道,則依法亦不得騎車通行,違者將構成第74條第5款所列「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並面臨罰鍰處分。從實務角度觀察,許多城市在新建或改建人行道時,為促進慢車通行與行人共融交通空間,常設置「人車共道」標示,標線上亦明確標示腳踏車道與行人行走範圍,同時輔以「行人優先」警語,提醒腳踏車駕駛人必須減速並注意避讓。
然而,在尚未設置人車共道之人行道或騎樓範圍內,若駕駛人未下車牽行而逕行騎乘腳踏車,無論其行為是否造成事故,均可能構成違規,並有被舉發罰鍰之風險。因此,腳踏車駕駛人應注意道路是否設有「人車共道」標誌,並依據規定放慢速度、注意行人動向,必要時亦應主動下車牽行,以確保自身與行人之安全。
再者,道交條例第74條也規定其他違規行為,例如行經行人穿越道未讓行人優先通行、在有白手杖或導盲犬行人前未讓行或未暫停,均會受到處罰。這些規範再次說明,即使腳踏車依法得在某些人行道上騎乘,但實質上行人仍享有絕對優先地位,駕駛人不得主張自己有通行權而不顧他人安全。與此同時,在發生交通事故時,若腳踏車駕駛人於人車共道上未盡禮讓義務,肇事時在民事侵權責任分配上,亦可能因違反注意義務而負有較重之過失責任。
實務上常依交通標誌設置情形、事故現場位置、雙方動態與路權結構綜合判斷責任比例,而腳踏車在與行人衝突時,往往因具運動動能與視野高度優勢而應負較高注意義務。此外,在某些城市與縣市自治條例中,針對人行道腳踏車行駛更進一步設有細部管理規則,例如指定行駛時間、速限、警告標示等,駕駛人亦應查明地方政府公告,避免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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