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害怕「報警處理」
問題摘要:
無論是大事故還是小擦撞,報警處理皆為保障權益的第一步,千萬不要因為「怕麻煩」而錯失保障契機。也唯有透過警方專業與中立的處理程序,才能建立起具公信力的事故紀錄,進而有效落實調解、理賠、訴訟等後續機制。不要害怕報警,相反地,學會正確報警,將是你在面對突發車禍時最有力的保命符與自我保障工具。熟記處理流程與法律概念,將不再因突如其來的車禍而驚慌失措,更能冷靜應對、有效維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許多人在車禍發生的當下會感到緊張、慌亂,甚至出於「事情小不想擴大」、「不要麻煩警察」或「怕對方覺得自己難搞」的想法,而選擇不報警處理,但實際上,報警不僅是一種保護自己權益的手段,更是未來釐清事故責任與索賠救濟的關鍵步驟,千萬不要輕忽。從法律實務的角度來看,交通事故後的報警處理,並非只是為了讓警察來指責誰對誰錯,而是要建立「官方車禍紀錄」,這份紀錄將成為後續保險理賠、申請事故鑑定乃至法院訴訟時的重要基礎。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規定訂定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當交通事故發生且有報案時,警察會進行到場處理,內容包括拍照蒐證、繪製現場圖、記錄雙方人車資料、初步事故情形等,這些資料將匯整為「交通事故登記聯單」,提供給雙方當事人。
這張聯單是進一步調取其他事故資料(例如現場照片、研判表等)的關鍵文件,也是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或申請鑑定委員會介入時的必要依據。
若無警察到場處理或不願報警,將導致車禍缺乏官方紀錄,後續即使想要索賠或爭取自身權益,也會因為「無紀錄可依」而陷入被動甚至完全喪失法律救濟的機會。特別是在雙方對肇事責任歧見較大,或有爭議者否認肇事事實時,警察當時的筆錄與圖像證據往往成為法院判斷事實的重要參考。
再者,若希望申請各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事故責任鑑定,則依規定需提出警察機關處理的相關資料作為前提。若當初未報警,就無法取得這些基礎資料,車鑑會將不予受理,進而喪失一條有力釐清事實的途徑。須知車鑑會的鑑定報告在實務中具極高參考價值,法院多半依其認定作出裁判,因此報警不僅是權益保障,更是鑑定與訴訟的起點。
此外,許多當事人在事故現場緊張不已,警察請其簽名時往往未細看內容就簽下,這樣一旦日後發現紀錄錯誤(如車號、車種、撞擊部位或責任描述),即可能在法律上處於不利地位。因此提醒各位,在簽署任何警方紀錄文件前,一定要仔細核對資料正確性,若有錯誤務必當場請求更正並確認警方有依請求修正內容。除了警察的官方紀錄,車禍當事人也應該自行進行蒐證,例如用手機拍攝事故現場、雙方車輛損壞位置、現場交通號誌、天氣、光線、路面狀況、行車紀錄器畫面等,這些資訊往往可以補充警方筆錄的不足之處,對於後續協商或進行法律訴訟皆大有助益。
畢竟警察並非每次都能全面攝錄現場細節,有時僅記錄基本構造與碰撞點,對於發生瞬間的事實仍需當事人提出具體證據補強。若事故發生後仍覺得不放心,也可在七日內持登記聯單向轄區警局申請調閱現場照片與繪圖,三十日後則可取得「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該表記載警方依現場判斷的肇事可能性分析,雖不具法律拘束力,但在保險公司處理理賠或法院審理案件時,往往成為衡量雙方責任的依據之一。
有些人誤以為報警會造成雙方關係僵化或延誤時間,甚至以「有誠意協調」為由拒絕報警,但實務上,許多車禍初期以為能和解,最後卻因雙方說法不一致而無法成立協議,屆時再來找證據往往為時已晚。報警處理不等於鬧大事情,而是一種「將基本事實明確記錄下來」的手段,是為日後解決爭議打下良好基礎,更是一種對自己、對對方負責任的態度。
再者,若不報警處理,亦可能會被保險公司以「無事故證明」為由而拒絕理賠,甚至喪失申請事故鑑定的資格,最終受損失的不只是當事人權益,更可能還要自行承擔巨額修車或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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