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車禍處理的正確態度?

05 Sep, 2025

問題摘要:

事故發生後,被害人固然有權利主張損害賠償,但必須遵守法律「填補損害」的基本原則,依證據請求合理金額,而非獅子大開口。否則法院與檢察官都會認為不合比例,甚至影響自身在程序中的可信度。真正能保障權益的方法,是蒐集所有相關證據,明確列出已支出與可能支出的項目,依法院通例提出合情合理的金額,才能在訴訟或調解中獲得支持。事故帶來的痛苦不容忽視,但法律制度的目的不是讓被害人「中彩」,而是讓他回到事故發生前的狀態,這才是求償的真正意義。交通事故處理的邏輯順序應是:先釐清主因、次因,算出責任比例;再看是否涉及酒駕、肇逃等惡性情節,決定刑事加重責任;然後依照損害實際大小來談賠償,並以證據為基礎,而不是開天價。被害人若合理求償,法院會依法支持;若獅子大開口,最後恐怕一場空。加害人若態度誠懇積極和解,通常也能爭取檢察官與法院從輕處理,甚至獲得緩刑。整體而言,交通事故求償必須建立在「填補損害」原則,而不是「藉機獲利」的心態,這樣才能在法律程序中取得正當保障。

 

律師回答:

生活中最常發生的法律糾紛之一就是車禍了,雖然誰都不希望遇到這樣的情況,但以台北如此繁忙而又複雜的交通環境來說,完全避免恐怕很難,因此對車禍發生時應該具備的一些基本法律常識和處理觀念,最好事先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否則等到意外真的發生了,才臨時驚慌失措,就容易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權利義務,而在後續的處理或訴訟中吃虧。車禍牽涉的層面很廣,除了最基本的交通事故責任判斷以外,還涉及刑事責任、民事賠償、保險理賠、和解談判、財產保全等多個面向,稍有不慎,就可能影響最後結果甚至影響日後生活。

 

在交通事故的法律處理中,最重要的原則就是「損害賠償以填補損害為限」,被害人雖然依法有權請求加害人賠償,但賠償金額並不是想開多少就能拿多少,更不是坊間流傳的「先開天價,最後法官再砍一半」的遊戲規則。法律上有一句話叫做「斷臂非中彩」,即使因為意外導致斷了一條手臂,雖然可以獲得賠償,但這並不是中樂透,可以趁機向對方大索一筆錢財。損害賠償的精神在於回復原狀,讓受害人回復到事故發生前的狀態,而不是因事故而獲取額外利益。

 

刑事與民事

首先要了解的是,一旦被警方認定並經檢察官或法院調查後,確定自己有肇事責任,接下來即使法院最後採取相對輕判的標準,仍然會有刑事上的後果。以《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為例,如果造成他人受傷,即使傷勢不重,仍然可能被判處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雖然法律允許易科罰金,但這筆金額也不容小覷,例如判兩個月有期徒刑,換算成易科罰金就是六萬元左右。因此,在談和解金時,雖然有時會覺得對方的要求過於不合理,但記得要把「若不和解被判刑並須支付罰金」的成本計算進去,因為和解的金額往往比最終判刑後的總花費還要低廉,換算下來或許就能稍微接受一些略高於心中預期的和解金要求。

 

實務上,若加害人確實因過失導致事故發生,例如在交岔口右轉時未注意推著菜車的行人,發生擦撞造成額頭紅腫,雖然傷勢輕微仍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但刑責通常不重,多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甚至在達成和解後可能獲得緩刑。這類案件屬於告訴乃論罪,若雙方能達成和解,被害人撤回告訴,刑事責任即可免除。

 

然而在民事賠償上,被害人開口要價30萬元,卻僅能提出一張驗傷單顯示頭皮紅腫2乘4公分,並無其他醫療證明或重大損傷,法院審理時必然會認為求償過高。檢察官或法官也會提醒,民事賠償的請求必須有證據支持,每一分錢都要提出單據來佐證,不能僅憑口頭主張。若被害人認為三個月無法工作,必須提出醫師診斷證明以及收入證明;若主張親友請假照顧導致交通費、誤工費,則必須提出相關單據與合理說明,否則法院不會採信。

 

被害人自己也有過失,如推著菜車行走在道路中央,亦有違規之處,這樣的行為本身對事故發生也有貢獻,因此在民事上加害人可主張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的規定,法院會依照雙方過失比例減輕賠償責任,同時也是量刑的依據。



 

重大車禍處理

若遇到的是重大傷亡車禍,情況就更加嚴肅了,除了刑事責任會更加嚴重之外,還必須立即思考財產保全問題。此時建議盡快聲請法院裁定假扣押,避免加害人因擔心賠償而將名下財產脫產,一旦財產被轉移或隱匿,即使最後勝訴,也可能「有判決卻無法執行」,形同一場空。假扣押的聲請需要提供擔保金,但相對於保障日後賠償請求的可行性,這是一個必要的手段。

 

當事故造成傷者過於嚴重,甚至無法進行訴訟,例如昏迷或意識不清的情況下,刑事部分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代為提出告訴,民事部分則可以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代替傷者提起民事訴訟,以確保其權益不會因為行動不便或意識狀態而受到侵害。如果傷勢是長期的甚至永久性的,還可以進一步聲請法院選任監護人,協助處理日常生活事宜以及法律行為。

 

求償要本於事實,不能獅子大開口

在交通事故處理與求償過程中,首先要把握的基本常識就是釐清肇事的「主因」與「次因」,因為責任比例的劃分會直接影響民事賠償的金額以及雙方和解的基礎。通常在事故發生後,警方會依據現場跡證、雙方陳述、監視器或行車紀錄器影像來研判事故原因,判定誰是主要肇事責任人、誰是次要責任人,之後法院或調解委員會也會依據這些資料決定雙方應負擔的過失比例,例如主要過失70%、次要過失30%,最後賠償金額就會依比例折算。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往往是交錯進行的,在刑事部分,加害人若有酒駕或肇事逃逸,法律會認定其行為特別惡劣,因此刑責加重,這樣的情況在和解談判中,受害人往往能爭取更高的和解金額,因為加害人為了避免坐牢或爭取緩刑,會傾向支付較多金額換取被害人撤回告訴。

 

反之,若單純是輕微疏失,刑事責任輕,談判空間相對較小。以一個案例來說,加害人右轉時未注意左右有無來車,導致擦撞推著菜車的被害人,造成被害人跌倒,額頭腫了一個包。這樣的事故已經符合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的要件,雖然傷勢不重,但仍屬告訴乃論之罪,必須在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此時,即使被害人自己有過失,例如推著菜車占用車道,也不能免除加害人的刑事責任,最多只能讓法官在量刑時酌減。至於民事賠償,加害人則可以主張過失相抵,要求減輕應賠償的金額。若雙方進入訴訟程序,法官通常會綜合考量受害人的年齡、收入、家庭狀況、過失比例,再決定賠償數額。如果不幸是死亡事故,法官還會考慮受害人是否需扶養父母、照顧配偶子女等情形,決定死亡賠償金與慰撫金的高低。和解與否對於刑責影響甚大,因為若能在審理前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獲得原諒,法官量刑時會考慮減刑,甚至給予緩刑機會;若遲遲無法和解,即使傷勢輕微,也有可能被判刑。

 

如被害人堅持索賠30萬元,但實際驗傷單僅顯示頭皮紅腫2乘4公分,醫療費幾乎沒有,檢察官、法院就當庭指出被害人開價過高,提醒她即使提起民事訴訟,恐怕也要不到2萬元。檢察官甚至以極端例子提醒,被害人不能認為開價高,法院會打折給錢,因為損害賠償是依照實際損失來計算,而不是喊價遊戲。法律強調「填補損害」原則,也就是說賠償的目的在於讓被害人回到事故發生前的狀態,而不是多賺一筆。正所謂「斷臂非中彩」,遭遇不幸並不意味可以藉機獅子大開口,否則可能引起法官與檢察官的反感,反而影響結果。在實務上,若傷勢輕微,例如僅腫脹或擦傷,法院可能只判幾千元到數萬元不等的賠償,精神慰撫金也會依社會通念酌量給予,不會遠超過實際損害。

 

若傷勢僅屬輕傷而醫療費支出有限,法院核定的精神慰撫金往往僅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絕非隨意喊價的數十萬元。檢察官對被害人所言「開價30萬,法院打個折就有15萬」予以駁斥,就是因為法院並不是從喊價中打折,而是從提出的證據中認定實際損害,再依照法律原則核定合理金額。如果被害人沒有任何證據支持,連醫療費單據僅有幾百元,最後可能獲得的賠償也僅止於數千元。反觀加害人一方,若經濟條件困難,甚至需要向親友借款支付和解金,法官也會納入考量,過高的賠償要求反而可能引起檢察官或法院的反感,轉而對加害人表示同情。

 

對於被害人而言,理性提出符合損害填補原則的請求,才有可能在法律程序中獲得支持。求償的項目包含醫藥費、復健費、交通費、看護費、誤工損失、財產損失,以及精神慰撫金等,但都必須提出診斷證明、收據、估價單或薪資證明,否則難以成立。若傷勢輕微且無持續性影響,精神慰撫金的金額通常不高,法院會依照社會通念與個案情況來裁量。若事故造成重傷或終身殘疾,薪資損失可計算至七十歲,精神慰撫金與醫療費用則相對較高。

 

相反的,如果傷勢嚴重甚至導致終身殘廢,法院會根據受害人的收入、年齡來計算勞動能力喪失損害,並加上醫藥費、交通費、看護費等,再酌量慰撫金,總額自然會高出許多。至於求償項目,依照實務判決,常見的包括:醫藥費用(須附收據)、就醫交通費、因事故影響工作而無法賺取的薪資損失、看護費用、財產修復費用(如修車估價單)、精神慰撫金(需有醫師診斷或心理治療證明加強說服力)。若受害人沒有提出單據,僅憑口頭陳述要求高額賠償,法院不會支持。程序上,被害人若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必須等檢察官起訴之後,並且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可以書狀遞交法院,或在庭上口頭聲明。

 

至於民事賠償的範圍,法律和實務上都有一定的標準,合理的項目包括:一、醫藥費,這是最基本的損害填補,必須憑據診斷證明和收據來主張;二、生活增加的必要費用,例如因傷需要使用拐杖、輪椅、美容膠布等輔助用品;三、看護費,若醫師診斷證明書註明需要他人看護,則可以請求相應天數的看護費用;四、因治療或休養必須請假的薪資損失,這部分也需要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休養天數,並提供勞務或薪資證明;五、精神賠償(慰撫金),這一部分屬於非財產上的損害,法院會依照傷勢的輕重、加害人與被害人的社會地位、經濟資力、雙方互動等因素酌量判定,但通常金額不會太高,切勿期待獲得鉅額賠償。

 

刑事與民事可以選擇同時進行,也可以先提出刑事告訴,等到檢察官起訴之後,再於刑事案件中提出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的優點是免繳裁判費,可以節省一筆支出,不過要注意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兩年的時效限制,若超過就可能喪失權利。另外,假扣押雖然是保障債權的好方法,但通常法院會要求在一定期間內提起本案訴訟,否則假扣押可能會被撤銷,因此必須把握時效。若雙方最後達成和解,一定要謹記要同時簽署和解書以及撤回刑事告訴狀,否則雖然金錢和解完成,但刑事責任仍可能繼續進行。即使對方尚未正式提告,也要在和解書中明確記載「收受賠償金後撤回或不再提出刑事告訴」,以確保爭議真正平息,避免日後對方反悔。總結而言,車禍雖然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法律糾紛之一,但處理時涉及刑事與民事交錯的程序,必須冷靜應對。要懂得衡量和解金與刑罰成本的比較,必要時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遇到重傷甚至要啟動特別代理或監護制度,賠償項目則要依照法律認可的範圍提出證據支持。最後,和解不僅是金錢的交換,更要搭配撤回刑事告訴,才能一次解決爭議,避免後患。懂得這些基本常識,才能在意外發生時,最大程度保障自己的權益。

 

若不提附帶民事訴訟,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獨立民事訴訟,但道路交通事故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所列的強制調解案件,因此在起訴前必須先經過調解,若調解不成,才進入正式訴訟。調解程序無論是在法院或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進行,核心都是第三人協助雙方協商,希望在合理範圍內達成共識。若雙方能在調解達成協議,則可節省大量時間成本;若對方漫天喊價,則應準備充分證據,依法反駁。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處理-法律程序

(相關法條=民法第217條=刑法第57條=刑法第284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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