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肇事逃逸?怎麼樣會成立肇事逃逸罪?

05 Sep, 2025

問題摘要:

肇事逃逸罪之所以設立,在於鼓勵駕駛人面對事故時不應逃避責任,而應積極救助被害人與配合事故調查。若能於事故發生後,採取正當救護與通報行為,則可避免誤陷於刑責。肇事逃逸非小事,不僅關乎個人法律責任,更關乎他人生命安全與整體社會的信賴關係。因此,唯有提升駕駛人的法律知識與責任意識,才能真正避免因交通事故而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風險與人身損害,亦是作為現代公民不可忽視的基本義務與倫理準則。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肇事逃逸罪是刑法中專為動力交通工具駕駛人設計的特別犯罪類型,根據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所謂「動力交通工具」包含汽車、機車,亦涵蓋電動自行車等非以人力為主之交通工具,惟傳統人力腳踏車則不在此限。肇事逃逸罪的核心重點,在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後,駕駛人不履行停留、通報或協助救護等法律義務,而擅自離去,使受傷者失去即時救助機會並妨礙事故調查。實務上,無論肇事責任歸屬為何,即便是被害人過失或第三人責任,只要事故中有人死亡或受傷,駕駛人即有停留於現場的法定義務。

 

換言之,即使駕駛人主觀上認為自己「沒有錯」、「是被撞」,仍不得任意離去,否則即構成逃逸行為。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亦已指出,肇事逃逸罪的立法目的是保護生命、健康與司法偵查的完整性,因此並不以駕駛人有無過失作為是否構罪之依據。

 

依據實務見解,是否構成「逃逸」行為,須觀察駕駛人是否確實離開事故現場且未履行法律上救護、通報與等待相關單位到場處理之義務。例如,駕駛人如僅短暫移車至路邊仍可視為未逃逸;反之,即便駕駛人有下車查看傷者,但隨即離去、未留下聯絡方式或等待救護到場,即屬逃逸。此外,實務見解亦指出,即使駕駛人交由同車乘客處理事故現場,但若未能確認事故情況與傷者安危,亦可能被認定未盡其義務。例如最高法院曾判決認定,駕駛人在事故發生後,雖有通報警察並表示急事需離去,但未等待警消到場即自行離開,仍構成逃逸。肇事逃逸罪是否成立亦取決於駕駛人是否「知道」事故中有人死傷。

 

依刑法第12條:「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因此若駕駛人客觀上確無察覺事故發生或未察覺有人傷亡,將無法成立故意或過失的犯罪要件。例如駕駛車輛與後方機車擦撞,未感受到碰撞或未從後照鏡發現異常,而離開現場者,於事後證明其確無知覺,則不構成本罪。但若客觀上應能察覺(如聲響明顯、後視鏡可見人車倒地等),仍可認定其有預見義務,縱稱「未察覺」,仍難免刑責。

 

依實務判決,如駕駛人發生事故後雖有下車查看,但未確認傷者狀況即離開現場或未留下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也可能被認定為「故意隱匿」或「間接故意逃逸」,構成本罪。法院對此採取實質審查原則,不以形式上是否停留片刻為唯一標準,而須綜合考量駕駛人是否履行法律義務與對事故後果之主觀認識。更有甚者,若肇事逃逸行為導致被害人因未及時救治而死亡或重傷,依刑法第294條第2項,駕駛人可能另涉遺棄致死或致重傷罪,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因此,在肇事逃逸的刑責風險之外,尚有更嚴重的法定結果加重犯需警覺。

 

肇事逃逸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三個核心要素:第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第二,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第三,駕駛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該事故並有人員死傷,卻逃離現場。若僅發生車損或單方事故無造成人員死傷,則不構成本罪,但仍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之行政責任。依現行規定,駕駛人一旦涉有肇事逃逸嫌疑,警察機關可依法通報檢察機關偵辦並聲請限制住居、限制出境、甚至羈押。

 

若駕駛人主動報案、配合偵查並協助被害人就醫,法院於量刑上多會斟酌其悔意與自首情節而酌予減輕。但若駕駛人蓄意隱瞞,甚至變造車輛、塗改車號、逃避追查,則將面對刑度加重的風險。實務上亦常見駕駛人因一時驚慌未報案,遭誤認為肇事逃逸而入罪,故如不幸涉及交通事故,駕駛人務必冷靜應對,應即時下車查看、報警備案並等候警消人員處理。如受傷者需送醫,應予以協助或陪同前往,並留下身分資料。即便駕駛人自認並無責任,亦不可逕自離去,否則極可能落入肇事逃逸的刑責陷阱。

-事故-肇事逃逸-逃逸認定

(相關法條=刑法第12條=刑法第185-4條=刑法第2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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