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正有人照顧,就離開肇事現場,這樣對嗎?

05 Sep, 2025

問題摘要:

對於「反正有人照顧我就走」這種想法,法律與實務均明確否定其正當性。駕駛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的處置行為,不僅關係被害人的健康與生命安全,也涉及自己是否構成刑事犯罪。以善意出發本無可厚非,但法律所要求的是客觀可驗證的救護作為與現場義務履行,而非個人主觀認定的無害推斷。故發生車禍後,駕駛人應冷靜面對,確實報警處理,與相關人員共同協助傷者就醫,等待警消人員到場或留聯絡方式後始行離開,方可免於觸法風險,確保自己法律上的安全。

 

律師回答:

關於發生交通事故後是否能以「反正現場已有人照顧」為由而離開現場,答案是否定的。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在肇事導致他人受傷時,依法即負有「在場義務」與「救護義務」,不得自行憑藉判斷被害人傷勢不重,或看到有其他人在場協助,就逕自離開。

 

按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人,於肇事致人受傷時,即產生在場並對該因而受傷之人之身體、生命即時給予救護義務。故行為人於肇事後,縱有其他「無」義務之路人出面照護、聯繫,但既不屬義務,當可隨時、任意停止,則於救護人員確實到場施以救護之前,被害人應受即時救護之權,難謂不受危殆,行為人自不能因憑己判斷被害人無何嚴重傷害,或片面期待將有警、護人員到場,逕自離去,並以之主張解免其責。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87號刑事判決)

 

因為即使現場有其他人施予幫助,這些人通常並無法律義務可言,其協助行為可能隨時中止,無法保證傷者可即時獲得必要救護,因此行為人仍應親自確保受傷者已被有效處理,方能免除刑責。

 

如駕駛因變換車道造成旁側機車騎士摔倒,即令沒有碰撞,雖然仍有下車查看並協助將人扶起,也確認對方意識清楚且僅有右手擦傷,隨後卻逕行離去,法院仍認定其行為構成肇事逃逸罪。其作為雖有救助之意圖,但因尚未確認專業救護人員已到場處理,而現場之第三人亦非具法律義務之協助者,駕駛人就無權擅自離開。

 

刑法第185條之4的立法目的,即在於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生命安全,要求肇事駕駛人必須主動履行「在場」及「協助救護」的義務,防止因延誤就醫造成更嚴重的損害。實務上對該條文的構成要件採取「客觀標準」,也就是不問行為人主觀上是否知道自己造成事故,只要發生肇事行為且有人受傷,再加上駕駛人未留在現場協助處理即離去,即符合本罪構成要件。至於行為人是否具有過失、是否知情、是否因現場有人照顧而離開,僅屬於事後量刑輕重或減免處罰的考量,而非免責事由。

 

按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行為人不能因憑己判斷被害人無何嚴重傷害,或片面期待將有警、護人員到場,逕自離去,並以之主張解免其責。若駕駛人心存善意認為「有人照顧就沒問題」,在未等到警消人員正式到場、未完成協助處理程序即離開現場,其行為仍有極大風險構成肇事逃逸罪。除了刑事責任外,民事賠償亦可能因未盡妥善救助義務而加重責任。

 

在刑事責任層面,依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行為人對事故發生無過失,法院可酌情減輕或免除其刑。然而「逃逸」行為的本身已構成犯罪要件,因此未能履行「在場及救助義務」將無法主張無罪。

 

同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亦規定,若駕駛人於事故後未依規定處理或逃逸,將面臨罰鍰、吊扣駕照,甚或吊銷駕照不得再考領等行政處分。此一規範體系的整體立法精神即在於防止駕駛人因逃避責任而加重被害人受傷的後果,進而提升公共交通安全。

 

從實務角度來看,若事故現場有其他人出面協助,駕駛人應與該第三人交接清楚,並報警或通知救護單位,留下聯繫資料,經明確證實現場有人持續救護且專業人員即將到場時,始可考慮離去。倘若在並無確保傷者已獲妥善照顧的情況下逕行離開,將難以排除刑責風險。

-事故-肇事逃逸-車禍

(相關法條=刑法第18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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