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之處理及民事責任

05 Sep, 2025

問題摘要:

交通事故雖起於一瞬,然後續處理卻需嚴謹詳實,被害人宜於事故發生後即時保存現場證據、就醫取得診斷、配合警方製作筆錄,並依時程向機關請領事故資料,及早提出刑事與民事主張,以確保權益不致隨時效流逝而喪失救濟機會,必要時更應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應對複雜程序與風險評估。透過清楚掌握事故處理之程序節點與法律時效規範,被害人始能於紛擾的車禍後續處理中站穩腳步、維護自身正當權益,並有助於整體司法資源的有效運用。

律師回答:

交通事故是現代社會中極為常見的事件,無論是都市巷道還是高速公路,車禍時有所聞。然而,車禍發生後不僅涉及修車與醫療費用,更牽涉到複雜的法律責任處理,其中又以民事責任的爭議最為頻繁。

 

對於一般民眾而言,一旦遭遇車禍,往往對後續法律程序缺乏了解,導致自身權益無法獲得保障,或無法妥適對應對方之不當主張,因此理解交通事故之處理程序及其所衍生的民事責任,實為每位用路人不可忽視的基本常識。交通事故所引發的民事責任,主要係指肇事人因其不當駕駛行為導致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害時,依法所應負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另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動力車輛在使用中造成他人損害者,其駕駛人除非已盡相當注意以防止損害,否則即應負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我國現行制度採「過失責任主義」,亦即肇事者若無過失,原則上不需負擔民事賠償;但若有過失,則應依過失程度分擔賠償責任。法院在處理交通事故案件時,常依雙方過失比例進行損害分擔,自負部分不予賠償,實務上稱為「過失相抵」。交通事故中的賠償義務人,除了實際肇事駕駛人外,亦可能擴及其他相關人。

 

首先,若肇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如父母)須負連帶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其已盡監督責任;再者,若肇事人係受僱於公司,並在執行職務過程中肇事,則僱用人依民法第188條應與受僱人連帶負擔賠償責任;而僱用人於賠償後,得向肇事者求償。同樣地,若係公務員因執行職務過失肇事,則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國家應負賠償責任;此外,若因公有道路設施維護不當導致事故,亦可能構成公有公共設施瑕疵責任,國家亦應負責。

 

發生交通事故後,受害人可透過多種方式請求損害賠償,包括:其一,雙方當事人可協議進行「民事和解」,若無法達成,則可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聲請「調解」,藉由第三人協助促成和解;其二,如有刑事責任者,被害人可待檢察官或自行提起刑事訴訟後,於第一或第二審程序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無須另繳訴訟費;其三,若未涉刑事責任或刑事訴訟可能曠日廢時,受害人亦可逕向民事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獨立民事訴訟」,以主張損害項目及金額,通常包括醫療費、修車費、精神慰撫金、工作損失等。

 

至於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應特別注意時效限制,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自受害人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即消滅;無論是否知悉,自事故發生起逾十年亦不得請求。若因未及時行使權利而超過時效,將失去賠償請求之法律保障。

 

因此,民眾如遇事故,應即儘速蒐集證據並行使法律權利,以避免逾期失權。實務上,為強化行使權利之效果,事故發生時應先報警處理,警察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蒐集現場資料,作成事故紀錄與分析研判表,作為日後鑑定與訴訟之依據;此外,必要時可申請車禍鑑定或委任律師介入處理,以釐清事故責任、蒐證、進行協商或訴訟代理等,有助於提升賠償成功機率與保障權益。尤其於肇事者拒不理賠或企圖卸責時,委請律師從法律層面主張權利,往往能較有效率處理。

 

交通事故所生之民事責任,範圍可及人身傷害、財產損失乃至死亡,影響深遠且法律關係複雜。為確保自身權益,應熟悉民法、國家賠償法、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訴訟程序相關規定,並即時蒐證、妥善應對。

 

無論為受害人或肇事人,皆應本於誠信原則處理,並依法律所設機制解決爭端;唯有建立正確認知與法律素養,始能於事故發生後冷靜因應、保障自身權利,避免因誤解或延誤致權益受損。尤其面對拒賠、失聯或惡意隱匿責任之肇事者時,法律程序即為最終保障機制,民眾應學習正確啟動調解或訴訟途徑,掌握時效與舉證原則,配合法院之程序,爭取合理賠償與法律正義之實現。交通事故處理不應只是修車與賠償,更是法治社會中權利義務的對應體現,惟有依法辦理、正確處理,始能使受害人獲得救濟,使社會秩序獲得維護。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處理-民事責任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1-2條=民法第1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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