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之肇事責任如何判斷?

05 Sep, 2025

問題摘要:

交通事故肇事責任之判斷,不可僅依表面責任歸屬資料即妄下定論,實須結合現場勘查、客觀證據、行為判斷與法律規範加以整體評價,並依法程序保障當事人之陳述與證據權利,以實現刑民責任合理歸屬與司法正義之落實。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道路交通事故,係指車輛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財物損壞之事故。而「肇事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後的法律責任。

 

交通事故肇事責任,通常藉由警察機關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或鑑定覆議會所為鑑定報告,抑或學術鑑定機構之鑑定報告,作為判斷之參考。

 

肇事責任的認定,係作為肇事人是否應負法律責任的評價,作為刑事責任是否符合犯罪行為的要件,而處以「刑事罰」的依據;或作為民事責任是否符合侵權行為的要件,而為損害賠償之認定及賠償金額的決定;抑或作為行政責任是否符合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要件,而處以「行政罰」的依據。學者間認為,「鑑定」是在事故處理階段,無法滿足事故當事人或其他有關單位,對於事故原因、責任、因果等之瞭解,所為之事故發生原委探討、鑑別。

 

交通事故之肇事責任判斷,係以釐清事故發生原因與當事人間過失分配為核心,並作為刑事處罰、民事賠償與行政處分之依據。依我國實務,當交通事故發生後,第一線處理單位通常為警察機關,其將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進行現場勘查、拍照、繪製圖面、詢問當事人、取得證人證述與蒐集相關資料,最終完成「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以研判事故發生原因及初步責任歸屬。惟此分析僅供事後相關機關或法院參考,其本質上不具法律上之鑑定效力,亦即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97條或民事訴訟法第324條所稱之「鑑定」。

 

若當事人對初步分析結果有異議,得依規定於事故發生六個月內,向所在地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正式鑑定,若對鑑定結果仍不服,得於收到意見書後三十日內向鑑定覆議委員會聲請覆議。再者,若事故已進入訴訟程序,則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囑託專業機構為司法鑑定,法院所得依據鑑定內容審酌責任歸屬及過失比例。肇事責任判斷主要著重於當事人是否違反交通法令、行車是否具注意義務懈怠、是否造成損害,與該損害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於刑事層面,依刑法第284條、第276條等規定,判斷是否構成過失傷害或致死罪;於民事層面,則依民法第184條、第191-2條等條文,判斷是否成立侵權行為並構成損害賠償義務;於行政處罰層面,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研判是否違反規定而應受罰鍰、記點或吊扣駕照等處分。舉例而言,若駕駛人未禮讓行人、超速、闖紅燈、酒駕或未注意車前狀況,則可能構成肇事主因;若雙方均有過失,則需進一步判斷過失大小與因果強度,以決定損害賠償比例或刑事責任分擔。

 

實務上,法院判斷肇事責任,除依據鑑定結果與警察初步分析外,亦重視事故現場之客觀證據,如車輛毀損部位、煞車痕、監視器畫面、行車紀錄器、證人證言與醫院診斷書等,並依刑訴或民訴證據法則,審酌證據之證明力與合法性,例如非法取證、未經交互詰問或違反程序者,法院可依法排除其證據能力。

 

若涉及駕駛人是否達到「能安全駕駛」之標準,則需從駕駛前飲酒量、行為反應、車輛操作與事故關聯性等綜合判斷。部分案件亦會就視線遮蔽、光線昏暗、路況特殊等外在條件酌情考量,或依現場圖模擬事故經過、分析碰撞角度與速度推估,以具體釐清雙方責任。

 

肇事責任之判斷,尚與「因果關係」緊密相關,例如駕駛行為與損害之間是否具有直接關聯,是否為事故發生之必要條件,並非僅憑違規事實即認定為完全肇責。法院多遵循「相當因果關係」理論,進行合目的性與可預見性之檢驗,必要時可借助事故模擬、專家意見或科技鑑定工具加以佐證。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及路權-肇事鑑定-肇事責任歸屬

(相關法條=刑法第276條=刑法第284條=民法第197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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