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糾紛要如何處理?

05 Sep, 2025

問題摘要: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涉及證據保存、責任判斷、程序進行與法律時效等複雜事項,應儘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方能有效保障權益,免於誤踩時效或舉證障礙而喪失請求權。爰此,建立明確事故處理流程與被害人輔導機制、強化警察證據保存職責與調處制度、推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第三人責任保險制度之完善發展,均為未來立法與實務改革方向之重點。透過制度設計與實務指導雙管齊下,方能真正達成交通事故損害「充分、確實、迅速、簡易」填補之目標,使受害者不再為主張正義而疲於奔命於漫長訴訟之中。

律師回答:

交通事故係指一切動力交通工具所涉之突發性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車禍、空難、沉船等,可能造成嚴重之人身傷亡與財產損失,對社會整體安全與資源構成重大衝擊。由於事故頻繁且損害後果龐大,因此如何建構有效、合理之損害填補機制,始終是各國法制改革之重要課題。

 

在我國現行法制下,交通事故損害填補所依賴者主要為侵權行為責任與保險制度兩大機制,然由於被害人需負舉證責任,常因證據不足或身心受創無力蒐證而陷於不利地位,導致無法有效獲得應有之賠償,加害人則因背後有保險公司介入,談判與訴訟資源充足,致雙方處於明顯失衡之法律地位。因此,如何改善此種結構性不對等關係,使被害人得以迅速、充分、確實獲得補償,同時兼顧加害人風險分散及社會整體訴訟資源有效分配,乃交通事故法制改革應優先處理之要點。

 

交通事故常屬「鋼鐵對抗肉身」之情境,車輛之物理優勢,導致無防護之行人或機車駕駛人處於絕對弱勢,事故發生後,多數被害人已身心受創,難以自行蒐集證據或瞭解法律程序,而須親自面對之對手,卻常非肇事者本人,而是其背後之保險公司,該等機構擁有龐大資源與專業團隊,足以支應長期訴訟,且談判經驗豐富,使得被害人難以抗衡。

 

若被害人未能即時取得事故現場資料、診斷證明、警察初判報告與交通鑑定意見,將於後續求償過程處於劣勢,甚至喪失法律救濟之機會。是以,發生車禍後,應依照一定程序處理,始可保障自身權益。

 

首先,事故發生當下,應立即報警並請求警方到場處理,儘量保持事故現場原狀,倘需移動車輛亦應先標記碰撞點及車輛位置,同時注意蒐集現場周遭監視器畫面及行車記錄器影像。其次,若有受傷應儘速就醫並取得診斷證明,因腦部創傷等內傷常不即顯現,乘坐救護車且即時就診不僅對生命安全有保障,亦有助於日後舉證病因與事故間之因果關係。

 

再者,應配合警方製作筆錄,筆錄內容對於事故初步肇責判斷至關重要,故應詳細描述事故經過、對方車速、方向、違規情形等客觀細節,以利警方作成合理初判。事後可於約30日後至當地警局交通隊申請「事故現場圖」、「相片」、「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資料,並檢附醫療證明,向加害人提出過失傷害或業務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告訴期間為六個月,逾期即喪失權利;若加害人逃逸,則告訴無期間限制。

 

於刑事程序進行期間,被害人應審慎評估是否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民事請求權時效為知悉加害人起二年內,逾期將面臨消滅之風險。可選擇另案提起民事訴訟,需預繳裁判費,或於檢察官起訴後向刑事法院聲明附帶民事賠償,免預繳裁判費。

 

但應注意刑民時效不相影響,即使刑事尚在進行中,民事請求仍會繼續進行,故時效管理尤為關鍵。另如受害嚴重,並懷疑加害人可能脫產,應諮詢律師進行假扣押聲請,確保未來判決可執行。此際亦可聯繫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協助調查資力、提供法律資源。若雙方責任尚有爭議,並均有違規因素,則可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若對結果不服,仍得於30日內提起第二次覆議鑑定。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規定訂定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

當交通事故發生時,被害人應掌握第一時間的應對流程,以確保自身權益不致受損。第一步即為報案並等待警方到場處理,於此過程中除應立即將受傷人員移至安全地點並視情況叫救護車外,事故現場應盡量保持完整,尤其於車輛移動前應先標記撞擊點與散落物位置,此舉將成為日後肇事責任歸屬判斷的重要依據,並請求警方協助保存現場證據,特別應留意肇事車輛是否屬公司執行業務車輛,及事故地點附近是否有監視器可供調閱。

 

其次,受害人即便認為傷勢輕微,亦應乘坐救護車就醫,因腦部或內臟等隱性創傷往往難以即時發現,此舉除確保身體健康外,亦可避免日後加害人否認事故與傷害間之因果關係。進入醫院後,應評估自身傷勢狀況,如有住院、修養或追蹤治療之必要,應請醫師於診斷證明中載明相關事項,並保存所有醫療、藥品及相關支出之單據,俾利後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勞保職災理賠及民事損害賠償請求使用。

 

如傷勢嚴重或求償金額可能龐大,且有跡象顯示加害人可能規避賠償義務,則應考慮由律師代為聲請假扣押,以確保將來可供執行之標的;此時被害人或其家屬可向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查詢加害人之資產情形,作為聲請假扣押之準備。

 

事故發生後約30日,交通警察將製作完成事故現場圖、現場相片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被害人可依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上所示時程,向所在地警察機關請領相關資料;其中初判表對於肇事因素之認定尤為關鍵,如其中記載加害人有違規肇事因素且造成被害人受傷,即可據以檢具就醫證明向警察機關提出過失傷害或業務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

 

此告訴須於車禍發生日起六個月內提起,逾期將構成不合法告訴而無法追訴;但如係肇事逃逸,則不受此期間限制。若初判表記載雙方皆有肇事因素,則被害人亦有可能面臨加害人反提刑事告訴之風險,尤其是機車互撞或相撞案件更為常見,此時應即時諮詢律師並評估是否需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作為肇責認定之進一步依據。

 

如對第一次鑑定結果不服,應於收受結果後30日內向覆議委員會申請第二次鑑定,否則將喪失再鑑定之機會。進入法律程序階段,車禍通常涉及刑事及民事雙重訴訟,其程序及時效規範如下:就刑事程序部分,被害人需於事故發生六個月內提出過失傷害或業務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否則檢察官將不予偵辦;若告訴合法,地檢署將進行偵查並於認定有起訴必要時交由法院審理。

 

應注意,刑事程序原則上不處理賠償數額問題,且不會影響民事請求權時效。至於民事訴訟部分,應自知悉加害人身分日起兩年內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否則加害人得於訴訟中主張消滅時效而免負賠償責任,並且刑事程序即使進行中亦不會中斷民事請求權時效,故被害人應特別留意該二年時效是否將屆滿。提起民事訴訟時,若係單獨訴請賠償,應預繳一定比例之裁判費,惟若案件已進入刑事審理程序,則可向刑事法院聲明附帶民事賠償請求,免繳裁判費。因此,被害人應審慎衡量提告時機與程序選擇,並於刑事起訴後即時提出附帶民事賠償,避免錯過最終可主張民事權利之時效。*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處理方式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刑法第276條=刑法第284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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