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上幾個建議
問題摘要:
現代社會交通往來便利,都有交通需求,難免會遇到交通事故,在此僅以生活上常見應注意之事項與各位分享法律上應注意之處,以避免屆時權益受損及紛爭之產生,民眾可於遇到相關事例時尋求解決方案,或就教專業律師以尋求解決之道。
律師回答:
發生車禍,不論肇事因素和規模大小,首先請先確認現場有無人員受傷。若無人受傷,則確認是否屬單純財物損傷,並標記車輛位置及保存車禍現場跡證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若有人員傷亡,應迅予救護,並儘速叫救護車。又不論有無人員受傷,建議均先報警,由第三方警員介入處理、協調雙方糾紛。
交通事故看事故發生情形,事故現場安全處理程序外,於確保事故現場安全性後,需先確認有無人員受傷,除非當場可以和解,同時報警或救護車為事故處理,於警察機關到場前勿破壞事故現場,若有人員受傷或車輛碰撞等,於警察機關或救護人員到場前勿離開現場,以避免被指控肇事逃逸,遭開交通罰單處罰甚或刑事公共危險刑責之風險。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訂立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先為下列處置:
一、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
二、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三、發生火災者,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四、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五、通知警察機關,並配合必要之調查。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四款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之標繪,於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之事故,得採用攝影或錄影等設備記錄。
於員警到場前於確保現場安全性無虞時,可先拍照存證,待員警到現場時遵照員警指示處理,若為自撞案件,因恐涉及後續保險理賠出險,亦應自行拍照存證或由警察機關到場開具事故聯單,若為碰撞、追撞或其他事故亦須如此,若自行私了遭發現會有其他裁罰風險,一般建議還需警方到場處理後,遵照警方指示為相關處理,以確保權益及避免受罰!
警方到場後會給民眾初判表,若對於事故有肇事責任爭議,可依相關程序向各該機關聲請行車事故鑑定,若有涉及刑事責任而經警察或司法機關承辦,則要向各該司法機關聲請,以作為日後釐清責任及保險事故理賠之參考依據!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應視有無人員受傷或死亡情形,如無人受傷或死亡之情形,且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後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肇事逃逸部分,刑法上肇事逃逸客觀上要有「致人死傷」之要件,而交通法規上則無此限制,若有發生碰撞即使並無人員受傷,亦應於察覺時停下來互留姓名及連絡電話,後續再循調解方式處理,以避免事後受罰。而遇對方肇事碰撞而逃逸,亦可即時向警方報案尋求協助找尋肇事車輛及車主!
至於民眾受傷需就醫保留相關單據、車輛碰撞除須拍照或錄影存證外,後續維修估價、理賠等,又是另一門學問,單據之完整性及合理性,皆是後續協調溝通甚而訴訟之關鍵,民眾遇有交通事故發生莫心慌,除第一時間報警、事故現場保存蒐證。
若為國道或重要道路慎勿自行私了,警察到達交通事故現場後會就事故地點及周遭環境、現場相關跡證、相對位置等為勘察及記錄,並依據當事人及證人在場說明,並以現場圖及攝影作成紀錄,填寫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製作完成後現場圖由當事人或在場人簽名。因現場圖及相關記載將會是未來肇事責任歸屬判定之重要因素,因此對於記載內容有無缺漏、錯誤等,均需謹慎確認後始簽名。
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事故現場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其上僅簡單記載當事人之姓名、聯絡方式及車牌號碼等資料;又同條規定於事故「7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並得於事故「30日後」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簡稱「初判表」)。
另外,如駕駛雙方有使用行車紀錄器或是現場有任何監視器,也應該請警方協助取得錄影畫面予以保存,以避免因時間經過之後相關畫面被洗掉或是清除而無從還原;如有案發現場相關目擊證人,也應警方協助立刻就目擊證人所見情形製作筆錄,並留下目擊證人之姓名、年籍和連絡方式,以利日後舉證還原事發經過。
若於交通事故調解,若只是單純車損而無人員傷亡,可看有無保險而交由保險公司出險後代位求償,但若有人員受傷或死亡,受普通傷害部分被害人要注意六個月之告訴期間,然不論何者,若有涉及刑事責任,都有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之需求及必要,切莫過分或單方面聽從保險公司人員或親友之建議,此攸關自身權益事項,讓事故責任處理風險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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