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重點就是肇事責任釐清
問題摘要:
交通事故處理之重點在於肇責之釐清,而肇責判定則需仰賴完整之證據資料與科學化之分析方法,從警察現場處理、初步研判、事故鑑定至法院最終判決,每一環節皆與當事人權益密切相關,駕駛人應熟悉相關制度,妥善應對事故後各項程序,以免於處理不當時喪失舉證權益或背負不合理責任。
律師回答:
交通事故發生後所引起的法律問題核心即在於肇事責任之釐清,這不僅關係到侵權損害賠償之歸屬與範圍,更可能牽涉過失傷害刑事責任之追究,因此事故處理過程中最關鍵的環節便是蒐集、保存並分析現場跡證以重建事故經過及判定各方過失行為。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訂立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其中第9條及第10條,警察機關接獲事故通報後,首先會依事故性質判定是否需要變動現場,如需變動則必須先將事故前人車物之狀態標繪與攝影存證,接著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與蒐證,包括記錄事故地點、道路走向、交通號誌與燈光、現場痕跡如煞車痕與碎片、駕駛人身心狀況與車損情形、事故發生時雙方車輛與行人之動態、並調取可能存在的監視器與行車紀錄器畫面。
警察亦應訪談當事人及證人,製作調查紀錄與筆錄,並繪製現場圖或草圖,所有資料將彙整為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當事人若當時無法提供陳述,應於七日內補製。完成初步處理後,警方將依據現場蒐集之證據製作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內容包括當事人違規事實、可能肇事原因,雖不具決定性法律效力,但在實務中常為法院與保險公司評估肇責的重要參考資料。若當事人對警方初步研判結果有疑義,則得申請交通部轄下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
該鑑定作業依公路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進行,鑑定報告應詳記囑託機關、當事人、事故狀況、肇事經過、駕駛行為、路權歸屬、佐證資料、法規依據等,並提出肇事分析與鑑定意見,於分析過失責任時會依照雙方過失比例分類為單方肇事、雙方同為肇事原因或一方為主因他方為次因,必要時亦可表明「稍有疏忽」或「無肇事因素」。
交通事故處理之重心在於證據之合法蒐集與整理,而交通事故影響當事人權益,警察處理交通事故需有專業倫理道德與處理交通事故使命感,確實依刑事訴訟法定程序公平公正處理,正確舉證舉發違規,以客觀態度科學方法蒐集證據,慎重考慮證據之證據能力與證明力,提供鑑定作業參考,而交通事故鑑定亦宜從鑑定資料正確性與鑑定方法科學化以及再驗證性著手,提供客觀公正之鑑定報告,而有效解決交通事故之紛爭。
目前原則上是由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或直轄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依交通部所發布「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進行鑑定。依照該辦法第8條,鑑定報告應記載「肇事經過」、「肇事分析」及「鑑定意見」,肇事分析是針對車禍當時之道路、號誌及天候狀況、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以及法規依據等逐一說明,鑑定意見則可分為下列幾種:
1.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以「為肇事原因」表示。
2.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者,以「同為肇事原因」表示。
3.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者,較重一方以「為肇事主因」表示;較輕一方依次以「肇事次因」、「亦有過失」、「亦有疏忽」、「稍有疏忽」表示。
所謂「肇事原因」,依照內政部警政署發布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第2點第12款,係指「與交通事故之發生有客觀上相當因果關係之原因、行為或事實。」而當中之相當因果關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此外,「路權」的概念不僅是近年學說用來判斷責任認定的依據,也在行車事故鑑定實務中,被廣泛運用,作為由規範面去探求肇事原因的判斷依據之一。
而其中所稱「肇事原因」,係指與交通事故結果間具相當因果關係之事實與行為,即係綜合行為時的環境與客觀條件後,依經驗法則推知有此情況則可發生相同結果者,即屬相當條件。此外,鑑定時亦常納入「路權」概念作為判斷依據,特定用路人是否享有先行通行權利往往左右肇責歸屬。例如左轉車與直行車、主道車與支道車、斑馬線行人與車輛之間的路權優先關係,均在鑑定分析中扮演決定角色。
雖然與有過失為法律上之抽象概念,實務上法院仍需就個案具體事證判斷雙方之過失程度比例,但實務上判決常僅概括說明「綜合雙方肇事情節與過失程度」後即逕判定比例,並未清楚交代其推論過程,使當事人難以明確理解責任判定之邏輯。
是故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後應積極保全證據,例如現場照片、行車紀錄器畫面、監視錄影、事故標繪與警察調查筆錄等,必要時申請車禍鑑定程序,並於日後訴訟中據以主張或抗辯,以確保自身權益不致因證據不足或認定錯誤而遭受不利裁判。
此外,實務,交通事故鑑定報告雖為重要參考資料,但法院並非拘束於其內容,如鑑定過程不符科學方法、資料不全或與其他證據矛盾時,法院得否定其效力,自行形成判斷。因此,一份具說服力的鑑定報告,須建立在完整客觀的資料基礎上,並明確說明各項過失行為與肇事因果關係之推論過程,才能真正發揮其功能。
最後,若案件進入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則法院會參考當事人的主張、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鑑定意見等各項事實,綜合判斷在個案中各項事實究竟對於最終發生的損害結果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肇事者行為對最終損害的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的情形,則法院所得出被告應賠償的比例會有所降低。此與有過失理論雖向來為學說及實務所承認,但因為車禍的型態千變萬化,故少有學說進一步討論如何判定個案中雙方的過失比例,只能委諸實務發展。
肇責鑑定雖非法院判決之唯一依據,但因其多由具備工程技術背景之專業委員會製作,對法官形成自由心證影響頗鉅,特別是於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中,法官將依據雙方主張、警方研判表、鑑定報告與證人證詞等證據,綜合認定行為與結果間之因果關係與過失程度。倘若原告自身亦有過失促成或加劇損害結果,法院將依民法第217條與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酌減被告應負之賠償責任,亦即所謂「與有過失」原則。
然而,法院在判決中雖述及「揆諸上開說明,兼衡雙方車輛肇事情節、過失程度輕重」後直接判定被告過失比例為若干百分比,幾乎少有說明其為何得出該比例。故在法院得出心證的判斷過程中,究竟那些因素是較為關鍵、會影響到最終結果的,往往依據法官對於個案原因力強弱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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