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的當事人應如何認定?
問題摘要:
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之認定是一個法律與事實綜合判斷的過程,牽涉侵權責任、僱傭責任、監護責任及國家責任等多層面,最終由法院依據事故全貌與相關證據予以裁量決定。交通事故的責任當事人認定,必須從駕駛人、車主、法定代理人、僱用人、國家等不同角度切入,並考量行為人年齡、行為能力、是否受僱、是否因職務行為、是否公共設施有缺陷等因素。責任比例則需透過警方研判、鑑定報告及法院判決綜合決定。交通事故往往一瞬間即造成嚴重後果,涉及多方當事人,因此責任認定不僅攸關個人權益,更影響社會對交通秩序的信賴。對一般人而言,遭遇事故後應立即報警,確保事故有警方紀錄,必要時申請鑑定,並妥善蒐集證據如監視器畫面、行車紀錄器影片、現場照片與證人證言,方能在後續民刑事責任追究過程中保障自身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交通事故責任的當事人應如何認定的問題,必須先從交通事故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種類談起。交通事故不僅僅是單純的「誰撞誰」或「車輛損壞」的事件,而是可能同時引發刑事責任、民事責任以及行政責任三大層面。
在刑事責任方面,若因駕駛人之疏忽或過失導致他人傷亡,可能構成刑法上的過失傷害罪或過失致死罪,甚至若行為具有惡性,如酒駕或肇事逃逸,還可能涉及公共危險罪或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在民事責任方面,則涉及侵權行為或契約上的損害賠償,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188條等相關規範,可能由肇事人本人、法定代理人、僱用人、車主或國家等不同主體承擔;至於行政責任部分,則包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生的罰鍰、吊扣駕照或吊扣牌照等制裁。
因此,釐清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是後續責任歸屬的第一步。
依據我國民法第184條,任何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最直接的肇事人就是駕駛車輛並因操作不當或違規行為造成事故的駕駛人,若二車以上互撞致第三人受損,數駕駛人間則依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原則,對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其次,若駕駛人係未滿18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甚至是無行為能力之幼童,則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擔責任。依民法第187條,若行為人無識別能力時,賠償責任直接由其監護人負擔;若行為人有識別能力,則由行為人與監護人負連帶責任,除非法定代理人能證明自己盡監督義務仍無法避免事故發生,方得免責。
此外,若駕駛人係受僱於公司而於執行職務時肇事,依民法第188條,僱用人須與駕駛人負連帶責任,僱用人若已盡選任與監督之注意,得免責,但其即便先行賠償,仍得向駕駛人求償。再者,若車輛並非駕駛人所有,而是借用或由公司提供者,則車主亦可能因未盡選任注意或容任無照駕駛而承擔責任,例如父母將車交給未成年子女使用而致事故,父母亦可能被認定需負連帶責任。
同時,國家或地方政府亦可能成為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條,若公務員執勤時因過失造成事故,或公共道路設置、管理有欠缺,如道路坑洞、號誌失靈、護欄缺損等,導致事故發生,國家須負賠償責任。以上所述涵蓋駕駛人、法定代理人、僱用人、車主及國家等不同層面的可能責任主體。
除主體認定外,責任比例亦是法院實務上極為重要的判斷核心。交通事故發生後,警方通常會製作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以初步釐清肇事原因,當事人如對認定有爭議,可於事故發生六個月內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費用約為3000元。此鑑定報告會載明肇事原因、責任歸屬傾向,例如誰是主要肇事方、誰是次要肇事方,但不會直接量化過失比例,最終仍須由法院依個案情節判斷過失比例並決定賠償責任。
舉例來說,若甲駕駛闖紅燈與乙駕駛超速相撞,警方初步研判甲為主要肇事責任方,乙為次要,最終法院可能判定甲承擔七成責任,乙承擔三成責任。若涉及第三人傷亡,則甲乙須對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然彼此間可再依責任比例分擔。這裡反映出交通事故責任的特殊性,即一方面要保障被害人及時獲得賠償,另一方面也要在加害人之間公平分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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