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發生,我沒有肇責因素,那有必要留在現場嗎?離開會被處罰嗎?

05 Sep, 2025

問題摘要:

交通事故處理的基本原則為:「不預設立場、不自行判斷、不擅離現場。」法律並不要求你當場承認肇事或負責,但要求你盡一位駕駛人應有的責任:停車、通報、救助與配合。唯有如此,方能避免誤觸刑責,也才能真正保障社會交通秩序與傷者生命安全。切記:不是等到「確定有肇事責任」時才需要處理,而是「只要可能有關聯」,即須依法留置現場。這是對人命的尊重、對法律的遵守,也是身為用路人不可推卸的責任。

 

律師回答:

公司貨車司機駕車擦撞路旁騎腳踏車民眾之意外事故,司機卻未停留現場協助救護或處理,引起社會譁然,而其面對新聞報導時,竟未反省自身行為,反而憤慨地抱怨自己曾在台中遭遇過不公平對待,依法綠燈通過路口,突有機車闖紅燈自摔受傷,自己並未碰撞對方,卻仍被警方以涉嫌公共危險罪及肇事逃逸處理,讓他感到冤屈,認為非己過錯,何以還要遭懲處?但此正反映出部分駕駛人對於肇事逃逸相關法律認知的嚴重不足,亦凸顯司法實務對於「交通事故相關人」之義務界定與一般社會觀念間之落差。

 

依我國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同法條第二項進一步規定,倘若行為人雖致人死傷但無過失者,得予減輕或免除其刑。再從行政法規角度觀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明文:「汽車駕駛人肇事,不論是否有責任,應即下車查看、救護、報警、並設法處理,否則即屬肇事逃逸。」而第67條則針對肇事逃逸者規定吊銷駕照之處分,並依死傷程度區分禁止再考領駕照的年限乃至終身不得考領之制裁。

 

在交通事故發生後,即使駕駛人主觀認為自己「沒有肇事責任」,是否就可以逕自離開現場而不會受到法律制裁?

 

此一問題常見於實務中,尤其是當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因時間緊迫、誤解法令或錯估事實而選擇離場,事後卻可能面臨肇事逃逸的刑事處罰或吊銷駕照的行政處分。首先,必須明確說明:交通事故發生當下,任何與事故有因果或關聯性之動力交通工具駕駛人,不論其是否最終被認定為「肇事責任人」,都負有特定法律義務,包括停車、查看、通報、救助與配合警方處理等。

 

從刑事角度來看,此處所稱之「逃逸」,並不以駕駛人具肇事責任為前提,而是著眼於「駕駛行為與交通事故之發生具有關聯性」即可,亦即實務採取廣義之解釋,將「交通事故相關人」納入處罰對象之中。簡單而言,只要你是交通事故的參與者,事故與你的駕駛行為具有關聯,便不得擅自離開現場。那麼問題來了,若我認定自己沒有肇責、對方自摔、我甚至沒碰到對方車體,是不是就能離場?答案是否定的。因為「肇事責任」並非你現場自行判定即可決定,事實是否構成碰撞、過失或違規、是否存在間接因素,例如逼車、違規超車、煞車不及等,需要由事故調查、證據蒐集、鑑定報告、警方初判及保險公司或法院最終確認。

 

倘若你自以為沒有肇責就離開,警方後續調查發現有監視器、目擊者證稱你駕駛行為間接造成事故,則可能成立肇事逃逸,屆時即使你主觀無犯意,也將因違反義務而負刑事與行政責任。實務亦有判例認定,駕駛人即使未直接碰撞對方,但因於行駛過程中切車、逼近或突然轉彎,致對方為閃避而自摔,仍被認定為事故相關人,應負交通事故之協助義務,若未停留在場,即構成逃逸。

 

「駕駛人與交通事故之發生是否具有法律上因果關係,並非以駕駛人自認為無過失即可排除,而應視其行為是否與事故發生具有事實上之因果關係。」因此,「我沒撞到人」不能作為離開現場的正當理由。

 

因此,只要交通事故發生時,駕駛人之行為與事故「具關連性」,即使最終經鑑定並無過失,仍應履行事故現場停留、協助救護與報警處理等法律義務,否則將有可能構成肇事逃逸罪或遭受相關行政處罰。法院實務對於肇事逃逸要件的詮釋也多採嚴格認定路線,舉凡交通事故之肇事過程與駕駛人之行為具有任何關聯性,即使並未直接碰觸到傷者,只要未盡現場處理或救助義務,即有可能被認定為逃逸行為。

 

例如「駕駛人縱非肇事主因,只要係事件參與者之一,仍應依規定於現場留置,否則即構成刑事責任。」其背後法理在於,交通事故首重對傷者即時救助,任何與事故具關聯之駕駛人皆有先行協助義務,不得自以為無責而擅自離開。

 

以本件案例觀察,公司貨車司機與騎腳踏車民眾發生擦撞事故後並未停車處理,而是逕自離開現場,依法顯已違反其作為交通事故相關人所應負之救護與通報義務,即使日後經查該民眾受傷情節輕微或司機無直接肇事過失,仍無礙其構成肇事逃逸之責任。司機本人所訴不滿之舊案情節亦類此,雖係機車駕駛人違規闖紅燈自摔,但司機作為事故現場關聯駕駛人,應即停車協助通報與處理,然其僅簡單對話後即擅離現場,遂遭警方依法開立交通事故紅單並以刑法論罪,最終法院縱認其無過失,仍對其未盡處理義務部分宣告緩刑,監理機關亦依法吊銷駕照,正是基於交通事故中「保護生命優先於歸責判斷」之實務原則。民眾常誤以為只要「不是我撞的」、「不是我的錯」就可以逕行離開,殊不知現行法制強調與事故有關聯者即負有特別注意義務,一方面為避免傷者救治時機延誤,

 

另一方面亦保障後續事故原因查明與責任歸屬之完整性,維護公共交通秩序與用路人安全。尤其在「是否肇事」與「是否逃逸」為兩個獨立法律判斷問題之架構下,即便後者未必成立肇事責任,仍可能構成逃逸構成要件,因此駕駛人必須時時警惕,不能片面認定自己無責而草率離場。

 

實務上亦有諸多案例顯示,駕駛人於事故後主張「對方闖紅燈」或「自己未碰觸傷者」等抗辯,法院仍認其具有「應知自己行為可能與事故有關聯」而未留置,故予以定罪處罰。進一步而言,實為一種具社會責任與公共安全意涵之作為義務,即使無過失亦須遵守,違者應自負刑責與行政制裁。

 

其次,有人認為「我很趕時間,就報警說自己肇事,請警方來處理即可」,此種作法雖表面上似有積極通報,實際上未必能免除責任。

 

原因在於:第一,若你通報警方前已離開現場,警方與救護人員抵達時無法即時處理現場,恐延誤救助,將會被認定未履行「即時救助」義務;第二,警方可能因未見當事人現場留置而認定有逃逸行為;第三,若通報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例如謊稱自己在現場或誇大處理行為,更可能構成偽造文書或妨害公務罪嫌。實務上法院多數係採「是否實際停留現場」為判斷基準,如要提早離開,一定要以通報電話為憑,否則免除法律責任。

 

正確之處理方式應為:當事故發生,即便你主觀認定「與我無關」、「我沒責任」、「對方自摔」,仍應立即停車查看,了解對方傷勢,並主動報警及配合警察處理程序,等到事故記錄完成、警方表示可離開後,再離場為宜。如有傷者,應立即打110、119報請救護人員到場,切勿推諉責任或片面離場。

 

此外,留下聯絡方式並向警方說明當時所見情形,有助釐清責任,亦為未來保險理賠或訴訟所需資料之準備。

 

值得注意的是,縱使最終警方調查或法院判決認定你沒有肇事責任,但若當下未履行停車救助義務,仍可能構成肇事逃逸罪或遭吊銷駕照處分。例如有法院判決曾認定駕駛人未與機車碰撞,但因未停車查看,構成肇事逃逸,處以緩刑及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再考。從公共安全與法律責任觀點來看,「冒這個險值得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冒然離場可能導致刑事起訴、行政處分,甚至影響未來職業駕駛資格與保險核保,得不償失。相對而言,多花幾分鐘配合警方處理,不僅保護他人生命安全,也保護自身權益與法律地位。

 

從政策目的而言,肇事逃逸罪及相關行政處分之嚴格規範,乃在於杜絕交通事故後駕駛人棄責離去的情形,並強化駕駛人自律與公共安全觀念,因此只要與事故發生具「因果或時間地點之接近關聯」,即須履行一定之救護與通報義務,不容有以「我不是肇事者」為由推諉卸責之空間。民眾若於駕駛過程中遇有任何疑似交通事故之情形,即使主觀認為「與我無關」、「我沒有撞到他」,仍應依法停車查看傷勢、協助報警、提供聯絡方式並配合現場處理程序,以免日後誤觸刑罰與行政處分,造成更大損害。唯有建立正確的法律認知與用路人責任感,方能實踐交通正義與社會秩序,也才能從根本杜絕「明明不撞人卻還要被處罰」的誤解與反彈,真正落實肇事救護與交通安全之立法初衷。

-事故-肇事逃逸-無過失肇事

(相關法條=刑法第185-4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

瀏覽次數:26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