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家大樓地下室發生車禍該如何處理?

05 Sep, 2025

問題摘要:

私有大樓地下停車場發生交通事故,法律處理主要仍屬民事損害賠償關係,駕駛人應善盡注意義務,發生碰撞事故時勿任意離開現場,受害者則應積極蒐集證據,避免權益受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自家大樓地下室發生車禍,如何妥善處理涉及多個法律層面的問題,包括是否屬於道路範疇、警方是否應介入、肇事人有無法律責任以及能否向第三人請求賠償等。

 

首先,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道路是指供公眾通行之場所,無論為公有或私有土地,只要其使用目的為不特定多數人通行即屬道路,例如公有道路、開放式停車場或社區開放通道皆屬之。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所以「道路」是指可供不特定多數人通行之通道,主要特性就是「以通行為目的」並且「供公眾使用」,至於道路性質為公有、私有則不是重點。縱使為私人停車場、私人通道,但道路如果有提供不特定多數人通行使用,則仍然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相反的,如果道路是私人用地並且未提供公眾通行使用,這樣就沒有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他相關交通法規規定。

 

如停車場是公寓大樓的地下停車場,屬於私人土地,同時一般公寓大樓的地下停車場並未供不特定多數的公眾人士通行使用,所以本文中、兩人所遭遇到的車禍事故,並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相關法令之適用。

 

但若係私人土地,且未開放供不特定人等自由出入,例如封閉式的社區地下停車場或僅供住戶停放使用的空間,則不具備「公眾通行」之性質,法律上不被認定為道路,因此不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在自家大樓地下停車場,為屬於封閉型態的私人場所,並非公眾通行場所,自不適用前述法規,故警方雖可到場協助紀錄與蒐證,但依法並無義務製作事故初判表或交通事故鑑定,也不能進行肇責研判,當事人也無法向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判定過失比例。因此警方如以此為由拒絕開立事故初判表,法律上係屬合理。

 

其次,有關肇事逃逸的問題,依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肇事逃逸罪須符合幾項要件:其一,行為人為駕駛人,其二,駕駛車輛肇事後未依規定處置而離去,其三,須致人於死傷,若僅為財物損害並不構成本罪,其四,須發生於道路交通法所稱「道路」範圍內,故在非屬「道路」的私人停車場所發生之車禍,即便肇事後駕車離去,除非造成他人身體傷害,否則不構成肇事逃逸罪,單純財物損失也不成立刑責,頂多涉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若有人於事故中受傷,則肇事者仍可能涉犯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至於如何處理該事故,首先應以蒐證為優先,例如拍攝現場照片、錄影、調閱大樓監視器畫面、記錄對方車牌號碼、車型、顏色等資訊,若能取得肇事者聯絡資料或身分,則可主張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過失侵害他人財產權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若當事人有汽車保險,也可尋求保險公司協助處理,或由保險公司代位求償。

 

民事求償之範疇包括修車費、拖吊費、鑑定費、代步交通費等必要支出,倘若因車禍事故導致身心受損,尚可主張醫療費用與慰撫金。若對方拒絕賠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侵權責任。再就是否可向被害人拜訪之友人即大樓住戶請求連帶賠償,原則上朋友邀請他人進入大樓停車場,並不當然成立損害之共同行為人,只有在該住戶與駕駛人存在僱傭關係,且係於執行職務時發生事故,方可依民法第188條請求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賠償,否則即便是其來賓,若駕駛與住戶之間無任何指揮、監督、雇傭關係,則該住戶不負任何法律責任。事故應由實際駕駛人依其過失程度負責。

 

若住戶明知駕駛人無駕照、酒後駕車或曾有類似肇事紀錄仍提供車輛,則另當別論,否則不生連帶賠償責任。最後提醒,大樓管理委員會可檢討停車場監控系統及動線規劃,並建議設立事故處理機制、監視器保存規則與住戶訪客車輛管理規定,以利日後事證調查與糾紛處理,也可考慮為公共區域投保第三人責任險以分散風險。

 

車子若有任何損害,第一時間要趕緊蒐證,拍照存證或調閱地下停車場的監視器畫面,畢竟之後若要提起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有了這些證物的佐證,才能夠更好的還原事故發生當時的狀況,避免自己的權益受損。同時民眾在自家地下停場遭遇車禍時,雖然也可以報警,但因為一般大樓地下停車場並非道路,警方可協助進行採證、記錄,並開立事故登記聯單或登載於警方工作紀錄簿,但不一定會進行事故初步分析研判,這是因為一般住家的大樓地下停車場屬於私人土地,無法依照道路交通事故相關程序處理。

 

對車主而言,儘量為車輛投保車體險與第三人責任險,於意外發生後可儘速尋求保險處理機制或法律諮詢,避免自行舉證困難或訴訟風險,保障自身權益。在自家大樓地下室遭遇車禍事件時,應先釐清發生地點是否屬法律上之「道路」,決定是否有交通法令適用,再依現場有無人身損害判斷有無刑責,並以民法侵權行為為基礎主張民事賠償,透過蒐證與依法交涉處理後續賠償問題,若與對方協商不成,得循民事訴訟途徑請求補償,並無從友人處主張連帶責任之法源依據。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及路權-停車場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刑法第185-4條=刑法第284條=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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