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路上競速有犯罪嗎?
問題摘要:
於道路上進行競速行為,雖常被誤認為僅屬交通違規事項,實則已明文納入刑法第185條規範範圍,屬於危害公共安全之犯罪行為,一旦構成具體危險,將面臨刑事處罰,並可能因造成傷亡而加重刑度。對社會大眾而言,切勿將競速視為娛樂或炫耀手段,任何在公共道路上妨害安全通行的行為,皆有可能觸法,特別是在高速公路、都市幹道、隧道口等車流密集地帶,競速行為尤為危險,一旦失控後果難以挽回。為避免觸法受罰,所有駕駛人應自律遵守交通規則,切勿挑戰法規底線,更不應透過競速方式與他人較勁,否則一旦被檢方認定為構成刑法所規定之「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罪」,除了面臨刑事追訴,還可能需對受害人負擔鉅額損害賠償責任,後果嚴重,不可不慎。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公共道路上競速,除了構成交通違規行為外,更可能觸犯刑法所規定的犯罪行為,依據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此條文所稱「他法」,係指除明確破壞公眾設施外,其他任何足以造成一般交通往來具體危險之行為,例如在道路上進行非法競速、彼此追逐、頻繁穿梭於車流中、高速變換車道、切進車道阻擋對手等行為,均可能構成「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罪」,若行為當時已具備導致他人傷亡或財物損害之實質危險性,即屬構成要件。
違規高速追逐、競駛、高速穿梭、變換車道皆可能構成本罪
刑法第185條第1項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罪,所謂他法,乃指除損壞、壅塞公眾往來設備外,其他足以生公眾人車舟船往來危險之一切方法。如駕駛人彼此在高速公路上違規高速追逐、競駛,在車流夾縫中高速穿梭、變換車道,甚至以切進他人車道阻止對方前行之方式以求領先,因其危險駕駛行為隨時可能直接導致車輛失控,釀成車禍事故,危及其他駕駛人或施工單位人員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而有具體之危險性,即得認屬所稱之他法(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1266號刑事判決)。
若行為人駕駛汽車於高速公路上與他車競駛,彼此追逐比快,並以切入他車行車路線阻其超越、再高速變換車道穿梭於車流之中,其危險性不言可喻,倘若車流密集或當時有其他用路人行駛,即屬對不特定他人之生命、身體與財產造成具體危險,構成刑法第185條第1項犯罪要件。值得注意的是,此處所稱「往來之危險」不以實際發生車禍為必要條件,只要客觀上因行為產生高度危險性即可成立,亦即屬於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間的中間型態,法院認定標準多半採取「具體危險性說」,需依交通密度、車速、行為方式及道路環境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足以導致事故風險。
若因競速導致實際車禍發生,並造成他人受傷甚至死亡,則依法應加重處罰,例如致人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者更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即為刑法對於公共交通安全破壞行為之重罰態度。
實務上,警方接獲違規競速之通報後,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先予舉發,但若蒐證認定該行為已造成道路使用具體危險性,則可報請檢察官依刑法進行偵辦,法院審理時除採信警方蒐證之行車紀錄器畫面、監視器影像、證人證詞外,亦可根據專家對車速、剎車距離、車輛動線之鑑定報告來研判行為之危險程度與刑責歸屬。
需要強調的是,即使未發生任何交通事故,僅有高速追逐、蛇行變換車道等行為,若法院認定此種駕駛方式已足以對他人造成交通往來危險,也可成立本罪,其重點在於對於「公眾通行安全」是否造成威脅。此與單純之交通違規(如超速)不同,屬於刑事責任層次,行為人若被認定構成本罪,將留下刑事前科,並面臨有期徒刑或拘役處分。
實務中亦曾發生改裝車主號召夥伴於都市道路上深夜競速,以拍攝炫技影片上傳網路為樂,雖車速驚人且伴隨嚴重蛇行與急剎,幸未釀成事故,但仍被依刑法第185條起訴並判刑數月,可見法院對於該類危險駕駛態度極為嚴正。若在競速過程中夾帶其他違法情節,如無照駕駛、酒後駕車、闖紅燈等,則另構成其他刑責與加重事由,須併科處罰,行為人可能面臨數罪併罰之結果。
-事故-危險駕駛罪-車禍-
瀏覽次數: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