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車禍當事人範圍?
問題摘要:
交通事故中「當事人」之認定並不單以有無直接碰撞為準,而應視其行為是否與事故間存在法律上足以構成相當因果關係,違規停車、開門撞人、臨時急煞、忽略讓車義務等均可能構成肇事因素,事故處理機關亦將依據行為違規程度、路權歸屬與現場證據來界定當事人身分與肇責主從順序。當事人如能熟悉申請事故資料與鑑定程序、充分蒐證並依法申訴,即可有效維護自身權益,避免無辜負擔他人過失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車禍發生後,如何判斷誰是「當事人」,不僅關係到交通事故的責任釐清,更影響民事損害賠償、刑事責任歸屬與強制責任保險理賠的主體。所謂「車禍當事人」不僅限於直接碰撞的駕駛人或行人,也包括雖未直接接觸事故但行為與事故間具有法律上「相當因果關係」之人。
舉例而言,一輛違規臨時停車的汽車雖未與機車發生碰撞,然因其違規停放於盲點或彎道,造成後方車輛閃避不及導致事故發生者,即屬具因果關係之間接肇事者,亦可被視為事故「當事人」。實務上也常見乘客開啟車門造成後方車輛撞擊的情形,雖開門者非駕駛人,但因其行為與事故具備高度因果關聯,依舊屬事故當事人之一。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訂立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規定,警察機關於處理交通事故時,應對事故地點、環境、痕跡、損傷、車輛動態、監視器或行車紀錄器畫面等詳加勘察、蒐證與記錄,並對所有與事故發生具事實與法律相關聯之人員予以列冊。
又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條,事故所致之傷亡被稱為「受害人」,其定義並不與「肇事方」完全對應,因此雙方均有受傷者即均為受害人,同時也可能具有加害人身份。警方處理事故時會提供雙方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內容記載事故發生時間、地點、雙方基本資料及承辦警察等資訊,是判斷當事人身分之初步依據。其後可於七日後申請事故「現場圖」與「現場照片」,並於三十日後取得「初步分析研判表」。初判表係依據警方依現場勘察、影像資料與當事人陳述所做出之初步責任分析,但因其簡略、不具強制效力,若不服內容,當事人得於六個月內自費新台幣三千元向所在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由交通技術背景人員依車輛行進路線、號誌配置、路權歸屬、行為違規等作出肇事原因判斷。此鑑定報告會以「肇事主因」、「肇事次因」、「同為肇事原因」、「無肇事因素」等方式呈現分析結果,雖不具法律強制力,惟法院實務多以其作為民事賠償與刑事過失判斷之重要依據。若仍對鑑定結果有疑義,當事人亦可請法院囑託第三方大學、研究機構進行再鑑定。
關於「車禍當事人」之範圍,應從是否具備肇事行為、違規事實、與事故之因果關係三要素來判斷。例如行人突然穿越道路,導致車輛煞車不及發生事故者,該行人亦屬事故當事人;或有車輛於紅燈違規搶快左轉,造成其他直行車撞上時,違規左轉者即為肇事主因;若兩車均有不當行為,例如雙方皆未依規定讓車或注意路況,則可視過失程度分為主因與次因。對於那些不幸發生車禍但未安裝行車記錄器,且事故地點監視器故障者,仍可嘗試向附近商店或民宅調取監視畫面,亦可上網徵詢路過民眾是否有錄下畫面。
若當事人皆有傷亡,警方會將雙方均列為受害人與當事人,而刑事訴訟,將透過提出刑事告訴,而使取得告訴人之地位,而在民事訴訟中,任何一方均得提出訴訟,稱為原告,法院亦會依據證據綜合判斷彼此過失比例與賠償責任。在進入民事訴訟時,法院會參考警方初判表、行車事故鑑定報告、照片、錄影資料與證人證詞等,綜合評估肇責歸屬及相當因果關係,並根據與有過失原則調整賠償範圍。實務上判決雖常未明確說明如何量化雙方過失比例,但法官通常依各項證據形成自由心證,判定責任分配。
因此,事故發生後應妥善保全證據,包括標繪現場、拍攝事故情況、蒐集影像與聯絡目擊證人,並注意申請事故文件之時間限制。若對警方或鑑定機關之分析結果不服,當事人應善用救濟管道,如提出鑑定覆議或向法院申請再鑑定,以爭取有利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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