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釐清車禍事件的肇事責任?
問題摘要:
從警方初步研判表、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覆議,形成了一個逐層審查的制度,目的在於提供一個漸進且多層次的責任釐清機制,讓當事人在不同階段都能表達意見並尋求更接近真實的認定。即便如此,最終的責任比例仍然由法院自由心證來決定,這也是為什麼許多案件即使經過鑑定與覆議,仍會進入訴訟程序。法院在判斷時,會參酌鑑定意見書、覆議意見書、現場照片、監視器影像、證人證詞等各種證據,再依據法則與生活經驗法則作綜合評斷,最終給出責任比例的判斷。送學術「交通事故鑑定研究中心」並非萬靈丹,它是把爭點從「各說各話」拉回到「可被驗證的物理與工程事實」,讓「違規」和「肇因」得到區辨,讓「也許」與「猜測」轉為「區間」與「敏感度」,它強化的不是單方立場,而是法院作為第三者所需要的透明度與可檢核性。真正能讓你接近有利結果的,從來是全程的證據紀律與問題意識:第一時間完整保全、程序上嚴守合法調取、技術上要求方法可重現、論證中誠實呈現不確定度,最後在法律上把科學事實與過失規範與相當因果關係緊密扣合。即使走到學術鑑定這一步,仍要明白鑑定意見不是鐵板一塊,必要時對其前提、方法、參數、誤差與敏感度逐項檢核,提出替代假設與反向模擬,在專家說理與法院心證之間建立一座可跨越的橋,這才是把「責任釐清」從口號變成可被法院採信的專業路徑。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釐清車禍責任的過程,實際上是一個長鏈條的法律與事實判斷程序,而這整個流程的第一步就是依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訂立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其中第10條,要求警察機關對事故現場必須詳實勘察、蒐證並詢問關係人,因為在所有後續的刑事、民事以及保險理賠爭議中,最具核心參考價值的就是第一時間的客觀證據,警方到場必須針對事故地點、交通情況、周邊環境、路口號誌運作狀態進行詳細記錄,並拍攝現場全景與細節,特別是車輛碰撞後的停放位置、行進軌跡、煞車痕跡與散落物,這些都能呈現事故發生的力學關聯。
另外還要記載駕駛人的身心狀態,例如是否有酒駕、疲勞、精神不濟,或是否有藥物影響等,並針對人車的損傷痕跡加以比對,藉由損傷形態判斷碰撞角度與力道,同時也要留存監視器影像、行車紀錄器或其他科學儀器紀錄,這些物證與人證相互勾稽,才能形成完整的事故調查紀錄,這些紀錄通常會做成「現場圖」、「現場草圖」以及「攝影紀錄」,在當場無法製作的情況下,法律亦允許在七日內補製,而當事人與證人也會做筆錄或陳述供後續參考。所有這些程序的目的,就是為了日後釐清肇事責任。
事故處理後,依第13條規定可依不同時間節點向警察機關申請相關文件,第一時間可以拿到的是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七日後可申請現場圖、現場照片,三十日後最重要的就是「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這份文件會記載事故的時間、地點、雙方當事人的姓名、車牌與基本資訊,更關鍵的是「初步分析研判可能之肇事原因或違規事實」,這部分會指出警方初步認定雙方有無違規或過失行為,然而必須強調,這份研判表並不會直接認定責任比例高低,所以僅能作為基礎參考,不是最終結論。
實務上常見的狀況是,當事人收到研判表後會有強烈不滿,例如認為自己並沒有過失,卻在表上被記載為有違規,或者認為對方其實也有過失卻被寫成完全無肇因,又或者不認同警方所歸納的過失原因,更常見的問題是,雙方都想知道彼此責任比例,但研判表不提供這個答案,因此若要進一步釐清,必須進入鑑定程序。
所謂「行車事故鑑定」,就是透過事故鑑定委員會,由專家學者、交通工程與法規專業人士組成,對於事故經過進行專業研析,這在研判表上會有明確告知當事人享有的申請權利,一般申請費用為新臺幣三千元,申請時間原則上必須在事故發生後六個月內,否則若已逾期只能透過檢察官或法院囑託鑑定。申請鑑定之後,雙方當事人會收到通知,可到場陳述事實及法律上的意見,必要時也可以委任律師陪同出席,以確保專業表達。
鑑定意見書的內容會更完整,依公路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8條,必須載明囑託人或申請人、當事人、一般狀況、肇事經過、肇事分析(包含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其他資料,最重要的是最後的「鑑定意見」。在肇事因果的認定上,鑑定會區分:若僅一方有過失,則明確標示為肇事原因,另一方記載「無肇事因素」;若雙方均有過失且程度相同,則以「同為肇事原因」表示;若雙方均有過失但程度不同,較重的一方為肇事主因,較輕的一方為肇事次因。這樣的分類有助於後續民事賠償上判斷責任比例,雖然鑑定不會精確寫出七三或六四,但會給出方向性的主次因,法院日後仍可依自由心證判斷最終比例。依實務經驗,鑑定意見推翻初步分析研判表的例子並不罕見,因此當事人若不服初步分析研判結果,申請鑑定通常是一個值得認真考慮的程序。
若仍不服鑑定結論,制度上還有「覆議」這一層,當事人可以再向「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費用為新臺幣二千元。覆議原則上採書面審查,在必要時才會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若當事人有意見想表達,也可以事先準備書面意見供委員參考。依據規定,覆議意見書的記載事項與鑑定意見書大同小異,內容包括囑託人、當事人、一般狀況、肇事經過、肇事分析、法規依據、覆議意見,並同樣會註記肇事主因或次因的說明。
然而在實務上,多數覆議意見結果會維持原鑑定,不太容易翻轉前一份鑑定意見。法律明確規定,覆議意見書亦須儘速回覆囑託的司法機關或申請人,並副知原鑑定單位及其他當事人;若是司法機關囑託案件,檢察官或法官有時會要求不副知當事人,以避免干擾程序。
對於車禍當事人來說,理解這整個制度非常重要,因為它涉及後續刑事責任的輕重、民事賠償的數額分配以及保險理賠的認定,若能在第一時間保全好證據、正確表達事實並在必要時積極運用鑑定程序,就能在爭取自身權益時站在有利的位置。換句話說,肇事責任的釐清並不是單一文件或單一程序就能決定的,而是需要一個完整的調查、分析、鑑定與法律判斷的過程,當事人越能善用制度並在每一階段充分準備,最終的結果也就越能接近公平與合理。
再更詳細的責任釐清方式,通常出現在事故雙方對警方初步分析研判與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覆議仍存重大爭點之際,這時把案件送交學術機構之「交通事故鑑定研究中心」進行科學化重建與專家鑑定,便成為將事實與法規責任連結起來的關鍵路徑。學術鑑定的核心價值在於以可重複驗證的方法學還原碰撞前、中、後的時空序列,從力學、交通工程、人因工程與影像量測等面向逐一檢核,將「誰違規」與「違規是否成為事故相當因果關係」分離討論,並在誤差範圍內給出最可能的速度、位置、視距、反應時間與避免可能性評估。
實務上常見受理單位包含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成功大學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中央警察大學交通學系、國立交通大學(今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等,申請前須先評估三件事:其一是案件是否具備可供重建的資料密度,例如完整的現場測繪、散落物與煞車痕跡紀錄、行車紀錄器或路口監視器原始檔、警方勘驗照片與比例尺、號誌控制器作動紀錄、車輛維修估價與車損照片、醫療與驗傷資料等;其二是爭點是否明確且適合以科學證據解決,例如「左轉車是否可安全完成轉向」「直行車速度是否超速到足以成為主因」「支線車是否已讓幹道車先行」「行人進入行穿線時車輛是否有足夠TTC(Time to Collision)可煞停」「大型車轉彎內輪差與視野死角是否已採取可期待的注意義務」;其三是成本與時程,因為各中心受理案件多、資源有限,常需排期數月,費用動輒兩至三萬元以上,刑事案件由法院囑託通常不需當事人自付,民事自行申請則須先行繳費並配合補件。
程序面上,刑事階段地檢署多半止於覆議層級,若欲進一步送學術單位,通常要等起訴進入法院後由法官函請;民事起訴後可聲請法院囑託學術鑑定,或自行向中心申請再以鑑定意見輔佐法庭攻防。為提高學術鑑定的說服力,送件前要把資料整理成一個可「被重建」的封包:第一,提供所有原始影音與EXIF未改動照片,並附上時間同步說明與可能的時鐘誤差;第二,標示現場固定參考物(號誌桿、標線節距、雨蓋、井蓋、邊石)作為像素到距離的尺標,必要時補拍比例尺照片;第三,整理警方現勘圖與你方自行補測的距離、道路寬度、彎曲半徑、坡度、視距遮蔽物、夜間照度或逆反射性等環境量測;第四,載明爭點與鑑定題目,避免籠統提問,應以可被驗證的技術問題呈現,例如「依影像與車損估算各車碰撞瞬間相對速度及PDOF方向」「就直行車保守速度上限,評估左轉車是否有足夠空窗完成轉向且不致危險」「以號誌相位與車流排隊長度校時,判斷兩車進入衝突點之先後」「依EES(Equivalent Energy Speed)估算車體能量吸收量並回推碰前速度區間」「以人因工程標準反應時間1.5秒與2.5秒兩端點進行敏感度分析,評估是否可避免」。方法學層面,中心常採用多元工具交叉驗證:在動力學上以動量守恆、能量守恆與EES建立速度與碰撞角度關係,必要時套用CRASH3/SMAC或PC-Crash等商用模擬軟體進行反覆模擬;在影像量測上以影像測量學與單應矩陣做透視矯正,校正鏡頭畸變與滾動快門效應,將像素位移轉換為實距,並校對行車紀錄器名義幀率與實際幀落差;在路權判定上回歸交通工程設計準據,計算SSD(停止視距)、TTC與可視三角形,檢核號誌沖突矩陣與相位差;在人因面考慮夜間眩光、濕滑路面摩擦係數μ、坡度、彎道、遮蔽物導致的視距折減與期望值偏差,並以多組參數做敏感度分析與不確定度區間,最後以區間結論而非單一定值呈現「最保守有利於相對方」與「最保守有利於本方」之速度與位置帶,協助法官理解在合理誤差內的責任落點。
若車輛具備事件資料記錄器(EDR)或CAN匣、ADAS雷達相對速度紀錄,則可由法院函請原廠或專業鑑識單位讀取,取得煞車踏板行程、ABS觸發、車速、引擎轉速、油門開度、安全氣囊觸發前5秒至後0.25秒高頻資料,這類「黑盒子」常能大幅降低速度與反應時間的不確定度,但讀取需依法院或檢警函文並注意個資與蒐證程序合法性。
要特別強調的是,違規不等於肇因,學術鑑定會將「形式違規」與「事故生成的物理必要條件」剝離,舉例而言,左轉車未完全靠近路口中心可能屬形式違規,但若直行車超速到使左轉車在合理空窗內仍無法安全完成轉向,則超速有成為主因的可能;反之,直行車輕微超速但碰撞主要來自左轉搶時切越直行路權,則左轉仍為主因。再如大型車右轉內輪差致行人、機車捲入,鑑定會檢視駕駛是否採取可期待的低速、分兩段轉向、外側後視鏡與輔助鏡調整、打方向燈提前警示與車身貼近外側線降低死角等作為,並以路寬與轉彎半徑推估內輪差包絡線,判斷是否可避免。
當鑑定意見出具後,實務攻防的重點在於檢核前提與不確定度:第一,檢視中心採用的初始條件是否與證據相符(如取用的幀率、校時方式、距離尺標、地面摩擦係數、反應時間假設),若前提過於單一或偏向某方,應要求進行敏感度分析或區間化呈現;第二,確認影像校正是否完成鏡頭畸變與透視矯正,是否以現場固定物建立比例尺而非以「估計」;第三,核對EES回推是否同時參酌鈑件材質、受損模式與維修估價,不應僅以受損外觀深度單一判斷速度;第四,若引用了PC-Crash等模擬,應要求提供輸入參數、摩擦係數、接觸剛度與阻尼設定、迭代收斂標準與殘差,並檢視是否有多解情形;第五,要求鑑定對「可避免性」給出明確邏輯,例如以不同反應時間端點與速度上限檢討是否存在可行的煞停距離與閃避軌跡。
法庭上主張鑑定的使用,刑事部分用以界定有無過失與因果關係,民事部分則輔助過失相抵比例之決定,保險理賠則據此調整對保額與自負額的分擔;但是再專業的鑑定也不取代法官自由心證,學術鑑定提供的是「科學上最可能的事實圖像」與「風險區間」,法院仍會綜合證人證言、醫療紀錄、警方筆錄、各方自述可信度來作最後裁量。
策略上,當事人可把學術鑑定視為和解槓桿:若鑑定顯示你方非主因或有高度可避免性落在對方,便可據此議價;反之,若結論不利,也能以區間不確定度爭取比例下修。實務提醒數點以提升鑑定成效與說服力:事故發生即刻備份行車紀錄器原檔,避免覆寫並記錄拷貝雜湊值;在監視器循環覆蓋前以存證信函或聲請法院證據保全函請調閱;回到現場補拍建立尺度與視線分析,標注遮蔽物位置與高度;夜間案件量測照度與標線逆反射係數以支援視距論述;如涉號誌路口,向主管機關申請號誌控制器作動紀錄與相位圖;若為大型車事故,蒐集車型轉彎外廓圖與製造商建議的轉向作業程序;整理醫療資料與工時損失以銜接民事請求;擬定明確鑑定題目,避免「誰對誰錯」這類法律結論式提問,而改問「在x與y前提下,直行車是否具備SSD」「在速度區間A與B下,左轉是否可完成轉向」。費用與時程上,民事當事人自申請須準備費用與時間,必要時可先與對造協議共同委請,以提升接受度並避免日後指摘偏頗;刑事由法院囑託最具權威性且免付費,但排期仍非一蹴可幾,應及早於準備程序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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