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接受警方稽查或拒絕接受測試,有甚麼處罰嗎?

05 Sep, 2025

問題摘要:

若駕駛人不接受警方稽查或拒絕酒精測試,法律設計高額罰鍰(新臺幣九萬元)、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駛執照、強制送醫檢測、公開公告等多重制裁,且在肇事致人傷亡時甚至永久喪失駕駛資格。這些規範反映出國家對於拒測行為的嚴厲態度,意在防止駕駛人規避責任並保障公共安全。對駕駛人而言,拒測並不是逃避法律責任的方法,反而會帶來更重的負擔。因此,最根本的方式仍是避免飲酒後駕車,若遇警方攔查應全力配合,才能確保自身權益並維護社會整體的交通秩序與安全。

 

律師回答:

如果不接受警方稽查或拒絕接受測試,會有甚麼處罰?

 

這是一個與道路交通管理及刑事責任密切相關的法律問題。酒後駕車本就屬於社會危險性極高的行為,而法律除針對酒駕本身處罰外,對於拒絕接受警方依法定程序進行的稽查與酒精濃度測試,更設有相當嚴厲的規範。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警方設有告示執行測試檢定之處所時,如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測試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吊銷駕駛執照,且駕駛人必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更嚴重的是,若因拒絕稽查或拒測而導致交通事故並致人重傷或死亡,法律規定駕駛執照將被吊銷並不得再考領,等同於永久失去駕駛資格。此種規範充分顯示出法律對於拒測行為的零容忍態度。除單純拒絕稽查外,若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而拒絕接受測試,或因其他原因致警方無法當場進行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的規定,警方得採取強制措施,將駕駛人移送至指定的醫療或檢驗機構,進行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檢測。這種規定的設計,是因為酒駕案件往往爭議極大,若允許肇事者以拒測方式逃避法律責任,不僅難以查明事實,更會造成社會公平正義的崩解。因此,強制採樣制度既是維護司法證據的必要,也是防止不法駕駛規避處罰的重要措施。

 

根據相關實務,拒絕酒測的處罰甚至比酒測值剛好超標的處罰更嚴厲。這樣的立法政策,目的在於避免駕駛人以「拒測」來規避處罰。因為若拒測無重罰,駕駛人皆會選擇拒絕接受檢測,反而讓酒駕查緝流於空談。法律因此透過高額罰鍰與吊銷駕照的手段,確保駕駛人沒有拒測的誘因,進而維護公共交通安全。拒測的處罰機制,也與行政罰法第26條「刑罰優先原則」相關聯。

 

倘若拒測行為涉及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的構成要件,司法機關將優先進行刑事追訴,而行政機關則依據法院最終裁判結果進行處理。例如,若法院認定駕駛人有罪並科以刑罰,則行政罰鍰原則上不再重複處罰,但吊銷駕照等行政處分仍屬強制性處分,不會因此免除。此外,若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交通裁決機關通常仍會要求駕駛人繳納罰鍰,但也有駕駛人主張一事不二罰而向法院提起異議,實務見解並非完全一致,駕駛人若遇到此情形需進一步尋求法律救濟。

 

拒絕警方稽查或測試的行為,除面臨罰鍰與吊銷駕照之外,也有程序上需要注意的地方。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警方只有在有合理懷疑或交通危害情形下,才能攔查駕駛人並要求酒測。如果警方執法過程中未依規定設立告示、警示燈號,或未妥適錄影錄音保存證據,駕駛人亦可主張程序違法,進而聲請撤銷罰單或主張免責。不過,多數情形下,法院仍會支持警方依法取締酒駕之舉措,因為酒駕本質上對公共安全的威脅極大。駕駛人若想以程序不合法為由抗辯,必須具體證明警方取締過程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否則難以成功。

 

在司法實務上,法院對於拒測案件通常態度嚴格。曾有案例中,被告因飲酒後拒絕配合酒測,辯稱自己只是短暫停車未行駛,但法院認為,酒測的目的在於確認是否酒駕,只要警方有合理懷疑駕駛人曾駕車,就有權要求酒測。拒測行為本身即屬違反法律規定,無論當下是否正在駕駛,仍須承擔法律後果。換言之,即便駕駛人事後主張自己只是停在路邊、準備步行回家,只要警方有證據顯示其稍早有駕駛行為,就不能拒測。這樣的見解反映司法對酒駕零容忍政策的支持。

 

此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也規定,拒絕酒測者,監理機關得公告其姓名、照片與違法事實,具有公開羞辱效果,形成社會壓力,這也是法律對拒測行為的另一種嚴厲制裁方式。對於職業駕駛而言,吊銷駕照與公開公告等處分更是等同於斷絕生計。因此,拒測的後果往往比單純接受酒測、即使數值稍高,所承受的法律責任更為嚴重。

-事故-酒駕-不能安全駕駛-拒測

(相關法條=刑法第185-3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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