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對方自摔,駕駛人沒有留在現場會成立肇事逃逸罪嗎?
問題摘要:
若對方自摔與駕駛人之行車行為有關,即便無實際碰撞,駕駛人亦可能被認定為肇事者,負有留置及救護義務,若未履行即離去,即屬逃逸,構成刑法第185-4條之肇事逃逸罪;若無關聯或駕駛人於當時無從得知事故已造成他人傷害,則無逃逸主觀要件,難以構成犯罪。惟因實務上判斷標準多採「可得預見」「事後認定」之客觀標準,故建議駕駛人一律於事故現場留置協助、報警處理,待警方同意或確認無涉後再行離開,以免誤觸刑責。肇事逃逸一旦成立,將面臨刑事追訴、民事賠償與行政處分三重風險,應審慎應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根據我國刑法第185-4條規定,肇事逃逸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一、行為人須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二、須發生交通事故(即所謂「肇事」);三、該交通事故致人死傷;四、駕駛人對傷者未盡救護或報案義務即擅自離去。從這四項要件出發,討論若係他方自行摔倒而駕駛人未留現場是否成立肇事逃逸罪,須具體判斷事故發生的因果關係、駕駛行為與對方摔倒之間是否具有關聯,以及駕駛人主觀上是否知悉或可得而知有人因此受傷。肇事逃逸罪的法律設計目的,在於保障事故現場受傷者即時獲得協助與維護公共交通秩序,因此強調「不論是否有肇事責任」,只要客觀上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且未盡救護義務即離去,即可能構成該罪。
開車撞到別人的車子,沒有下車察看就離開會成立肇事逃逸罪嗎?
依刑法第185-4條規定,要成立刑法上的肇事逃逸罪,有四個構成要件。第一是行為人必須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所謂動力交通工具,是指汽車、機車、電動腳踏車這些非以人力驅動的交通工具,一般的腳踏車、滑板車等並不是動力交通工具。所以如果是騎腳踏車撞到路人,並不會成立肇事逃逸罪。第二個構成要件是肇事, 也就是發生交通事故。第三個構成要件是致人死傷,必須要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死傷。第四構成個要件是逃逸,肇事者對於受傷的人有救助義務,若沒有盡到義務就離開現場,就是逃逸。只有在滿足上面四個條件時,行為人才會成立肇事逃逸罪。駕駛雖然開車不慎,碰撞他人車輛,也未下車查看直接離開現場,但受害車主當時人並不再車上,無造成任何傷亡。所以,即便女駕駛沒有下車查看,也不會成立刑法上的肇事逃逸罪,應該屬於民事侵權行為以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問題。
如果是因為路面不平,或是自身因素摔倒,其他駕駛人當然不用負責;但如果對方是為了閃避駕駛人而摔倒,即便沒有發生碰撞,駕駛人仍有義務留在現場,因為「肇事」並不只限於車體的碰撞。舉例來說,直行車為了避開違規左轉車輛,自己撞上了安全島,兩車雖然沒有碰撞,但很明顯違規左轉的車輛是肇事主因。只是,因為沒有發生碰撞,多數駕駛人很難察覺到自己已經肇事,直接離開現場,結果吃上官司。如果駕駛人沒有察覺自己造成車禍,直接離開現場,還會成立肇事逃逸嗎?
所以,如果行為人不知道自己已經肇事且造成傷亡,即使離開現場也不會成立肇事逃逸罪。
但實際上比較常出現的是,看到對方摔倒認為跟自己沒關係就直接離開。實務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78號刑事判決指出:「所謂逃逸係指行為人主觀上對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已有認識,客觀上並有擅自離開肇事現場之行為而言。」可見,對於肇事逃逸之成立,雖仍要求主觀上有「已知發生事故並有人死傷」之認識,但該認識並非須以實際知道為必要,而是是否可得而知、是否依當時情境可預見或應察覺。換言之,即便駕駛人自認未撞人或未造成事故,但若在場可以察覺他人因其駕駛行為而摔倒並受傷,仍不得逕行離去,否則極可能被認定為「明知或可得而知」有人受傷而逃逸,進而構成刑法上之逃逸行為。進一步探討「肇事」的定義,在實務上亦不以車體間實際碰撞為必要,僅需駕駛行為與事故間具有事實上因果關係即可。
最高法院實務多次肯認,即便兩車未有實際接觸,只要駕駛人之違規或危險駕駛行為導致他人閃避、自摔、自撞等後果,亦可認為駕駛人具有「肇事性」。例如違規左轉車輛迫使直行車閃避而自撞安全島,縱無接觸,仍可認定左轉車為肇事車輛;同理,如機車騎士為避讓變換車道之汽車而自摔,汽車駕駛亦可能被認定與事故有因果關係而構成肇事行為。惟須強調的是,若被害人完全係因自身疏忽、自摔或其他與駕駛行為無關之原因受傷,則駕駛人與事故無因果關係,自不得稱為「肇事者」,其離去自不會成立肇事逃逸罪。例如被害人因路面濕滑、自身身體狀況不佳或未注意地面情況而自摔,若當時駕駛人與其未有交通行為之交集,或彼此間並無危險駕駛導致他人反應行為之因果鏈接,即難認駕駛人為肇事者。
但實務認定上存在灰色地帶,例如被害人摔倒後駕駛人確曾目睹或有機會了解現場情形,卻未主動關心或採取報警行動即離去,亦可能因現場客觀情況可得預見有人受傷,而被認為有逃逸之主觀認識。
實務中亦有案例指出,即使行為人不確知事故已造成死傷,但現場有合理線索可供判斷者,例如被害人倒地不起、明顯出血、群眾圍觀等跡象,駕駛人仍應合理預見傷害之可能性並履行救護義務,不得自認與己無涉而離去。此種情形下,即便最終經醫療鑑定發現被害人傷勢輕微甚至無傷,駕駛人於事故發生當時即離去之行為,仍可能構成肇事逃逸罪。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3號判決為例,即指出駕駛人即使自認與事故無涉,若於當時情況下應合理預見被害人可能受傷且離去,仍屬逃逸。
再者,肇事逃逸罪是否成立,並不以肇事者具有過失為要件。自108年5月31日釋字第777號解釋以來,雖將無過失肇事而逃逸排除於處罰範圍,但刑法修法已於其後明文將無過失肇事逃逸者列為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對象,而非當然無罪。因此,縱使駕駛人並無疏忽、不違規、不超速,只要與事故之發生具有事實關聯,又未履行留置或救助義務即離開現場者,仍可能構成肇事逃逸,惟可依法主張減輕處罰。
至於發生事故後駕駛人因恐慌、緊張或臨時失措而離開,並於短時間內折返處理是否仍構成逃逸,實務上多認為若其返還時未表明身分、未主動說明事故經過或僅圍觀觀望,則難謂未構成逃逸;但若於合理時間內返回、積極處理並留下個資供警方後續處理,則視個案情形有可能免責。再以倒車碰撞他車無人受傷為例,若駕駛人未下車察看、未留下聯絡方式即離開,雖不構成刑法肇事逃逸罪,因並無人死傷,但將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及第67條,可能遭處以罰鍰及吊扣駕照,並須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因此駕駛人於車禍後不應因為未發生碰撞或自認無過失、無責而逕行離開,而應以保守態度留置現場、觀察狀況、協助救護並主動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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