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自行車及其他非汽車交通參與者發生事故,應如何歸責?

05 Sep, 2025

問題摘要:

非汽車交通參與者在事故歸責中並非絕對弱勢,因為法律對汽車駕駛設有更高的注意義務與停讓義務,特別是在行人穿越道與交岔路口,但行人與自行車同樣必須遵守基本交通規範。若違規行走或駕駛,將可能影響責任比例,甚至成為肇事主因。因此,行人與自行車駕駛人不可因認為「車要讓人」而任意違規,否則一旦事故發生,法律責任可能大幅轉移至自身。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行人、自行車以及其他非汽車交通參與者發生事故時,究竟該如何歸責,其核心重點在於「路權規範」,亦即交通規則對不同參與者在道路上應有之優先通行順序與行為義務所作的明確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並非單純針對汽車駕駛所設,而是全面規範包括慢車、行人、道路使用者及其他非汽車的行為,這些規範在事故發生後就是鑑定與歸責的依據。

 

這裡特別討論行人、自行車及其他非汽車交通參與者的交通規則

 

自行車與慢車等非汽車使用

首先談到自行車與慢車等非汽車使用者,其規範散見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5條至第131條,自111年11月30日起,微型電動二輪車也被納入管理體系。法律明定慢車駕駛人不得酒駕,吐氣酒精濃度大於每公升0.15毫克即構成違法(第120條),亦不得手持使用行動電話,以免因分心駕駛造成危險。

 

裝載規定上,自行車原則上不得附載他人,僅在例外狀況下得附載一名幼童,且所載物品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重量不得逾二十公斤,長度不得伸出前輪,後方不得超過一公尺,寬度不得大於車把手,另若載禽畜,不得重疊或倒置(第122條)。在道路行駛原則上,慢車必須遵守標誌、標線、號誌及交通指揮(第124條第2項),並有「靠右行駛」義務(第124條第3項第1款),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第124條第3項第3款),必須保持安全距離,變換車道應讓直行車,並且注意車前狀況與其他車輛間隔(第124條第4、5項)。至於路口規則,慢車應比照汽車遵守路權原則(第125條第1項),並須實施兩段式左轉(第125條第1項第3款),遇有行人必須停讓(第125條第1項第5款、第126條第1項)。

 

此外,慢車不得爭先、爭道、並行或蛇行,更不得危險駕駛或毒駕(第126條第2、4項),若要超車應從左側進行(第126條第3項)。對於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則必須立即避讓(第126條第5項、第129條)。夜間騎乘應開燈(第128條),遇鐵路平交道或捷運交會處必須停、看、聽,不得超車、倒車或臨停(第130、130-1條),而自行車停車原則比照機車(第131條)。這些條文共同構築非汽車使用者的行為義務,事故歸責時若慢車有違反,即可能成為肇因。

 

行人

再談到行人部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3條起有詳細規定。行人應在人行道行走,若無人行道則須靠邊(第133條),且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阻礙交通。行人穿越道路應有秩序,若100公尺內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地下道,必須使用(第134條第1款);若無,則應在確認左右無來車後迅速穿越(第134條第6款),同時須遵守指揮與號誌(第134條第4款)。在禁止穿越的地段,如雙黃實線、分隔島、護欄等,行人不得橫越(第134條第3款)。在鐵路平交道或捷運交會處,行人同樣要遵守「停、看、聽」原則(第135、135-1條)。此外,行人應遵守乘車秩序,不得爭先恐後或危險上下車(第136條),結隊遊行需事先申請(第137條),遇有視障者應禮讓(第138條),父母或監護人不得放任未滿14歲之兒童擅自穿越車道(第139條)。

 

行人穿越路口時,法律進一步細化:若有劃設人行道延伸線或停止線,行人必須在範圍內通行,未劃設者則應在路緣延伸線內三公尺以內穿越(第134條)。這些規範直接形成行人是否違規穿越的判斷依據,事故發生後若行人未依規定行走,往往會被認定有過失,甚至構成事故主因。

 

道路障礙與其他使用行為

除車輛與行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也規範道路障礙與其他使用行為,避免非交通因素干擾行車安全。依第140條,任何人不得在道路上堆放物品、燃燒造成濃煙、任意作業或設置攤位,不得擅自設置或變更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不得放任動物奔走於道路上,不得散發廣告或販賣物品影響交通。若需要在道路上施工、拍攝、舉行賽會或工程挖掘,必須依第141至第143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許可,並設置警告標誌與夜間燈號。

 

若事故起因於這些道路障礙,責任便可能歸屬於設置人或管理單位。整體來看,事故歸責的核心在於路權分配與規範遵守。例如在路口事故中,行人若於有號誌之人行穿越道綠燈時通行,汽車駕駛卻未停讓,則汽車駕駛即為肇事主因;反之,若行人於紅燈或禁止穿越處違規穿越,而被車輛撞擊,則行人即有重大過失。

 

自行車若未依規定靠右或兩段式左轉,與汽車發生碰撞,也多半會被認為是違規肇因。事故鑑定委員會與法院在判斷責任時,並非憑空揣測,而是依據上述法條,對各方交通參與者的行為與路權順序逐一比對,最後決定責任歸屬與比例。

 

從法律角度觀察,非汽車交通參與者在事故歸責中並非絕對弱勢,因為法律對汽車駕駛設有更高的注意義務與停讓義務,特別是在行人穿越道與交岔路口,但行人與自行車同樣必須遵守基本交通規範。若違規行走或駕駛,將可能影響責任比例,甚至成為肇事主因。因此,行人與自行車駕駛人不可因認為「車要讓人」而任意違規,否則一旦事故發生,法律責任可能大幅轉移至自身。

-事故-肇事逃逸-無過失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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