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的絕對路權,就是帝王條款嗎?
問題摘要:
本案的死亡責任主要應歸於闖紅燈的行人,因其違規行為直接引發事故,構成刑法過失致死罪,並須負民事賠償責任。機車騎士因合法行駛卻被突發狀況波及,屬於無辜受害者,不需負責;貨車司機若能證明其行駛正常、未有超速或疏忽,則應屬無過失,無須承擔刑事或民事責任。若貨車確有超速或未注意前方,即可能被認為與事故有部分因果關係,需負次要責任。此案也提醒社會大眾,「行人雖受保障,但並無帝王條款」,任何人都必須遵守號誌規定,否則違規所造成的後果,將由自己承擔。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騎機車停等紅燈,燈號轉綠後直行,卻因馬拉松跑者闖紅燈衝出行人穿越道導致摔倒死亡」這個案例,應如何認定責任,是一個涉及交通事故鑑定、公路交通安全規則、民事侵權行為責任以及刑事過失致死罪等多重層面的法律問題。首先,我國道路交通管理規則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確實對行人有特別的保護,例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2項明定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時,遇行人穿越,不論是否有交通指揮或號誌,都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立法目的在於保障行人的弱勢地位,使行人在合法穿越時能獲得安全。然而,這並不意味著行人可以無限制地濫用這項保障,更不能因此主張「帝王條款」式的絕對路權。因為交通安全規則也同時要求行人遵守號誌管制,禁止闖紅燈,若行人違反規則強行穿越,法律上的保護即會受到限制,並須對因其違規所引發的後果負起相應的責任。依本案情境,機車騎士在綠燈時合法起步,卻因行人闖紅燈快步衝出,導致緊急剎車失衡摔倒,後方貨車因無法閃避而輾壓死亡。依據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若因疏忽未注意而致人死亡,則應負刑責。
行人違反交通規則闖紅燈,並造成他人死亡,這是一種典型的過失致死行為。雖然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有時會傾向保護行人,認為車輛駕駛人必須「隨時注意前方路況」,但此種認定並非絕對,檢察官與法院並不受鑑定結果拘束,仍會依全案事證判斷是否存在可歸責過失。法院在此情況下,多半會認為行人突發衝出,機車騎士與貨車駕駛均無合理反應時間與迴避空間,因此事故主要原因應歸責於行人違規。
其次,就民事責任來看,依民法第184條,任何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行人闖紅燈屬於過失行為,導致機車騎士摔倒死亡,行人即應對死者家屬負賠償責任,包括喪葬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等。若死者家屬另行提告,法院通常會認定行人過失重大,需負主要甚至全部賠償責任。至於貨車司機是否需負責任,則要看是否具備「可避免性」。
若事故發生之突發狀況,使駕駛人在客觀上無法避免,即難以認定其有過失。本案中,貨車司機看到時,機車騎士已經倒地在車前近距離位置,幾乎沒有反應空間,因此貨車司機很可能會被認定無過失,不需負刑事責任或民事賠償責任。當然,若事後調查顯示貨車司機有超速、未保持安全距離、未注意車前狀況等情節,則仍有可能被認定有部分過失。但若其車速合理、距離正常,則極可能免責。
從政策面來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在實務上常引起爭議,特別是行人與車輛發生碰撞時,因行人為弱勢族群,鑑定單位與法院常傾向保障行人,以避免「強者欺弱者」之社會觀感。然而,若過度強調「行人路權絕對優先」,甚至連行人違規闖紅燈也完全免責,就會導致法律適用失衡,對守法用路人極為不公平。行人雖然受法律保護,但其權利並非絕對,而是以其本身遵守交通規則為前提。一旦行人本身違規,甚至因此造成他人死亡,其責任不可迴避。這也是刑法過失致死罪存在的意義,要求所有人,包括行人,在道路使用上都必須注意避免危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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