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穿越馬路時,在行人穿越道看手機或擺拍,遭到車輛撞擊,如何歸責?
問題摘要:
行人在穿越道享有優先路權,但必須遵守第133條與第134條規範,保持小心、迅速的態度,否則若因看手機或擺拍阻礙交通而發生事故,必須承擔與有過失責任。駕駛人則無論如何必須盡高度注意義務,若未能禮讓或注意車前狀況,將承擔主要刑事與民事責任。這樣的歸責模式,才能真正平衡交通弱勢保護與行人自我注意義務,避免「帝王條款」的誤解,也促進整體道路安全秩序的實現。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行人穿越馬路時,若在行人穿越道邊走邊滑手機,甚至為拍照、錄影、擺姿勢而停留,結果遭到車輛撞擊,究竟如何歸責,涉及行人與駕駛雙方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下的義務與責任判斷。首先,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立法目的在於保障行人安全,避免交通弱勢者遭到快速行駛車輛的傷害,因此對駕駛人設定高度的注意義務。然而,行人雖然在穿越道享有優先通行權,卻並非完全無限制的「絕對路權」,其行為仍須符合交通規則的規範。
依第133條規定,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這意味著若行人在穿越道上低頭看手機、刻意停下擺拍,或其他阻礙交通的行為,已經違反規範,並可能成為事故發生的重要因素。
再依第134條,行人穿越道路時必須遵守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示,並在允許範圍內小心迅速通行,顯見立法者並未賦予行人無限制地在穿越道內逗留、使用手機或拍照的自由,而是要求其以安全、迅速為原則。倘若行人在綠燈時進入穿越道卻因低頭滑手機或停留擺拍而耽擱,致使後續車輛綠燈放行時撞上,即構成行人未盡迅速通行義務,其過失責任不可免。另一方面,駕駛人若在行經路口或穿越道時,未依第103條之要求減速注意,未保持應有的安全距離與觀察義務,即便行人有部分過失,駕駛人仍須負擔主要責任。刑事責任上,駕駛人若未注意行人而造成死亡,可能構成刑法過失致死罪;若僅為傷害,則為過失傷害罪。
民事責任上,法院通常會依與有過失原則,評估行人因低頭滑手機或停留擺拍的行為,對事故發生所佔比例,進而減輕駕駛人應負的賠償金額。這與實務判例不謀而合,法院雖會強調駕駛人必須在穿越道前盡到高度注意,但若行人自身違規行為與事故結果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也會被認定應自行承擔部分責任。另一方面,交通事故的肇事責任判斷,也涉及「信賴保護原則」的運用。此原則源自德國法,意旨用路人得信賴他人將遵守交通規則,駕駛人不可能且不應被要求在每個綠燈直行路口都預期會有人突然違規闖入或停留。若法院在責任判斷時過度偏向行人,將導致駕駛人無法合理信賴交通秩序而必須隨時煞停,反而造成道路秩序混亂。
因此,若行人並未遵守第134條所要求的「小心迅速通行」,而在斑馬線上擺拍、駐足,客觀上增加交通危險,則應認定其與事故結果具有重大因果關係。至於駕駛人在綠燈放行時,若依速限正常通過,已盡合理注意義務,卻因行人突然停滯或低頭未注意,導致事故難以避免,責任比例自應調降。
換言之,實務上並非行人在穿越道就永遠免責,法院會依雙方行為是否符合交通規則、是否盡到注意義務來綜合判斷。在具體案件中,如果行人在綠燈時合法穿越,但因看手機而減緩速度或偏離正常行走路線,駕駛人仍應禮讓,但若因此導致事故,雙方均須負責,法院可能認定駕駛人主因、行人次因;但若行人闖紅燈進入穿越道,甚至停留擺拍,則行人過失比例必然提高,駕駛責任則可能因而減輕。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及路權-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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