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穿越道有多大?行人被撞應如何歸責?

05 Sep, 2025

問題摘要:

行人穿越道的範圍法律上有明確規定,但在實務個案中,考量主觀意圖與客觀行為,不會僅因行人腳步稍偏離線條而認定違規。發生事故時,行人若沿穿越道方向行走而遭撞,過失通常落在駕駛人,行人不必承擔主要責任。對行人是否違規應審慎認定,不可因微小偏差而開罰,保障民眾合理行走權益。駕駛人必須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減速慢行,遇行人優先通行時暫停,若違反則需負事故過失責任。行人穿越道不只是線條,更是行人安全通行空間,兼顧主觀意圖與客觀行為,避免因微小偏離線條而誤判責任,確保行人安全與交通秩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行人在道路上行走,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規定,應依設置之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未設有前述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則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若未設有人行道及停止線者,則以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為限,顯示法律上對行人穿越道路的範圍有明確規定,然而現實中民眾行走往往不會精準踩在線條上,往往有輕微偏離。法院對此在實務中多採「主觀意圖與客觀行為兼顧」原則,即便民眾行走時雙腳未完全踩在線上,但若其主觀意圖是沿行人穿越道方向穿越馬路,客觀上亦緊靠行人穿越道邊緣直線行進,則仍認為其已依規定行走,行政機關對此不得開罰。

 

行人穿越道有多大?

若行人主觀上依規穿越,且客觀行為與行人穿越道方向一致,則缺乏可歸責性,不應予處罰。該條例規定行人若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或警察指揮、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擅自穿越車道,則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但民眾雖未精確踩在線上,但其行為與穿越道一致,且無妨礙交通,故不成立違規行為。

 

從法律實務角度,行人穿越道寬度雖因設計標準不同而有所差異,一般城市道路約三至五公尺寬,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行人或視覺功能障礙者時應暫停讓行,顯示行人穿越道不僅是行人通行空間,也是汽車注意行人優先的區域。

 

事故發生時,行人是否走在線上並非唯一判定肇責的因素,法院與警察機關會依事故現場、監視器畫面及行人行進軌跡綜合判斷。若行人沿穿越道方向直線行走,僅因腳步稍微偏離白線,且無阻礙交通、未擅自穿越車道,則主觀及客觀上均認為已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其事故責任多傾向於駕駛人。駕駛人在靠近未設號誌的行人穿越道前,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應減速慢行,並在行人通行時暫停,如未遵守則須承擔過失責任。

 

行人被撞應如何歸責?

行人被撞如何歸責,是道路交通法實務中常見且重要的議題,牽涉到道路使用安全、行人義務與駕駛人注意義務的判斷。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規定,行人在道路上若有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或警察指揮、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之行為,應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換言之,行人也有遵守交通規則的義務,不得任意穿越或妨礙交通,否則須承擔部分行政責任。

 

然而,法院在審理行人事故歸責時,會綜合考量行人主觀意圖及客觀行為,並非單純以腳步是否踩在線上作為認定標準,實務上,若行人沿著行人穿越道方向直線行進,即便雙腳稍微偏離白線,仍可認為其依規行走而不應受處罰,這種彈性認定兼顧現實生活中行人行走的習慣與合理性,避免因微小偏差而過度苛責。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或攜帶白手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並在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亦應暫停行人通行,可見,駕駛人對行人的注意義務是法律強制要求的,若未遵守,則需承擔事故過失責任。此外,汽車行駛於行人優先區時,亦應依速限減速慢行,不得危及行人安全或阻礙行人通行。

 

對於行人本身,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規定,行人穿越道路應依設置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設施穿越,未設前述設施之交岔路口,則應於人行道延伸線內或停止線前至路緣範圍內穿越,若未設人行道或停止線,則以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為穿越範圍,禁止穿越的路段、劃分島或護欄路段以及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設有交通指揮人員或號誌者應依指揮或號誌通行,無號誌且非禁止穿越路段者,則應注意左右來車小心迅速穿越,若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則應依號誌迅速通行,這些規定明確劃定行人穿越的合法範圍與方式,作為事故歸責及行政罰裁量的依據。

 

實務上,法院會考量行人是否沿穿越道方向行進,是否有注意來車或因緊急狀況偏離線條,並同時評估駕駛人是否依規減速、注意行人及行進速率等因素,若行人主觀上依規穿越且客觀行為緊靠行人穿越道,事故多由駕駛人過失導致,行人不承擔主要責任;反之,若行人擅自穿越車道、在禁止穿越區或妨礙交通,其過失程度則可能被考量為事故責任之一部分。

 

法院在實務判決中亦會考量行人與車輛間距、車速、視距以及行人行進方向,若行人沿穿越道直線行走而仍遭撞擊,通常肇責主要落在駕駛人。即使行人稍微偏離線條,若無妨礙交通,法院多不認定其有違規行為或過失。事實上,現實生活中多數人行走會略偏離標線,因此法律與判例均採取彈性標準,重點在於主觀意圖及客觀行為是否符合穿越道通行目的,而非單純以線條為裁罰依據。當事故發生時,責任歸屬需綜合評估道路環境、行人行為及駕駛人過失程度。若駕駛人未依規減速或未注意行人,造成行人受傷,即便行人未完全踩在線上,也通常不影響駕駛人承擔主要責任。若行人在禁止穿越區或未劃設停止線、且未遵守交通號誌下穿越道路,才可能被認定有過失。

 

綜合而言,行人被撞的歸責分析須同時考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及事故現場事實,主觀意圖與客觀行為兼顧,確保行人安全與駕駛人注意義務的平衡,避免因微小偏離線條而不合理地將責任加諸行人身上。法院與實務判決的指導原則在於,行人在合法範圍內穿越馬路、沿穿越道直線行進,即便腳步稍微偏離白線,也不應認定違規或過失,駕駛人若未依規減速、未注意行人通行,則應承擔主要過失責任,而行人若有任意奔跑、擅自穿越車道或妨礙交通情形,則其過失亦將被考量在事故責任中,能兼顧現實生活中行人的合理行走習慣及駕駛人安全義務,避免片面苛責行人,確保道路使用者的權利與義務平衡,形成完整行人被撞事故歸責之法律分析與實務操作框架。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及路權-路權-行人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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