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事故鑑定方式為何?
問題摘要:
行車事故鑑定是綜合考量各車輛行駛優先順序,並將事故造成之物理損傷、車輛變形及人體受傷部位統計成數據模型,以支撐肇事責任判定,事故跡證及鑑定資料亦可用於追查逃逸車輛,透過輪跡、車體掉落物及碎片方向進行線索比對,進而鎖定嫌疑車輛,並分析事故現場周邊監視器及行車記錄器錄影資料,以補充現場跡證不足之部分,最終透過道路環境勘查、路面跡證、肇事車輛及人體受傷部位資料、影像資料、統計分析及模擬驗證,完整重建事故環境與過程,並依據道路交通規則與路權優先原則,確定各方駕駛人責任,提供事故重建結果,整體事故鑑定過程需兼顧物理力學、統計分析、影像解析、道路交通法規及人員操作行為之專業知識,並將各項跡證相互比對,以形成完整、可信、可重複驗證之交通事故重建報告,為判定肇事責任及保障當事人權益提供可靠依據,確保事故調查、鑑定及司法程序公正性與科學性,事故重建流程涵蓋道路環境勘查、路面跡證採集、肇事車輛檢測、人體受傷部位分析、影像資料確認、行車軌跡模擬、物理力學計算、統計分析與路權順序評估,最終將各項結果整合形成完整事故報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行車事故鑑定是一個涉及多領域知識、跨自然科學與人文社會科學的專業工作,其目的在於還原事故發生的真實情境,判定事故原因、責任歸屬,並提供法律與保險理賠上的依據。
在我國,分別由警方擔任第1次的事故初勘及初判,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規定訂定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處理。
另依公路法第67條規定訂立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建立我國一般的事故鑑定及覆議,其中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須由專家學者擔任,行車事故鑑定制度邁向專業化,且各地區車鑑會對事故的鑑定仍存在一定差異,但仍以盡量避免誤導司法判斷為目標。事故鑑定的基礎始於事故跡證資料之收集,事故發生後,警方為事故現場主要處理人員,其作業流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範與手冊進行。
事故初勘及初判
首先值班員警接獲通知後立即整裝出發,到達現場後回報值班人員及勤務指揮中心,並於必要時通知救護單位,劃定管制區、疏導交通。現場蒐證包括確認肇事者身份、實施現場勘查、測繪、攝影、跡證採集,重點在於現場概況、地面痕跡、散落物、人車損傷痕跡、肇事過程中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之確定,並製作現場測繪草圖,請當事人或在場人簽章確認,製作筆錄及填寫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肇事人、車輛及證照依刑法、刑事訴訟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規定處置,車輛如需檢驗、鑑定或查證時暫時扣留,肇事者相關證照代為保管。(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9條、第10條),並於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第13條)。
交通事故現場勘查涵蓋道路環境、路面跡證、肇事關係人及肇事車輛調查,其中道路環境因素包括道路型態、標誌、標線、號誌、天氣、能見度、路面狀況及視線等,其資料蒐集對判斷事故原因、駕駛行為具有關鍵性。路面跡證勘查包括車輛碰撞位置、終止位置、輪跡、道路損壞痕跡及散落物等,這些跡證可用以分析駕駛措施、碰撞作用力大小與方向,並作為比對當事人說法的依據,由於路面跡證會隨時間消散,處理事故員警需儘速記錄資料。
肇事關係人之調查涵蓋身體及精神狀況、車輛操作熟練度及人體損傷部位,因交通事故現場所留之跡證零散且片段化,仍需依賴人證資料。肇事車輛勘查包括車輛損傷部位、載重及機械故障等跡證,由於車輛跡證通常可保存較久,因此現場資料之儘速記錄非常重要。
人體損傷部位亦屬關鍵跡證,因人體在碰撞中會直接接觸車輛變形結構而受傷,可輔助判斷乘坐位置及撞擊位置,統計顯示車對車側碰撞事故中,乘員傷亡部位多集中在頭部、胸部、腹部及臀部,其中胸部受傷最常且最嚴重,腹部受傷涉及重要器官,頭部受創常導致死亡,臀部受創可能造成下半身癱瘓。
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時的「當下」,依現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警察將會是第一時間主要處理車禍事故的機關,對於車禍事故,警察機關有進行勘查、蒐證、繪製事故現場圖、詢問關係人,開立車禍事故的當事人登記聯單。
車禍事故發生「30日後」,車禍當事人可向「警察機關」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簡稱「初判表」)」,藉由初判表記載的肇事責任歸屬,進行後續的刑事提告程序。(也就是憑初判表,就可提起刑事過失傷害告訴,因為刑事法院認定是否有過失,不需要區分出車禍肇事責任比例、或主要肇責、次要肇責,只要初判表上的有過失肇責的記載即可。)
然而,車禍肇責歸屬的判斷上,初判表仍只是一個參考,因為初判表通常是警察機關在事故發生後,依現場相關的車輛位置、監視錄影畫面、行車紀錄,對於道路交通事故的初步判斷。因此初判表不能作為認定肇事責任歸屬的唯一依據。初判表通常也不會記載「肇責主因」、「肇責次因」(也不能單純用記載違規數量的多寡,就直接認定誰是肇事主責),因此在實際判斷肇事責任歸屬,以及民事賠償責任比例時,初判表的參考價值將會有所折扣(特別是民事訴訟程序)。
因此,初判表既然只是初步的肇事責任歸屬認定,則初判表的車禍肇責認定結果,被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以車禍鑑定方式推翻,也是經常發生的事。因為初判表常常發生被推翻的狀況,也因此開始有檢討「是否應製作初判表?」的意見,不過就目前而言,初判表仍然被普遍運用在車禍肇事責任認定。
如果想申請分析研判表,目前大多也已可以透過電腦線上申請。以新北市的車禍案件為例,車禍當事人想申請初判表,以及相關的車禍現場圖、車禍照片,可以前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的「道路交通事故e化系統」網站申請分析研判表。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如果不服初判表對於車禍肇事責任歸屬的認定,那麼還可以「繳費」向各縣市政府的交通事件裁決處、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車禍鑑定以判斷車禍事故的肇事責任歸屬。
相對於初判表,「交通事件裁決處」或「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所進行的車禍鑑定,鑑定意見結果通常會比較「客觀」且「貼近真實」。這主要是因為作成「車禍鑑定意見書」或是「車禍鑑定報告書」的委員會,組成及開會討論審議過程,多較嚴謹,不僅會參酌各種事證建構車禍交通事故發生的始末,且委員多具備交通運輸類的專業知識。
在這樣的客觀條件差異下,鑑定報告書或鑑定意見書,在法院法官心中的價值比重,通常會比初判表還來的高。在實際情況下,也常常會推翻「初判表」對於肇事責任及歸屬認定。而且鑑定報告也會針對車禍事務發生原因,判斷出精確的肇事責任歸屬,亦即「主要肇責」與「次要肇責」,藉此劃分各自民事損害賠償的範圍與程度。
至於申請行車是故鑑定報告書,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已經進入訴訟程序,或是超過六個月,那麼申請車禍鑑定將會受到限制。然而,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主要還是法官的職責,這些鑑定意見書仍僅是提供法院判斷「事實發生經過、肇事責任歸屬,選擇適用法規」的參考依據,並不是絕對地「拘束」法官的判斷空間。
仍然還有部分的法院會做出「不同於」鑑定報告書或意見書及初判表的判斷,依照好律師的辦案經驗,多數的法院仍然是以鑑定報告書或鑑定意見書的判斷結果,認定車禍肇事責任。
總之,關於車輛行車事故的肇事責任的歸屬,並不是直接請律師去認定,而是要透過專業的鑑定單位進行「車禍鑑定」。等到車禍肇事責任歸屬被確認以後,便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肇責的鑑定結果的區分:經過該委員會的鑑定結果有以下的區分,此結果通常為賠償判決的重要參考依據,通常為:
一、僅一方有過失:會將其肇事原因以文字顯示出來,另一方以無肇事因來表示,通常保險公司賠償的比例分擔判斷為100%(有肇事原因的一方)及0%。(無肇事原因的一方)。
二、同為肇事原因: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者的表示方式,通常保險公司賠償的比例分擔判斷各為50%。
三、主因及次因:如果肇事的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者,較重之一方以為「肇事主因」來表示,賠償的比例分擔判斷70%。 ;較輕之一方以為「肇事次因」表示之,賠償的比例分擔判斷為30%。
重建交通事故環境與狀態,並分析路權問題
重建交通事故環境與狀態,並分析路權問題,是交通事故處理與鑑定中最重要的一環,涉及對車速、號誌、標誌、車行及道路型態等因素的綜合評估,其中常見道路如交岔路口、十字路口及彎道,皆需依道路交通規則適用原則判斷事故責任,判定過程以影像證據為關鍵,包括行車記錄器及監視器影像,必須先確認拍攝位置、固定與否及拍攝角度,因影像移動或扭曲會影響事實判斷,並結合現場道路環境進行比對,事故現場勘查主要涵蓋道路環境、路面跡證、肇事當事人及肇事車輛調查,以作為訊問當事人說法之比對依據,道路環境勘查包括道路型態、標誌、標線、號誌、天候、能見度、路面狀況及視線,因為道路資料是交通事故偵查的基本工作項目之一,用路人之交通行為會受到外在環境刺激影響,常與事故原因相關,現場路面跡證勘查包括車輛碰撞位置、終止位置、輪跡、路面損壞痕跡及散落物,這是現場偵察最核心的工作,可判別事故前後駕駛措施、碰撞力量及方向,並驗證當事人說法是否屬實,由於路面跡證易隨時間消散,現場人員需即時記錄。肇事當事人調查包括身體狀況、精神狀態、肇事前車況、駕駛操作熟練度及人體受傷部位,因現場跡證零散,人證仍為事故還原重要依據,肇事車輛勘查則包括損傷部位、載重及機械故障,車輛上跡證多保存時間長,現場記錄可證明跡證與事故狀態吻合,人體損傷部位亦能反映乘坐位置及碰撞受力方向,側撞事故中乘員傷亡主要集中在頭部、胸部、腹部及臀部,其中胸部受車門侵入變形影響最嚴重,腹部靠近扶手有重要器官,頭部撞擊窗戶及外部物易致死,臀部受創可能導致下肢癱瘓,事故鑑定涵蓋車輛工程、交通工程、機械工程、土木工程及物理學、法律、交通行政等學科,從事行車事故鑑定需跨越自然科學與人文科學領域,國內外鑑定制度研究可修訂現行管理方式,並透過國家考試認證事故鑑定專業資格,開放民間參與,提高鑑定品質,近程可透過修訂現行制度管控品質,長遠則應採國家認證民營方案,引導民間介入事故相關服務,如受害人保護及醫療照顧,以改善我國行車事故鑑定制度。
事故現場圖、照片、車損照片、跡證照片及筆錄中說詞比對,可從跡證中確認事實,包括刮擦痕高度、寬度、深淺、角度、輪胎痕及碎落物方向、起止點與路況位置關係,從而確定駕駛行為及路權順序,找出肇事因素與因果關係,區分肇事責任,事故現場處理與鑑定程序需依跡證分類分析逃逸車輛、碰撞車輛及當事人身份,逃逸車輛跡證如輪跡、玻璃碎片、燈殼碎片、漆片及掉落物,需第一時間採集並結合線索分析,碰撞車輛鑑別需現場測繪外觀特徵,無法辨識者則比對紋路、痕跡新舊及物質成分以釐清碰撞部位關係,當事人身份鑑別則確定駕駛者身分,以保障乘客申請保險給付,事故資料分析可採類神經網路倒傳遞網路、資料探勘分類與迴歸樹及負二項迴歸模式,統計肇事資料庫及交通環境資料庫,找出影響事故潛在因素,結果顯示道路幾何設計對事故影響最大。
其次為交通動態變數,變數排序依道路寬度、行向流量、機車比率、左/右轉車輛比、路口總交通量、快慢車分隔形式、速限或警告標誌及號誌週期等,重建事故需綜合現場環境、跡證、人員及車輛調查,並結合影像資料與物理力學原理,從各項證據比對說法,確定車速、號誌遵守情況、行車軌跡及碰撞原因。
路權優先原則分析各方應注意及禮讓順序,從而推斷肇事因素,區分主要與次要責任,事故分析亦須考量天氣、能見度及路面狀況對駕駛行為影響,對不同車型、車速及碰撞角度之受傷機率進行統計與力學推演,並透過模擬驗證駕駛操作與事故結果之吻合程度,事故重建過程中,監視器及行車記錄器影像必須先校正拍攝位置及角度,並與現場路面痕跡、車輛損傷及人體受傷對照,從而確認事故發生時間、碰撞點及車輛相對位置,並分析駕駛反應時間與制動距離,進一步確定車速及行車軌跡,跡證資料與現場勘查結果可用於比對當事人說詞,判斷是否存在不符事實或誇大陳述,事故重建亦需分析路口交通號誌週期、車道標線及左/右轉禮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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