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肇事逃逸?有何要件?
問題摘要:
肇事逃逸罪非僅限於肇事者才會成立,只要駕駛人於交通事故中與死傷結果具關聯性,且未依法履行義務即離開現場,即有成立可能,鑑此,民眾於事故發生後切莫慌張離去,務必冷靜處理、依規定報案、協助救護,才能有效保障自身法律權益,避免誤觸刑責。透過理解肇事逃逸之法律要件與正確應對方式,有助於在事故發生時做出正確判斷,守住法律底線並及時伸出援手。
律師回答:
肇事逃逸是我國刑事法律中針對交通事故後駕駛人未依法履行義務即擅自離開現場之行為所設的罪名,依據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若駕駛人於發生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則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從此條文可以明確看出,肇事逃逸罪屬於結果犯,且為具體保護法益之犯罪,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交通安全與事故中受害者之生命身體權,並促使駕駛人於事故發生後即時採取救護及通知措施,以避免受害人因未即時救援而造成更大損害。
構成肇事逃逸罪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四項構成要件:第一,行為人須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例如汽車、機車、電動自行車等,若係騎乘自行車、人力推車、畜力車等非動力交通工具者,則不適用本罪;第二,行為人須「發生交通事故」,亦即於公共道路上與其他用路人發生碰撞、摔倒、擦撞等意外事件,此處事故不以行為人具肇事責任為必要,只需與事故具有因果上或事實上的關聯即可;第三,事故結果須為「致人死傷」,不論是輕微擦傷、骨折、重傷或死亡皆屬之,若僅造成財損則不構成本罪;第四,行為人於明知事故發生且致人死傷之情況下,仍「未採取適當處置即逕行離開現場」,亦即未履行停車查看、救護、報案等基本義務者。
從實務判決觀察,即便駕駛人主觀上認為事故與自己無關,只要客觀上與事故具關聯性,或可合理期待其察覺事故並採取處置而卻未為者,即可能被認定為具有逃逸之犯意。例如明明車輛有異常晃動、發出撞擊聲音、目擊有人摔倒等情形,仍置之不理而離開,法院多半會認為其對事故發生有所認知卻不作為,構成逃逸之主觀要件。進一步而言,所謂「逃逸」不僅限於肇事後駕駛人迅速駛離現場,亦包含行為人下車查看後未採取任何實質救護行為,或假借找人幫忙卻未回現場者,皆可能構成本罪。
對此,實務上已累積相當數量之判決見解,強調即使他人已介入協助救護或通報,行為人仍不得逕行離去,除非事故當下已有警政醫護人員到場並接續處理,否則駕駛人應依法負責到底。若駕駛人在車禍當下確實不知他人死傷事實,或誤以為對方僅輕微擦傷而未即時通報者,仍可能因未善盡義務而涉罪。那麼當交通事故發生時,正確處理方式為何?
首先,必須立即「停車並查看現場情況」,檢視是否有人受傷、車損情形、交通是否受阻等,並開啟警示燈號,在事故地點後方適當距離設置警告標誌(如三角架)以防二次事故;其次,立即撥打「119或110」電話報案,如有死傷即撥119聯絡消防與醫療單位,若無人傷亡則撥110通報警方到場處理;其三,在等待過程中可「先行蒐證」,例如以手機拍照、錄影、紀錄車輛相對位置、道路標線、刮痕、剎車痕等,或簡單繪製碰撞圖記錄事故發生樣態。再者,對於車輛移動問題,應區分是否有人受傷處理,若「無人受傷或死亡」且雙方無異議,則可移車至路邊不妨礙交通處,避免造成交通壅塞或遭警方另處罰鍰;若「有人死傷」,則事故現場不得移動,並應保留現場供警方勘查與鑑定。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若駕駛人於無人死傷事故中未依規定採取適當處置,則處以新臺幣一千元至三千元罰鍰,若逃逸者則另處吊扣駕照一至三個月,若駕駛人於車輛仍可行駛情況下未儘速標繪並移置至不妨礙交通處所,亦將處以六百元至一千八百元之罰鍰。
最重要的是,「等待相關人員到場處理」前不得自行離去,並須配合警方製作筆錄、進行酒測與查驗車輛等程序,若事故情節單純,雙方亦可進一步考慮申請調解或進行和解處理民事賠償事宜。若有意爭取撤回告訴或避免留下前科紀錄,建議儘早尋求律師協助,並表達悔意、積極賠償與修復關係,有助於法院於量刑時斟酌情節、宣告緩刑或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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