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發生當下的五大重點整理,一次搞懂車禍必經流程

24 Sep, 2025

問題摘要:

車禍發生後須冷靜應對、依法處理,並掌握現場處置五大要點:一、設置警示與保護現場;二、報警與送醫同步進行;三、判斷是否可移動車輛並拍照蒐證;四、配合製作筆錄並確認內容;五、即時申請保險並保存所有證明文件。唯有在第一時間妥善處置,後續的和解、理賠與責任歸屬才能依法依理順利處理,避免因一時慌張而失去主動權與應有權益。

 

律師回答:

車禍發生當下,慌慌張張不知所措是常見的情況,但此時現場極度危險,不僅當事人自身安全堪憂,也可能造成後方來車的追撞風險。

 

關於這個問題,車禍處理的現場處置方式是每一位駕駛人與用路人都應具備的基本常識,因為交通事故的發生往往突如其來,當下的應對若錯誤,不僅可能造成更大危害,還可能讓自己陷入法律困境。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相關規範,包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訂立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等規定。

 

車禍發生後,第一要務是確保安全並保全證據,同時依法通報相關機關與配合後續調查與理賠程序。首先,事故發生時應立刻開啟雙黃警示燈,將車輛停靠於不妨礙交通之處,如事故地點在道路中,應在後方依道路速限設置適當距離的三角警示標誌,例如速限50公里以下為30公尺、快速道路為80公尺、高速公路則需100公尺以上,遇雨霧時應適度增加距離以提高警示效果。此舉不僅保障後方來車安全,也避免二次事故。

 

其次應立即檢查人員傷亡狀況,若有受傷者應立即撥打119報案並請求救護車協助,不可擅自移動傷者或使用肇事車輛送醫,應由救護人員進行專業處置。緊接著撥打110報警,即便事故看似輕微也應留下報案紀錄,以免後續對方反悔或惡意指控肇事逃逸,警員到場後將依事故情況進行現場拍攝、勘查、酒測、繪製現場圖並做筆錄,如有受傷即涉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將進行正式筆錄程序。

 

當事人於警方做筆錄時應據實陳述、保持冷靜,筆錄完成後務必逐字確認內容是否準確,如有疑問應即時提出修正。若能請律師陪同處理更為穩妥,避免因措詞不慎留下不利紀錄。此外,事故發生後五日內應聯絡保險公司,通報事故並配合派員現場查勘或後續資料提供,辦理強制險與任意險理賠申請。申請理賠時應備齊登記聯單、初判表、現場照片、修車報價、診斷證明與醫療單據、交通費收據等,並確保事故有報警與製作筆錄,否則可能遭保險公司以未即時報案、無事故證明等理由拒賠。若雙方希望和解,宜在警方在場下簽署車禍和解書並留下副本給警方,以避免後續因無紀錄而發生爭議。

 

若不願現場和解,亦可待事故初判結果出爐後再與對方協商,若仍無共識,當事人得申請交通事故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如調解不成則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提出刑事告訴。事故後的理賠除強制險外,亦可依投保內容向任意險申請財損、人傷、慰撫金、營業損失等,惟應注意保險契約常約定若逾時報案、擅自和解、酒駕無照肇事、肇逃等情形不予理賠,務必遵守契約條件並主動詢問保險公司應提供資料與申請期限。事故現場蒐證亦非常重要,可拍攝車輛損壞部位、煞車痕、散落物、對方車號與駕駛人資訊,若可取得目擊者聯絡方式或附近監視器畫面更佳,以供日後作為肇責判斷或佐證之用。

 

警方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提供事故資料包括:當場可取得登記聯單,七日後可申請現場圖與照片,三十日後可申請初判分析研判表,為理賠與鑑定重要依據,當事人應依程序向轄區警局辦理。整體而言,車禍現場處置方式大致包括:一、確保安全與設置警示;二、確認傷亡並撥打119、110;三、通知保險公司;四、拍照與蒐證;五、配合警方現場處理與做筆錄;六、索取車禍資料並申請理賠;七、依據情況進行和解、調解或訴訟。只要熟悉並依上述程序逐步處理,即可在突發事故中妥善自保並圓滿解決後續問題

 

因此,第一時間最重要的任務就是維護現場安全、蒐證並保全證據,避免因錯失黃金時間而導致責任無法釐清或喪失理賠權利。針對車禍現場處理,歸納五大重點,讓每位駕駛人在面對突發車禍時能有所依循。

 

第一點,若車輛卡在主要道路中間,非常危險,應立即開啟警示燈,並依道路速限在車後適當距離設立車輛故障標誌以警示來車,例如速限五十公里以下設三十公尺,高速公路則需設於百公尺外,防止二次事故。接著應立即通知警方到場處理,並主動蒐集現場資訊,包括對方駕駛資訊與目擊者聯絡方式。至於能否移動車輛,法律明確區分為兩種情況:若有人受傷,原則上不得移動車輛與現場痕跡,否則將處以新臺幣三千至九千元罰鍰,但當事人若均同意且已拍照標繪,則可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之處所;若無人受傷且車輛尚能行駛,則應立即拍照並移置車輛,否則將處一千至三千元罰鍰。

 

第二點,發生車禍是否報警?答案是肯定的,特別是有人受傷時應先通知警察與119送醫,避免傷勢惡化與後遺症爭議。私下和解雖可迅速處理,但若無留下證明文件或錄音存證,恐被對方事後反咬肇事逃逸,刑責非輕。此外,若當事人希望向保險公司請領強制險或任意險理賠,報警並取得警方相關證明文件為必要條件,否則理賠程序可能因證明不足而遭拒。

 

第三點,警方到場後的處置程序通常包括:拍照事故現場、標繪車輛相對位置與行駛方向、紀錄天氣與地面濕滑情形,並請雙方當事人描述事發過程,製作警詢筆錄。因筆錄內容攸關肇責判定,當事人應特別留意警察記載是否與自己陳述相符,尤其是車速、車道位置等資料,如有出入應立即提出更正。

 

第四點,若因傷勢嚴重、意識不清等無法立即製作筆錄,當事人可請求暫緩並優先就醫,警方通常會同意延後製作筆錄,之後再至醫院協助完成。第五點,多數人關心的問題是警方所繪製與紀錄的車禍資料何時可供調閱與取得。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可於當日取得;現場圖與現場照片需七日後申請,申請後約三日內取得;初步分析研判表則須事故後七日申請,三十日後方可提供;至於警詢筆錄則不開放申請,當事人應主動記錄自身口述內容並於筆錄簽署前確認無誤。

 

此外,除基本蒐證事項外,建議同時拍攝車輛碰撞點、煞車痕、碎片散落區域與路面情形等,若可請目擊者留聯繫資料或查詢附近監視器畫面,將有助後續舉證與肇責釐清。在保險申請方面,事故發生五日內應將車輛送修估價並攜帶行照、駕照、理賠申請書與警方文件至保險公司辦理理賠,資料包括交通事故當事人聯單、現場圖、初判表、醫療單據、修車費用、交通費收據等。

-事故-車禍-車禍現場處理-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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