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現場的處理為何?

24 Sep, 2025

問題摘要:

車禍發生當下的應對關鍵在於「保命」、「保證據」、「保權益」,具體作法包括設置警示標誌確保安全、分辨是否可移車並拍照存證、即時報警留下官方紀錄、留存目擊證人資料、確認筆錄內容無誤、慎防草率和解與肇逃嫌疑、掌握警方文件取得時效與程序,以及完整保留事故當下之蒐證資料與醫療單據。唯有冷靜處理、依法應對,方能在最短時間內保護自身權益並為後續保險理賠、調解和訴訟打下穩固基礎。事故現場處理的要點包括立即排除危害、設置警示裝置、保持現場完整、通報警察與救護單位、主動蒐證與拍照、通知保險公司、聯繫親友協助、配合警方製作筆錄並主張權益,事故發生後的每一個決定都可能影響日後的責任歸屬與賠償結果,因此應熟知法律規範、冷靜處理並依法應對,才能保障自身最大權益、有效處理事故並減少後續爭議。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事故現場的處理,攸關當事人與其他用路人的生命安全、法律責任與保險權益,因此在車禍發生的當下,應秉持冷靜、迅速、合法與安全的原則進行應對。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相關規範,包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訂立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等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交通事故指的是車輛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時,導致有人傷亡或造成車輛、機械、財物損害的事件,換言之,任何發生於道路上、與車輛有關且造成損失的事件,都屬於需依法處理的交通事故。

 

處理一場交通事故,雖然可能在五分鐘內結束,若涉及死傷、財損、車禍責任不明等情形,則可能展開長達數年之法律程序,因此事故發生當下的處置,將直接影響後續責任歸屬與賠償爭議的結果。

 

第一步是排除危害與救護人命。事故發生後,雖然完整保全現場很重要,但若當下有起火風險、車輛漏油、電線短路或人員受困等潛在危險,首要任務即是防止災害擴大並搶救傷者。此時無論是肇事人、被害人或路人皆應勇於救援,應啟動車上警示燈並設置三角警示牌於適當距離處,標準距離依道路速限決定,例如一般道路為30至50公尺、高速公路則為100公尺,視線不佳時應加長距離。

 

第二步是維持現場完整性。原則上不得擅自移動車輛或毀損現場痕跡,特別是有人受傷或死亡的事故更應維持原狀,除非雙方當事人均同意並已完成拍照、標繪與錄影保存,否則移動車輛恐導致行政處罰,並妨害肇責釐清。若傷者倒臥於路中央且有立即性危險,則可在確認其意識與傷勢後進行必要移置,但應避免造成二次傷害,最好請醫療人員協助。

 

第三步是報警與聯絡保險公司。事故發生後應立即撥打110報警,並清楚說明地點、傷亡情況、現場狀況,若有車輛起火或人員受困,應加以說明以利派遣救援。警方到場後將依標準作業程序記錄事故,進行拍照、測量、現場圖標繪與口頭陳述筆錄,並依實際狀況進行酒測或檢測駕照合法性。警方蒐證過程雖完整,但當事人仍宜自力補強,例如拍攝車輛受損情況、對方車號與駕駛人資訊、煞車痕與道路標線、交通號誌與天氣狀況、傷勢與救護過程、目擊者聯絡資料等。

 

若傷者需送醫治療,由其親友或律師協助到場處理與蒐證,以免遺漏重要證據。與此同時,應主動通知保險公司報案,多數保險契約皆載明被保險人於事故發生後須於一定時間內完成通知程序,否則保險公司有權拒賠或降低理賠金額。保險公司派員到場後會提供協助與理賠說明,並指導後續所需資料與申請流程,當事人應主動索取事故聯單、初步肇責分析表、現場圖與照片等文件,以利後續進行理賠或求償。

 

若雙方當事人希望和解,應待警方到場後再行協商,並由警方或調解委員會協助製作書面和解協議,避免因缺乏法律效力之私下協議造成爭議或被誤認為肇逃。若事故僅涉財損,當事人得於現場協議處理方式,但仍應保留書面紀錄與蒐證資料,並依法通知保險公司與報警,否則保險公司可能拒賠。

 

至於重傷或死亡事故,肇責明確與否、刑事責任是否成立、是否涉過失傷害、過失致死、酒駕、肇事逃逸等,均需警方調查、檢察官偵辦與法院審理,當事人應避免自行認罪或誤導說詞,並可諮詢律師或請律師陪同偵訊以保自身權益。

 

事故結束後,當事人可於七日內申請事故現場圖與照片,三十日後可申請初步肇責分析表,惟警詢筆錄屬刑事卷宗,依法不得申請複本,當事人應自行記錄陳述內容以備未來參考。

 

當車禍發生,尤其是車輛卡在主要道路中間而無法立即脫困的情況下,現場的處置不僅攸關自身與他人的人身安全,更與後續法律責任、保險理賠與肇責歸屬密切相關,因此當事人應在第一時間冷靜判斷、迅速應對。

 

首先無論如何,應立刻在事故地點後方「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例如在高速公路為100公尺、一般道路為30至50公尺不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4條明文規定,目的在於提醒後方來車避免追撞,保護事故當事人及其他用路人安全,接著應立即撥打110報警,並若有目擊者在場,務必主動詢問聯絡方式,日後可協助警方釐清事發過程與肇事責任。

 

至於車輛是否可以移動,需區分為兩種情況說明:第一,有人受傷的情況下原則上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若擅自移動將處以3,000元至9,000元罰鍰,惟當事人雙方若均同意移置,並已事前完成現場描繪與拍照,則可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之處;第二,若無人受傷且車輛仍可行駛,依法應儘速完成拍照描繪後將車輛移開,否則將處以1,000元至3,000元罰鍰。實務上若未依規定移置車輛且妨礙交通,更可能引發後方車輛追撞與連環事故。

 

其次,有關車禍發生當下是否可以私下和解,需特別注意,若有人受傷時,應避免立即談和解,須先聯繫警察與救護單位進行現場處理並就醫觀察,因為當時的傷勢往往不明確,後續若發生後遺症而未及記錄,當事人可能無法請求補償;此外,若雙方未保留書面紀錄即私下和解,日後亦可能遭指控為肇事逃逸,除涉刑法第185-4條重罪外,更可能因證據不足而不利於肇責釐清。

 

特別強調,若要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強制險需附警方登記聯單與證明文件,任意險則需經警方釐清肇責始能啟動理賠程序,故務必「報警」三次提醒。當警方到場後,會進行一系列現場蒐證工作,包括拍攝事故現場、測量肇事車輛位置、標繪車輛行進方向與碰撞點、記錄天氣與地面濕滑狀況、詢問雙方事故過程製作警詢筆錄,筆錄內容極為重要,尤其是車速、車道位置、煞車反應等陳述,當事人務必確認是否與自身說法一致,若警察手寫或電腦打字有誤,一定要及時更正後再簽名,否則將影響未來肇責認定。若當事人因傷重、意識模糊或精神狀況不佳而無法立即製作筆錄,依法可向警方表示暫緩筆錄,警方會安排日後前往醫院補作,切勿因急於配合而草率說詞導致不利紀錄。

 

至於警方所製作或蒐集之相關文件資料之取得時程也須了解: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可於報案當日即取得;二、現場圖與現場照片可於事故七日後申請,通常三日內可領取;三、初步分析研判表則需於事故發生七日後申請,並於事故三十日後正式提供;四、警詢筆錄則因屬刑事卷證,不得主動申請,當事人應於供述時自行記下重點內容備存。

-事故-車禍-車禍現場處理-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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