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發生當下的注意事項為何?

24 Sep, 2025

問題摘要:

提醒駕駛人無論肇事與否,皆應秉持誠信原則面對交通事故,切勿存有僥倖心態逃避責任。於事故發生第一時間,立即停車、設置警示、報警通報、保全現場、配合調查,並主動蒐證與保存資料,才是保障自身權益、避免法律風險的正確態度。掌握這些注意事項,才能在車禍發生的混亂中維持冷靜,妥善處理每個環節,避免原本可以圓滿解決的事故因處置不當而演變為刑事訴訟或無法理賠的困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車禍發生當下,往往讓人慌亂不知所措,但此刻的處理態度與應對方式將直接關係到自身權益與後續責任的歸屬。事故現場本身即充滿風險,除了傷亡危機,也容易造成交通堵塞與二次事故,因此,駕駛人應當具備正確的法律知識與應變能力,並牢記車禍發生後的注意事項。

 

關於這個問題,車禍處理的現場處置方式是每一位駕駛人與用路人都應具備的基本常識,因為交通事故的發生往往突如其來,當下的應對若錯誤,不僅可能造成更大危害,還可能讓自己陷入法律困境。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相關規範,包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訂立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等規定。

 

首先最重要的原則是「立即停車、拒當肇事逃逸犯」,不論是撞人、被撞,或是涉及單一車輛事故,駕駛人應當立刻停車於安全處並開啟警示燈,避免後方車輛追撞。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若未依規定處理肇事現場,即便無人傷亡,仍將面臨罰鍰處分;若有傷亡而逃逸者,更將被吊銷駕照,並可能構成刑法第185-4條之逃逸罪,依法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更重,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現場處置第一步即為放置三角警示標誌,標誌的擺放距離須依道路速限與環境調整,例如高速公路應放置於事故地點後方一百公尺,速限六十公里以上者為八十公尺,依序遞減至一般道路三十公尺,倘遇雨霧等視線不佳情況應適度加大距離。

 

確認現場安全後,即應察看事故對象之身體狀況,若對方表示無礙也不可輕忽離去,因即使當時無感傷痛,仍可能有潛在傷勢或延後發病之風險,離開現場可能被誤認為肇逃,後果嚴重。故不論是否有人員受傷,最佳作法皆為立即報警,由警方協助製作紀錄並給予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此聯單為後續調解、保險理賠與車禍鑑定的重要依據。

 

若當事人未報警,恐導致申請程序卡關或遭保險公司拒賠,徒增損失。等待警方到場期間,務必保持冷靜與對方和善互動,切勿發生衝突,同時可利用此時機拍照或錄影保存現場證據,拍攝範圍包含事故車輛相對位置、車體損傷部位、煞車痕跡、車牌號碼、標線與號誌、天候與路況、現場掉落物、傷者狀況等,若可請求目擊者協助提供聯絡方式,日後可作為證人或佐證。若對方試圖推諉責任或堅稱非其肇事,這些證據都可能成為日後法律攻防的重要依據。當警方到場後,將進行現場蒐證、標繪車輛位置、測量剎車距離、紀錄天氣地面狀況、確認人別資料等,並詢問事故經過製作筆錄。

 

當事人需詳細敘述整體過程,特別是車速、路權、閃避與煞車反應等關鍵細節,因為筆錄內容將成為肇事責任認定的基礎。切記在簽名前應審慎核對所有陳述內容是否正確,如有不實或遺漏,應當場要求更正,事後要再改極為困難。若因傷勢或精神狀況不佳無法完整敘述,得請求延後筆錄,由警方陪同至醫院補作。關於車輛是否可以移動,亦須注意區分。

 

根據處罰條例與事故處理辦法規定,若事故有人受傷,原則上不得移動車輛或現場痕跡,違者將處以三千至九千元罰鍰,除非雙方當事人均同意,並先完成拍照標繪後始得移車;若無人傷亡且車輛可行駛,則應立即拍照存證後移車,以免妨礙交通,否則將面臨罰鍰處分。

 

此外,事故車輛如有重大機件損壞、行駛安全堪虞者,依法不得再上路,否則亦可能觸法。車禍發生後,有關道路交通事故相關資料之取得依規定有時效性,當事人可於當天索取登記聯單,七日後申請現場圖與照片,三十日後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作為後續保險理賠或調解程序之參考依據。

-事故-車禍-車禍現場處理-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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