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發生時的簡要處理原則為何?

24 Sep, 2025

問題摘要:

車禍發生時應秉持冷靜、迅速、安全、合法四大原則處理,第一即為自保與防止二次事故,第二為證據保全與適當通報,第三為配合警方現場處理與記錄確認,第四為後續法律責任之追究或防禦準備,包括申請交通鑑定、參與調解、保留收據、掌握時效等。無論是駕駛人或行人,一旦捲入事故,除積極救護與協調,也應時刻意識到每一步的行動都將成為法律攻防之關鍵,因此唯有熟知法律規範與程序,方能在事故中保障自身權益並避免衍生更大爭議與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

車禍發生時,處理得宜與否不僅關係到現場人車的安全,更直接影響法律責任的歸屬與後續的民刑事追訴,因此每位駕駛人皆應解簡要的車禍處理原則,以依法保全自身權益與避免不必要的爭議。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相關規範,包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訂立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等規定。

 

事故發生後的第一步即是維護現場安全,駕駛人應立即確認自身與他人安全無虞,並在車道或路肩適當距離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距離之標準依路段速限區分,如高速公路為100公尺、快速道路為80公尺、速限50公里以下路段則為30公尺,若遇視線不清狀況則須酌加延長,並視需要於事故前方或周邊加設警示裝置。事故如有人受傷,應優先施予救護並即時通知消防機關救援,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救治且應妥為記錄送醫者資料,至於車輛起火則應撲救以防災情擴大。

 

其次,在保全證據方面,駕駛人應避免任意移動肇事車輛與現場痕跡,唯有在雙方當事人同意、無人死亡且已完成標繪車輛位置與痕跡證據後,始得將車輛移置至不妨礙交通之處所,標繪方式除人工描繪外,亦可透過手機攝影、錄影等設備記錄。若無人受傷且車輛尚能行駛,應拍照存證後即刻移車至路旁,否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將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警方若獲報事故,應記錄報案資訊並派員到場勘查,進行交通疏導、現場封鎖與設置警戒帶,必要時得全線封閉並通報消防與相關單位,若為重大交通事故亦須通報交通部及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警方現場勘查時,會針對事故地點、痕跡、車損、駕駛狀態與目擊者證詞等進行詳實蒐證,並繪製現場圖與攝影存證,製作事故調查紀錄與筆錄供後續認定肇責與民刑事處理所用。駕駛人應配合警方說明,並於查證有必要時主動補製資料或再次說明。若事故車輛需進行鑑定或檢驗,警方得依法扣留車輛處理,並應製發收據載明扣留原因與期限,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警方處理完成後,應即通知清理現場,恢復交通,若現場涉及疑似重大事故,應保留現場供運安會調查。當事人亦可於事故發生七日後申請閱覽現場圖、照片,三十日後申請初步研判表,但閱覽限於警察機關辦公處所內進行,不得攜出。

 

除現場處理外,當事人應同步展開事故證據蒐集與民刑事責任處理準備,包括拍攝現場與傷勢、尋找目擊證人、保留車損與醫療費用單據、確認保險理賠義務,特別注意如未通知保險公司即與對方和解,可能影響日後理賠。若雙方無法自行和解,當事人得申請警察機關協助交通事故調解,若調解不成則可進一步提起民事訴訟,或依案件情形進入刑事程序追究對方過失傷害等責任,需注意刑事告訴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為六個月,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時效,依民法第197條規定,則為知悉損害及加害人起二年內,或自行為時起十年內提起。

-事故-車禍-車禍現場處理-

(相關法條=民法第197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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