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後,警察到場會做什麼處理?

24 Sep, 2025

問題摘要:

交通事故發生後之警察處理工作,係一連串具程序性與證據保全功能之專業行為,不僅涉及緊急救護與交通維持,更兼顧現場調查與肇事研判資料之產製與保留,事故當事人應積極配合警方處理,並依法申請相關文件,以利日後之爭議釐清及法律救濟程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發生車禍事故後,警方處理程序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所訂定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辦理,該辦法對於警察機關處理事故現場之程序與義務有極為詳盡之規定。首先,警察機關接獲報案後,應立即記錄報案時間、報案人身份、事故地點及時間、傷亡情況、有無急救措施及現場狀況,並派員趕赴事故現場執行救護支援及相關聯繫,必要時通報消防機關將傷患送醫救治,並通知其家屬。現場到達後,應於適當距離設置警示標誌與警戒物,避免二次事故發生,同時疏導交通、禁止圍觀、視需要封鎖現場。

 

若需移動人車或物件,應先標示與攝影存證後再處理,待現場勘察與蒐證完成後,若有死亡情形,應將屍體適當遮蓋並通知檢察官相驗。對於死傷者之行李財物,警察應會同現場相關人員予以簽封並暫時保管。事故車輛若無進一步檢驗、鑑定或查證之必要,由駕駛人或所有人自行處理,倘無法即時移置且影響交通者,警察得逕行移置。

 

若發現身心障礙者參與事故,應即通報社政機關提供協助。涉及運送危險物品車輛時,警察須先確認危險物種類並管制現場,同時通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消防機關到場處理。遇有重大事故者,須立即通報警政署、運安會、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及公路監理機關,並協助運安會進行現場調查。關於事故現場之勘察蒐證,警察應調查事故地點、通向、交通狀況與周邊環境、地面痕跡與散落物、駕駛人身心狀況、人車損傷情形與附著物、當事人及車輛位置與形態、人車動態與相關地點之關係等,並查證行車紀錄器、監視器或其他合法記錄事故過程之跡證。

 

蒐證時應盡量使當事人及證人在場說明,並製作現場圖或草圖、攝影留存等紀錄,對當事人與證人之陳述應記錄或製作筆錄,若現場無法即時記錄者,應於事故後七日內補辦。如有需再查證之事項,警方得通知相關人員到場補述。事故現場勘查完畢後,警察機關應即通知有關單位清理現場、撤除管制並迅速恢復交通秩序,若屬重大或疑似重大事故者,對於可能影響交通安全、產生二次災害、污染環境等情形,應與運安會協商後再行清理。如事故車輛尚需檢驗、鑑定或查證者,警方得予以暫時扣留,但扣留不得超過三個月,並應開具收據記載車號、型式與扣留原因,於原因消失後應通知車主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者,依相關規定處理。

 

若事故車輛損壞嚴重足以危害行駛安全者,應禁止其行駛。事故發生後,事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依下列時間申請閱覽或取得相關資料:一、事故現場可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證明曾報案及確認對方身份與聯絡方式;二、事故七日後可申請「現場圖」、「現場照片」,此為判斷肇事責任的重要資料;三、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該表顯示警方依據交通規則對雙方肇責初步判斷。上述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辦公處所進行,不得攜出、塗改或增刪,照片資料可由警方提供複印或備份,惟申請人應自付費用。

 

根據事故處理流程,當警方到達現場後,將先確認雙方身分並記錄勘察結果,重點在於對事故地點、地面痕跡、當事人與車輛狀況進行詳實調查並由現場圖與照片佐證,同時記錄當事人及證人之說法,並由在場人簽名確認現場圖之真實性。此等紀錄將成為肇責分析及後續民、刑事訴訟中之關鍵資料,因此如無行車記錄器等客觀證據時,警察繪製之現場圖與事故調查表更具有高度參考價值,當事人宜於事後依規定申請取得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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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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