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在警察到之前,寧可塞爆交通也不能先移車嗎?
問題摘要:
發生車禍後不是一律不能移車,而是要依照法規的例外條件判斷,在無人傷亡或同意移車的情況下,當事人應儘速完成現場紀錄後,將車輛移至不影響交通處所,否則可能違反交通管理規定,甚至面臨處罰。與其讓數百輛汽機車被擋在後面動彈不得,還不如在尊重法規的前提下,做出妥善而合法的處理,不僅保障了自己,也維護了其他用路人的通行權利。正確認識移車規範,既是負責任的駕駛人該有的基本常識,也是減少車禍衍生損害的重要關鍵。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發生車禍時,許多人腦中第一個浮現的觀念就是「不能移車,要等警察來」,這種觀念看似保守謹慎,但如果一味照辦,卻可能違法,甚至造成不必要的交通大打結。根據我國法規,在處理車禍事故時,是否可以或應該移動肇事車輛,其實有明確的判斷標準,不是一概禁止移車,而是要視車禍的性質與現場情況而定。
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相關規範,包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訂立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等規定。
民眾常有誤解,以為只要車子碰了、撞了,就必須讓現場維持原狀,否則會被警方認定為破壞現場或滅證。
但實際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第4款明文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駕駛人或肇事人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者,或有人受傷但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再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換言之,如果只是單純的擦撞、沒有受傷、車子還能動,那麼事故雙方當事人就應該負起責任,先用手機拍照、錄影,或以粉筆、石塊、路邊物品標記車輛位置與行駛方向,之後立即將車輛移置路邊或安全位置,不應一動不動地占用車道,癱瘓交通。若有受傷但雙方同意移車者,也可以先完成紀錄後移車。
這項規定的精神,就是要兼顧事故責任釐清與其他用路人的通行權益。若事故雙方堅持不移車、互相指責,結果卻讓整條路上的車輛寸步難行,甚至引發更大規模的交通事故,這種行為就失去了理性與公共性。
再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亦規定,汽車駕駛人發生車禍,若無人傷亡卻未依規定處理,將面臨新台幣1000元至3000元的罰鍰;若逃逸,更會被吊扣駕照一個月至三個月。而根據同條第2項,若車禍車輛尚能行駛,卻未依規定先標繪位置再移至路邊,導致妨礙交通者,駕駛人可處600元至1800元的罰鍰。雖然實務中員警較少嚴格執行此條,但條文本身即反映出法律對於車禍後佔用道路、造成交通堵塞的否定態度。這顯示:在適當的條件下,民眾「必須」移車,而不是「可以」移車。特別是重大幹道、上下班尖峰時間,若當事人因誤解法規堅持不移車,甚至引起後方車流大排長龍、進一步引發糾紛與事故,這樣的堅持不但無助於事故處理,還可能讓自己背上額外的法律責任。
在現實操作上,民眾可養成以下應對步驟:
一、先確保安全,打開雙黃燈並在車後擺放三角警示牌;二、若車輛還可行駛,立即使用手機或行車記錄器拍攝全景、碰撞部位、剎車痕、掉落物、路面號誌等資訊;三、若車禍為輕微擦撞、無人傷亡,應立即標示車輛原始位置,並儘速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處;四、再撥打110通報警方前來處理,避免構成肇逃疑慮。在這樣的流程下,即便日後進入保險理賠或訴訟階段,仍可藉由當時拍攝的證據與筆錄確保自身權益
另一方面,若車禍事故中有人受傷,但雙方同意移置車輛,則仍可依法標繪、紀錄後移車,不會構成違法;若傷者反對或意識不清,則不應擅自移動車輛,應保持現場完整,等待警方與救護人員到場處理。這種情況下,固然可能造成一定程度交通影響,但法律上則明確容許現場維持不變。實務上也常見雙方不熟法規,各執一詞,有人要求馬上移車避免塞車,有人則堅持等警方來以免吃虧,結果變成現場爭吵、拖延時間,不僅影響交通,也損害自身安全與後續處理效率。因此,清楚了解法條規定,並妥善記錄現場情況,是兼顧法律正當與實務效率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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