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於事故後必須先定位車輛的位置?
問題摘要:
駕駛人於交通事故發生後第一時間之正確應變,不僅關係到個人法律責任與保險理賠,亦攸關公共交通秩序與用路安全。防水蠟筆與手機攝影即為當事人最直接、有效且合法的證據保全手段,應養成駕駛人普遍配備與使用的習慣,並去除等待警方到場才可移車的迷思。唯有全民具備正確的事故處理觀念與應變能力,方能大幅降低交通事故衍生之社會成本,打造更安全與更有效率的道路交通環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交通事故發生後,駕駛人首先應確保自身與他人安全無虞,接著則需迅速對現場進行定位與存證,以備後續保險理賠與法律責任判定所需。尤其在無人傷亡、車輛尚可行駛的情況下,駕駛人依法有責任將事故現場標繪後迅速移車,避免阻礙交通與造成二次事故。
行政院衛生署的統計,台灣地區過去平均每年因為車禍死亡的人數高達七千人,導致三十萬人受傷,財務損失估計更高達三千億元左右。所以在台灣發生車禍是稀鬆平常的事,是每一個人使用道路必學的功課。
以駕駛經驗而言,便發生5次汽車的車禍,7次機車的車禍,而諷刺的是:我的專業又在交通管理,所以如果當事人有家人發生車禍,先別指責他,重要的是要如何去處理,消弭車禍帶給我們的傷痛,並從中學習。在政府沒有能力去除台灣地區車禍的這個龐大數字前,我們能做的是-「如何處理車禍」?
發生車禍,第一個閃過的念頭就是「我被撞!」,或是「我撞到人家!」「怎麼辦?」「趁著四下無人逃跑嗎?」千萬使不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至六個月;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駕駛人肇事,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車輛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新台幣六百元至一千八百元罰鍰。」顯示法令已將無人傷亡事故發生後的標繪與移置責任明文規定。惟因民眾普遍誤解為「未經警察到場處理不得移車,否則保險不理賠」,導致即便僅為車體輕微擦撞,當事人仍堅持等候警方,造成交通大打結,亦加重警力負擔。
因車禍當下未立即報警、採證,事後一旦雙方出現各說各話情形,很難釐清實際發生狀況。目前只有盡量蒐證,以證明被害人非自己跌倒,而是從後遭撞,例如,在旁的友人就是有力的目擊證人之一,此外,被嚇跌倒傷勢和從後方被撞的傷勢,是否有所不同,及對方機車是否留有撞擊痕跡等,都可以提出做為證據。
實際上,只要當事人先行使用工具將車輛原始位置標繪或拍照存證,再行移車,並完成報案程序,即符合證據保全義務,保險公司應無理由拒賠。行政機關為改善此一情形,交通部已核定警政署編列預算採購防水蠟筆,並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應變處理常識折頁,免費提供民眾,警政署亦正與加油站及保險公司合作,在全台加油站設置交通事故應變蠟筆與折頁索取點,取代過去的瓶裝水贈品,積極推廣正確觀念。
統計,我國每年交通事故通報數量超過五十萬件,其中無人傷亡者即占二十二萬三千餘件,比例近半,若每件事故當事人均堅持原地靜候警方,將造成嚴重的交通擁堵與警力浪費。警方實務上亦經常因應此類小擦撞事故派遣大量警力到場,事實上僅需當事人自行標繪現場,即可大幅減輕行政負擔與交通衝擊。就事故現場的標繪方式而言,車主應攜帶防水蠟筆、粉筆或油性筆等工具,於事故發生後立即描繪車輛所在位置,汽車可標繪四個車角或四個車輪,機車則標繪兩個輪胎及把手位置,若有行人受撞則以圓圈圈繪倒地位置,並輔以三角圖示標明車輛行進方向,此外車輛擦撞點亦宜攝影存證,俾利日後釐清責任歸屬。
此種標繪與攝影,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訂立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其中第9條第六款規定:「現場必須變動時,應將未移動前之人、車、物狀態標繪及攝影存證」,屬於合法且應為之舉措,亦有助警方後續調查研判。
若當事人手邊未備蠟筆或相機者,可使用手機拍照並以石塊、樹枝或其他方式於地面記號,仍能提供事故當時相對位置之依據。在事故無法避免需移動車輛之情況下,完整且即時之標繪與攝影將是確保自身權益與避免保險理賠糾紛的關鍵,尤其當事故地點位於高速公路、快速道路或交通幹道時,車輛佔用車道將有高度風險,應更積極配合依法標繪後迅速移車。
此外,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警察於勘察事故現場時,需詳查事故地點、通向、交通狀況、地面痕跡、車損人傷、車輛位置、動態、行車紀錄器等項目,並繪製現場圖與攝影記錄,因此駕駛人初步標繪所提供之資訊,將有助於警方日後調查與責任分析,亦可提升案件處理效率。補充說明,攝影存證與標繪現場並不互斥,而應併行處理,因為標繪可提供物理位置的現場依據,而攝影則可捕捉事故後即時現狀,若具備行車記錄器畫面,更應妥善保存並提供予警方協助分析肇因,否則單憑人為記憶往往難以還原事實。事故處理完畢後,駕駛人亦應主動向警方說明並申請事故資料留存,以供保險理賠或訴訟佐證之用。
依照相關規定,當事人可即時向警方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以確認雙方身份,事故七日後可申請「現場圖」與「現場照片」,三十日後可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作為肇責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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