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自保?

24 Sep, 2025

問題摘要:

自保的核心在於「事前防範」與「事後應變」並行,事前透過守法駕駛、完善保險及安全檢修降低事故風險,事後則憑藉冷靜應對、證據保全、合法程序及專業協助,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權益並降低法律與經濟風險。

 

律師回答:

交通事故往往在瞬間發生,無論駕駛經驗多豐富,都有可能因他人行為或不可預測的情況而捲入事故,因此想要在車禍發生時保護自身權益,就必須在事故發生的第一時間採取正確應對措施,並在事前養成防範意識。首先,事故發生後切勿離開現場,即使趕時間、趕上班或趕著接送小孩,也必須等警方到場完成基本處理並留下完整資料,否則即便當下口頭和解,日後對方仍可能翻供指控肇事逃逸而讓自己陷入刑事訴訟。

 

除事故後的應變,日常防範更是自保的根本之道,駕駛應嚴格遵守交通號誌與速限,保持安全車距,避免疲勞駕駛與分心行為,切勿酒後駕車並定期保養檢修車輛,確保燈光、煞車、輪胎等安全系統正常運作,同時確保車險、駕照與車輛相關證件有效。事故現場應立即啟用行車記錄器影像保全證據,拍攝現場環境、車輛位置、碰撞痕跡、道路狀況及傷者情形,並取得目擊者聯絡方式,避免證據流失。與對方交換資料時應記錄姓名、電話、住址及車牌號碼,並向警方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日後可用以查詢對方保險資訊或作為理賠依據。報警後可向警方申請現場圖、照片及初步分析研判表,作為釐清責任與日後訴訟的依據。遇到警方製作的現場紀錄有誤時,應即時要求更正或於備註欄記載意見後簽名確認,避免日後爭議。若事故涉及第三人,例如乘客、公司車輛或租賃車,亦應即時通知相關權利人或車主,以免後續責任不清。

 

發生交通事故可分為單純車損與有人員受傷兩種情況,若只有車損,雖可通知交通大隊協助處理,但因屬純民事糾紛無刑事部分,警方僅能記錄,無法強制解決,雙方可透過調解委員會或民事訴訟處理。

 

若有人受傷,則涉及刑法過失傷害罪(民法第284條),被害人可提出告訴,致死者更為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檢警主動偵辦,檢警受理後通常會委託交通事故鑑定,該鑑定結果對檢察官是否起訴及法院判決影響甚大,若結果顯示自己有肇事責任且不想留下前科,應積極考慮與對方和解並請其撤回告訴。

 

警方在現場通常會出具初判表,該表僅為承辦員警個人意見,不具法律拘束力,在後續訴訟中並非決定性證據,實務上不少案件會被正式鑑定推翻,因此當鑑定中心通知陳述意見時務必出席,並在結果不利時申請覆議爭取翻轉機會,於鑑定或事故釐清後,開始進行和解程序。

 

一旦刑事責任成立,即使法院量刑輕微,拘役或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仍需負擔高額金額,例如判兩月有期徒刑需繳六萬元,談和解時應將此成本納入評估,有時接受略高的和解金反而更划算。若事故造成重大傷亡,應及時聲請假扣押凍結對方財產以防脫產,並掌握合理賠償範圍,包括醫藥費、生活輔具費、經醫師診斷證明需要看護的看護費、診斷證明載明需休養期間的薪資損失以及精神慰撫金等,談妥和解後應簽署和解書並附上撤回刑事告訴狀,即使對方尚未提出告訴亦應簽署備用,避免後續爭議。同時,將和解送至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取得與法院判決同等效力,並由調解委員協助檢視條款細節,防止因程序或內容瑕疵導致協議失效。

 

曾有案例顯示,肇事者與孩童母親和解並支付六十萬元後,孩童父親另行提告並要求更高金額,原因在於未經具有全部監護權人共同簽署,最終導致肇事者二度賠償,足見調解與文件完備的重要性。

 

此外,依法必須投保的強制汽車責任險是自保關鍵,若因車禍有人受傷,保險公司會依保單負責理賠,減輕肇事者的財務壓力(強制汽車責任險法第31條);倘若未投保或保單失效,仍可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特別補償基金申請由基金代墊賠償金,再由基金向肇事者求償,死亡案件最高可獲二百二十萬元。

 

事故中最不可取的是酒駕與毒駕,不僅刑責加重,還可能導致保險拒賠,尤其在精神慰撫金及殘廢給付上差距龐大,例如傷者要求百萬元賠償,但保險公司嚴格認定僅理賠二十萬元,差額需由肇事者自行負擔,否則仍可能面臨民事訴訟及刑事追究。強制險對於殘廢賠償依等級給付五萬元至二百萬元不等,實際給付金額差異極大,因此事前避免違規行為遠比事後處理更能保障自身利益。

 

若事故進入民事訴訟,程序通常歷時七至八個月甚至更久,而刑事案件可能早已起訴,兩者交錯進行會讓賠償談判更為複雜,因此更應在早期主動處理爭議,爭取和解以節省時間與金錢成本。

-事故-車禍-車禍現場處理-

(相關法條=民法第276條=民法第284條=強制汽車責任險法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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