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事件應如何處理?

24 Sep, 2025

問題摘要:

車禍處理並非單純的道歉賠償,而是涉及現場應變、法律程序、證據運用、保險理賠與雙方協商等多環節的完整流程,唯有全程審慎應對,方能在法律上站穩立場,降低損失並避免衍生更多法律問題。車禍賠償計算不僅是金額加總,更涉及法律責任判斷、證據蒐集與程序操作,唯有充分理解民法各條規定並善用調解、訴訟與強制執行等法律工具,才能在事故發生後有效維護自身權益並獲得合理賠償。對加害人而言,事故發生後的救助作為、賠償態度與反省誠意,往往是影響量刑與是否能獲緩刑的關鍵;對被害人而言,及時行使告訴權、妥善保存證據並評估附帶民事訴訟,可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車禍事件的處理往往涉及現場處理、證據保全、後續保險申請、民事賠償與刑事責任等多層面,稍有不慎便可能影響自身權益,甚至承擔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事故保全與釐清

因此一旦發生事故,第一步務必保持冷靜並立即進行現場保全,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應先確保人員安全,並以拍照、錄影方式記錄事故現場全貌,包括四周環境、道路標線、號誌、肇事車輛位置與車號,煞車痕跡、碰撞點、道路損壞痕跡、散落物及車輛受損部位與受力方向等細節,同時記錄傷者傷勢及衣物受損狀態,必要時請警方進行酒測,並注意警方製作的現場圖是否正確,若有不符應即時要求更正或註明意見後簽名;此外,應取得目擊證人聯絡方式,以利日後作證。為避免被指控肇事逃逸,不論責任歸屬,雙方當事人均應將姓名、電話、住址等聯絡資料留存給警方,並向警方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以便後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或查詢對方保險資訊;依規定,事故發生七日後可申請閱覽或取得現場圖及照片,三十日後可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並應於警局辦公處所內閱覽或影印。若事故有人員受傷,應立即報警處理並保持現場,因保險公司理賠多以警方受理紀錄為依據,事後訴訟亦須仰賴相關證據;在不清楚對方投保公司情況下,可憑登記聯單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例向對方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理賠範圍通常限於車損及有單據的醫療費用,對於工作損失、看護費、精神慰撫金等則需透過協商或訴訟方式請求。若事故僅涉及財物損害且雙方可協調,通常可經由保險公司或調解委員會協助處理;若財物毀損嚴重或雙方對責任歸屬爭議大,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評估並擬定策略,以免因情緒與主觀認知影響判斷,增加爭議複雜度。

 

倘若車禍造成傷害甚至死亡,處理上更需謹慎,輕傷案件若雙方達成和解,可於民刑事部分一併處理,和解書應明確載明金額、給付方式、履行期限及放棄日後請求等條款,並由律師協助起草以確保效力;若涉及重大傷害導致生活自理困難,除訴訟求償外,亦可考慮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以保障其後續權益。對於加害人而言,面對法律責任不可消極迴避,應立即諮詢律師以了解自身刑事風險與民事賠償義務,並評估和解或訴訟策略,避免因親友非專業建議而誤判情勢,增加成本與風險。

 

刑事部分-刑責、量刑及緩刑

在刑事案件中,車禍事件若因行為人之過失導致他人死亡,即屬刑法第276條所規範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其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此類案件的認定首先須確認行為人具有過失,即在客觀上負有注意義務而未盡注意,主觀上可得預見危險結果卻因疏忽而未預見或雖已預見而輕信可避免,且該過失與被害人死亡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針對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其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屬告訴乃論,須於知悉犯罪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但若構成重大過失或致死,則依刑法第276條之規定處斷,且屬非告訴乃論罪,檢察官得依職權偵辦,並可於刑事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以節省程序成本並加速賠償問題之處理。實務上,若事故原因涉及交通違規、車況不良、酒駕、毒駕等情節,除刑責加重外,亦可能影響保險理賠,甚至觸犯公共危險罪。

 

在量刑時,法院必須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綜合審酌一切與案件有關之情狀,尤其包括十項具體標準:其一為犯罪動機與目的,例如是否因為輕率駕駛、急於趕路或其他可非難之理由導致事故,其二為犯罪時所受刺激,如因被害人突發行為或外在環境刺激而影響駕駛判斷,其三為犯罪手段,即行為方式之危險性與侵害程度,例如高速行駛、違反交通號誌或未注意行人穿越道,其四為行為人生活狀況,包括經濟條件、家庭負擔及生活壓力,其五為品行,評估其一貫行為表現與守法程度,其六為智識程度,特別是交通安全知識與駕駛經驗,其七為與被害人之關係,例如是否為親屬、朋友或素昧平生,其八為違反義務之程度,即行為人對於交通安全義務之輕重違反情形,其九為犯罪所生危險或損害,即死亡結果對被害人家庭、社會造成之損害範圍,其十為犯罪後之態度,例如是否立即救助被害人、主動報警、誠懇道歉、積極賠償或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以上因素將綜合影響量刑輕重。

 

法院是否可能依刑法第74條規定裁量是否宣告緩刑?緩刑之目的在於對於刑度在二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刑,若行為人前無故意犯罪之紀錄,且於判決時認其經過刑事審判程序後已足以警惕,無再犯之虞,則可暫緩其刑之執行,觀察期通常為二年至五年不等,並得附加履行賠償、道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從事社會勞動或其他特定義務等條件,以兼顧懲戒、教育及矯正之目的。

 

實務上,若行為人在事故後積極救助、承擔醫療費用、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合理賠償並獲諒解,法院多有可能量處較輕刑度並宣告緩刑,以促進修復性司法的落實;但若行為人態度冷漠、推諉責任、拒不賠償,或有酒駕、毒駕等重大違規情節,則往往難以獲得緩刑機會,甚至會加重刑期。此外,緩刑一旦宣告,行為人須在觀察期內遵守法院附加之命令,若期間內再犯或違反義務,法院得撤銷緩刑並執行原判刑期,故行為人必須嚴格自律。

 

民事責任

車禍損害賠償的計算,核心原則是依民法侵權行為及損害賠償相關規定,確保受害人因事故所遭受的財產上與非財產上損害均獲填補,實務上常見的損害項目包括車損修復費、醫療費、必要看護費、因受傷無法工作而產生的收入損失以及精神慰撫金等,若雙方對於事故發生均有過失,依民法第217條規定,法院得依過失比例減輕賠償金額甚至免除賠償責任,因此在計算金額時必須先釐清事故責任比例,再依各項損害計算具體金額。若雙方無法私下協商達成一致,可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後,若義務人仍不履行,可依民事強制執行法聲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以確保賠償到位。

 

責任成立: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若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而致損害,除能證明無過失外,亦須負責;第185條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負連帶責任,不能知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第187條則明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侵權時,其有識別能力者與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責任,無識別能力者由法定代理人負責,除非能證明監督並未疏懈,第188條涉及受僱人執行職務所為侵權行為,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賠償,僱用人如已盡相當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可免責,並保留對受僱人求償之權。

 

責任範圍:

民法第192條規定不法侵害致人死亡時,加害人須對支出醫療、增加生活需要費用或殯葬費之人賠償,並對被害人法定扶養義務人負賠償責任,第193條則針對身體或健康受損,因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需要時的賠償責任作出規定,並可依聲請裁定加害人定期給付並提供擔保;第194條明定不法侵害致死者,被害人父母子女及配偶得請求非財產上之賠償,第195條擴及身體、健康等人格法益的重大侵害,得請求相當金額賠償並可請求回復名譽。財產損害部分,第196條針對不法毀損他人物品之價額減少予以補償,第213條至第215條則分別規範回復原狀原則、催告後仍不為回復的金錢賠償、不能或顯有困難時的金錢賠償,第216條指出賠償範圍限於填補實際損害與所失利益,第216-1條要求扣除因同一事由受有的利益,第217條則規定與有過失時法院得減輕或免除賠償。

 

此外,保險契約通常約定酒駕、毒駕等情形不在理賠範圍,導致加害人需自行承擔全額賠償,且若車輛未依規定檢驗或明知車況不良仍行駛,亦可能影響保險效力,增加個人財務負擔。防範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必須遵守現行法規,平時應嚴守交通號誌、保持安全距離、避免疲勞駕駛及酒後駕車,並定期檢修車輛降低風險,一旦事故發生,應立即保全證據、報警、記錄並申請保險,並依程序進行協商或訴訟,以確保權益並減少後續爭議。在具體賠償計算上,車損修復費應依維修估價單或實際修復費用為準,醫療費須以醫療收據、診斷證明為依據,看護費則依實際聘僱看護的市場行情及受傷需要期間計算,工作損失須以受害人事故前的收入證明及休養期間推算,精神慰撫金則由法院綜合傷害程度、雙方責任比例、加害人態度及經濟狀況等斟酌核定。

 

若被害人對事故有部分責任,例如違反交通規則、未注意自身安全等,法院將依民法第217條減輕賠償金額,因此在訴訟中,釐清責任比例是爭取賠償的關鍵。此外,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197條有二年及十年的時效限制,被害人知悉損害及加害人起二年間未行使即消滅,自侵權行為發生逾十年亦同,故權利人應及時行使,避免因時效喪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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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刑法第57條=刑法第74條=刑法第276條=刑法第284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5條=民法第187條=民法第188條=民法第192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195條=民法第196條=民法第197條=民法第213條=民法第214條=民法第215條=民法第216條=民法第2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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