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交通事故的處理流程為何?
問題摘要:
依法定SOP行事不僅是免罰與免責的底線,更能有效保命、保證據與保權益:先設警示後撤除、能救先救並通報、能移先標再移、能和解留書留影、能配合就完整配合,如此即可在最短時間恢復交通秩序,並在民刑事與保險理賠的後續程序中站穩法定有利位置。事故發生時秉持「安全第一、證據至上、程序合法、文明溝通」的原則,善用警方文件、保險理賠與公所調解三支箭,才能讓輕微交通事故真正輕微地落幕,既保障自身權益,也不無謂占用司法資源;若你是職業駕駛或案件牽涉人傷、責任不明、保險拒賠等複雜情形,及早諮詢專業律師與理賠專員,釐清刑民交錯路徑與舉證策略,更是避免小擦撞演變成長期糾紛的關鍵。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輕微交通事故的處理流程要兼顧安全、蒐證、通報、理賠與爭議解決五大面向,原則是「先安全、再留證、能快處理就快處理、該報警一定報、所有決定留痕跡」,實務上建議從事故當下起跑:
第一時間減速靠邊、開啟雙黃燈並於來車方向適距放置三角警示牌以防二次事故,確認無人受傷後,用手機沿事故兩車的四角定位、輪胎壓痕、煞車痕與散落物位置環繞拍攝,特寫撞擊點、鈑件凹陷、燈具碎片與地面標線、號誌狀態及周邊監視器位置,再以廣角取景保留相對位置關係;若人車僅受輕損且不影響行車安全,依道路交通安全常識與各地警政指引,於標繪定位或拍照存證後應將車輛迅速移置路邊不妨礙交通處所,以免妨礙通行與再度碰撞;接著互換基本資料(駕照、行照、姓名、電話、住居所、保險公司與保單號碼),可雙向拍照存證並互傳,若對方不願提供或一味要求現金賠償,請冷靜表示將報警處理並立即撥打110報案,同步以保險公司24小時理賠專線報案啟動定損機制,若對方有情緒或施暴傾向,切勿爭執,保持距離並請警方到場。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所授權訂立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明確規範駕駛人或肇事人於事故發生後的即時義務與程序,以減少二次事故、確保救援與證據保存,同時與同條例第62條之處罰要件緊密連動;實務上要把握的原則就是「先警示、速救護、妥通報、慎移置、留證據」,並依規定距離設置警告標誌:在高速公路須於事故後方100公尺、快速道路或速限逾60公里路段80公尺、速限逾50至60公里路段50公尺、速限50公里以下30公尺、壅塞或時速低於10公里以下僅5公尺,遇雨霧視線不良應再增加距離,且若為雙向或多向車流,前方與周邊亦須加設,待現場排除後務必立即撤除標誌以免誤導來車;現場如有人受傷,首務之務是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若發生火災亦應就近使用滅火器初期撲救且同步通報消防,消防單位接獲通報後依法須即刻派遣救護與救災人員趕赴現場,對傷病患施以緊急救護並儘速送醫,而醫院或診所對車禍傷病患不得拒收,須先予急救、必要時再轉診,並登記送醫者與傷病患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與聯絡電話以供事故後續處理;至於車輛與痕跡的保存,原則上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若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與現場痕跡(含車輪位置、散落物、煞車痕等)後,立即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之處所以恢復通行,所謂標繪於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者,法律允許以攝影或錄影記錄替代。
實務上以手機由遠至近、由全景到特寫環繞拍攝,連同里程標誌、道路標線、號誌狀態、可見監視器、天候與地面情形一併入鏡,並相互交換身分與保險資料以利後續;事故發生後原則上應通知警察機關並配合必要之調查,唯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場已自行和解者得不報警,但請務必留存和解書與影像證據避免爭議;若涉肇事逃逸之調查,車輛所有人接獲警方通知後,應依指定日期時間到場說明或提供駕駛人資料,否則將面臨牌照吊扣一至三個月之制裁;上述義務與處罰如何對應到處罰條例第62條?
汽車駕駛肇事無人傷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至3,000元罰鍰,且若車輛尚能行駛卻不儘速標繪並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另處600至1,800元;若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駕駛人應即採取救護、按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且不得任意移動車輛與痕跡,違反者處3,000至9,000元,而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駕照、致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並不得再考領,且警示義務與救護通報義務均屬立即性行為,不以駕駛人主觀認為「傷勢輕微」為免責條件;因此,輕微事故切勿心存僥倖離場或僅口頭私了,一旦對方報案或後續就醫認定傷勢,你的不當處置與離去行為將被評價成違規乃至肇逃風險;合規操作上,請隨車備妥三角故障標誌、反光背心、簡易粉筆或標記筆與一次性手套與小滅火器,事發先確保自身與乘客安全後再布置警示,勿在來車內側逗留;若需要移置車輛,先完成「可還原」之影像標繪,包含四角定位、車輪位置、車頭朝向與車距、地面痕跡與散落物,再按規定距離放置標誌並移至路邊;有傷者時以黃金三十分鐘為原則,先通報119並依急救指引處置,避免搬動頸部疑似損傷者,且以維持呼吸道通暢與止血為先;通報110時清楚報出道路里程、方向、車種、車牌、是否占用車道與是否有危險物,並在原地等待警員到場製作「當事人登記聯單」;若雙方確定僅財損且已達成在場和解,仍建議同步向保險通報以保全權益;如你收到警方針對疑似肇逃的通知,務必依時到場或提供駕駛資料,切勿置之不理以免觸發牌照吊扣;醫療機構依法不得拒收交通事故傷患,若你或對方就醫,院方會完成必要登記,該資料日後亦可作為理賠或訴訟佐證;最後提醒幾個常見地雷:僅在車尾貼三角牌但距離不足視同未妥善警示、未標繪即移車易被認定破壞現場、有人受傷卻私下議和離場違反規定、明知對方受傷仍未通報消防或警方、車主接獲通知不到場或拒不提供駕駛資料、夜間雨霧仍依白天距離放置標誌未酌增等,這些都可能導致罰鍰、吊扣或吊銷及後續法律風險。
所謂「輕微」並不等於不報警,若雙方對事故事實、肇事責任或賠償金額無法達成共識、或擔心被指控肇逃、或任一方酒駕、無照、闖紅燈等涉及刑責或重大違規,均應報警並等待處理人員到場製作筆錄與酒測,警方通常會先引導雙方移置車輛、量測定位、繪製或拍攝現場、核對證件,並開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作為後續理賠與調解依據;若確屬僅財損之擦撞、雙方已以影像完整固定現場且對責任與理賠有共同理解,可現場各自填寫簡易和解紀錄(寫清日期、時間、地點、車號、當事人資料、初步事實、賠償方式與期限、是否包含一切損害),雙方簽名並互留影本,惟除非可即時履行完畢,原則仍走保險與調解管道避免事後反悔;事故發生七日後可向轄區分局或線上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任何時間可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以了解警方對肇責之初判思維,這些文件對談和解、申請調解或提起民事訴訟極為重要;若對方肇事逃逸,請立即110報案並在原地等候警察,彙整你的蒐證(行車記錄器、監視器位置、目擊者聯絡方式),警方通常會以掛號通知車主與駕駛人到案說明,故你報案時務必留下正確聯絡方式以便後續追查。
就醫方面,即便自覺無礙也於24至48小時內至醫院急門診檢查並取得診斷證明,許多軟組織傷(鞭甩症、挫傷)有延遲發作風險,診斷書亦是後續人傷理賠、勞動力減損或慰撫金的必要證據;理賠層面,若僅財損,依強制險不負車體修復,需以對方第三責任險或己方車體險處理,流程為報案—定損—估價—授權修復—支付或代位求償,切記保留維修前照片、估價單、發票與停車拖救單據,若對造或保險堅持自行指定廠修且你不同意,原則上你仍得自行選擇信任廠,費用日後請求,除非契約另定;如有人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先行給付醫療費與失能、死亡基本額度,再由肇事方的任意第三責任險與加害人自行負擔的差額補足,提出理賠時敬請備妥診斷證明、醫療收據、病歷摘要、工作證明與薪資單以證逸失收入,若家屬照護請求看護費,建議同步提出醫師「需專人照護」之醫囑與照護日誌。
爭議解決上,無人傷亡僅財損多屬民事,雙方可先由保險公司協助協商,若仍無共識,向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成立之筆錄具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較私下收據具體且可執行,若調解不成,再行提起民事訴訟;若有人受傷涉及刑事過失傷害,告訴期限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原則為6個月,自得知行為人起算,和解或賠償有助於檢警量處或法院量刑,若涉及酒駕、公危或肇逃屬公訴罪,檢方仍得依法偵辦;時間與時效別忘記:一般侵權賠償請求依民法第197條規定,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最長十年除斥,車體修復、代步車與貶值損失等請求均應於時效內主張並佐以證據;若需將車輛送修,原則上除車輛另有鑑定必要,得先自行送修但務必在拆修前完成全車受損面向的影像存證並讓保險定損到位,以免爭議。
常見地雷還包括:事故後私下給對方大筆現金而未留書面與影像證明、未報警也未向保險報案造成日後拒賠、因怕麻煩把行車紀錄器檔案覆寫、對方未提供資料便讓其離去導致難以索賠、或逕自離開現場被指控肇逃,正確作法是當場留痕跡與交換資料、報警或至少保險報案、雙方合意離開要以影像紀錄彼此無追訴與求償意見;若對「處理單位肇事違規舉發」有疑義,可依法向分局交通組聲明異議或循法院交通法庭提起撤銷訴訟,對「初步分析研判表」責任判斷有爭執,得向主管機關申請鑑定或於民事訴訟聲請專業鑑定;事故處理的本質是風險與證據管理,平時裝設前後(最好四路)行車記錄器、定期檢查煞車胎紋與燈具、投保第三責任與超額賠償、熟悉保單自負額與代位求償條款,都是把損失降到最低的基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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