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警員開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不服?

24 Sep, 2025

問題摘要:

民眾如對警員開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有不服,並不能透過行政訴訟加以爭執,因為該文件不屬於行政處分,其本質僅是程序性紀錄與資訊提供,無法直接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若認為自己不應列入其中,應在後續的保險理賠、調解或民事訴訟程序中提出抗辯,並以事證說明自己與事故的關聯程度,由主管機關或法院依據完整的證據與程序作實質判斷。換言之,聯單的存在只是交通事故處理流程中的一個環節,民眾應正確認識其性質,不必過度擔憂其法律效果,更不宜誤認為可單獨對聯單提起行政救濟,以免徒勞無功。

 

律師回答:

「明明跟我沒關係,為什麼把我列入聯單之中,我可以不服嗎?」

 

發生交通事故時,警察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進行調查訪問,並於程序結束後開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予雙方當事人,許多人在收到這份文件後會產生疑問:既然自己認為並無肇事責任,為何會被列入聯單之中?甚至有人認為此舉有侵害權益之虞,因而想透過行政救濟程序提出不服。然而必須釐清的是,聯單的性質並非行政處分,而是一種行政機關在調查過程中為了後續和解及理賠便利所開具的紀錄性文件,其本身並不直接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效果。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人民若認為行政處分違法而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始得提起撤銷訴訟,而行政處分的定義則見於訴願法第3條及行政程序法第92條,必須是行政機關對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且能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至於登記聯單,其性質僅屬於一種程序性紀錄文件。

 

警員依處理規範第11點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調查訪問後,開具聯單僅是為了協助雙方當事人日後和解、保險理賠、訴訟準備及行政後續程序,並非對責任歸屬作出確定判斷,更不會直接限制或剝奪任何人的權利義務,因此不具備行政處分之要件。

 

換言之,對於該聯單本身並不能提起行政訴訟或訴願,即使當事人不服被列入其中,仍不得以此為由向行政法院請求撤銷。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進一步規定,若起訴不備合法要件,行政法院應裁定駁回,登記聯單既非行政處分,若以之為標的提起撤銷訴訟,自屬欠缺要件,必然會遭法院裁定駁回。

 

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準此,人民以行政處分違法提起上述撤銷訴訟,係以有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要件;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3條第1項及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

次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機關就法令所為釋示、或單純之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本於行政權而對人民所為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自非行政處分,故對於非屬行政處分之函文提起撤銷訴訟,其起訴即屬不備合法要件,又不能補正,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有關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內政部警政署92年11月4日警署交字第0920153268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0點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下稱處理規範),其中有關調查訪問,第11點規定:「調查訪問主要係藉由調查詢問肇事當事人,幫助瞭解肇事經過。同時調查訪問所作之紀錄,亦是分析肇事原因、判定肇事責任的主要依據之一。㈠調查訪問對象:調查訪問的主要對象為交通事故當事人(肇事人、被害人)、見證人及相關人員。㈡調查訪問當事人內容:調查訪問的主要內容如下:1.當事人的基本資料:……2.當事人的身心狀況資料:……3.肇事經過……㈢調查訪問文書製作:1.調查訪問內容應製作調查筆錄……2.製作犯罪嫌疑人之調查筆錄……3.調查筆錄經受詢問人確認無誤後,應請其簽證,……4.因故無法當場進行調查訪問(如肇事人受傷送醫),……5.調查訪問結束後,應開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予當事人…,以利當事人和解及後續處理事宜。……」基此,警員依處理規範第11點規定調查訪問當事人,所作紀錄係分析肇事原因、判定肇事責任的依據之一;調查訪問結束後所開具之登記聯單交付當事人,係利當事人和解及後續處理事宜,易言之,此登記聯單僅係交通事故承辦警員於訪問當事人後,所作成利於當事人和解及後續處理事宜之文件,作為交通事故分析肇事原因、判定肇事責任之一種證據方法,並非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決定,亦未對外直接發生何種法律效果,尚非行政處分,是不得為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所定撤銷訴訟之標的。經查,本件抗告人固對相對人所屬警員開具系爭聯單不服,提起本件行政救濟,然核系爭聯單「交通事故處理當事人須知」之記載,分別僅係告知當事人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向相對人申請閱覽或提供系爭交通事故相關資料及查詢事故原因研判分析結果、財產損害如何請求、人員受傷如何提出告訴、違規舉發異議之相關程序,並參照上開規定及說明,系爭聯單均非行政處分,至為明確。則抗告人就系爭聯單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自不合法。原裁定以系爭聯單係確認處分,雖有未洽,惟以抗告人訴願逾期為由,本件起訴即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則結論並無不同。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抗字第342號裁定)

 

實務上,聯單的功能在於提供一個初步的事實紀錄,協助後續理賠、訴訟或調解程序順利進行,並非責任判斷或處罰命令。例如其中所載的「交通事故處理當事人須知」內容,大多是告知民眾如何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如何申請閱覽相關資料、如何提出告訴或異議等,這些均屬資訊性質的通知,而不是行政處分,因此對法律效果沒有決定性影響。假使當事人認為自己與事故無涉,被列入聯單可能造成誤解或爭議,正確的做法應是保留自身意見,於後續責任釐清、保險理賠或民事訴訟程序中提出,並以相關證據加以佐證,而不是針對聯單本身提起行政救濟。

 

聯單僅是分析肇事原因、判定肇事責任的依據之一,並不直接產生責任歸屬或其他法律效果,故無從以行政訴訟救濟。此一見解對於實務運作有重大意義,因為若將聯單視為行政處分,則意味著每一起事故都可能衍生大量行政爭訟,反而徒增司法資源的浪費,而無助於實際問題的解決。

-事故-車禍-車禍現場處理-報案

(相關法條=行政訴訟法第4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訴願法第3條=行政程序法第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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