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受傷,如何進行求償程序?
問題摘要:
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在檢察官起訴後才能提起,由法院刑事庭或移送民事庭審理,是否需要強制調解要視受理法院性質而定;而獨立民事訴訟則不受刑事程序限制,隨時可以提起,但須先經過強制調解。兩者都能請求財產損失與精神損害賠償,差別在於程序時點與舉證責任安排。對當事人而言,若案件本來就已進入刑事起訴階段,選擇附帶民事訴訟或許較為便捷,但若檢察官不起訴或希望立即主張權利,則直接提民事訴訟才是可行之道,而無論選擇哪一種方式,和解仍然是解決爭議的有效方法,只要條件合理且能保障雙方權益,和解往往比冗長訴訟更符合實際需要。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或其家屬往往需要透過警方的事故處理資料來釐清事實與責任,並作為後續和解、理賠、提告的依據。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訂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交通事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處理單位申請閱覽相關資料,範圍以現場圖及現場照片為限,並須在警察機關辦公室內閱覽,不得攜出、塗改或增刪,不過現場圖與照片部分得申請複印或備份,以利當事人留存。而肇事者、被害人或其家屬若需要正式的證明文件,也可以向警察機關申請開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警方受理後不得拒絕,這份證明通常是申請強制險理賠或作為民事訴訟的必要文件之一。
在一宗典型案例中,事故為追撞,受害人當時靜止等待紅燈時遭後方單速腳踏車撞擊,造成輕傷,但後座乘客卻出現頸部挫傷、腦震盪與心理陰影。此時如果受害人僅獲得醫療費與財物損失賠償,卻希望額外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則需提供醫院診斷書、病歷資料、精神科或心理治療紀錄等具體證據,證明事故已對其心理造成持續傷害,法院或調解單位才可能酌情認定金額。精神損害賠償屬於民法第195條所保障的人格權受侵害救濟,必須舉證損害存在與因果關係。至於是否進入調解委員會,雖然有聲音認為調解委員會往往會將賠償金額壓低,但調解仍是一個節省時間與訴訟成本的途徑,如果雙方能夠接受,也能在合法的程序下形成和解筆錄具拘束力,避免冗長訴訟。但若和解破裂,當事人仍可透過附帶民事訴訟或獨立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另一方面,因為受害人已經到警局提起刑事告訴,案件進入刑事偵查程序,必須注意避免案件「被吃案」。依規定,提告後警方應開立報案三聯單,以確認告訴成立,若警方怠於製作,當事人可以透過110報案(有全程錄音)、各縣市警察局勤務中心網路報案系統,甚至向督察組或警政署督察室申訴,確保案件進入偵查,避免流於無作為。如果當事人事後才發現自己未留取對方的姓名、電話或地址,導致難以進行調解或訴訟,依規範仍可透過警方取得必要資訊。車禍當時即可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其中載有對方的基本資料與聯絡方式。若當下未申請,事後仍可憑利害關係人身分向警方申請現場圖、照片(事故發生7日後可申請)、以及初步分析研判表(30日後可申請)。這些資料均能作為後續提出告訴、申請調解或訴訟的重要依據。從制度面來說,交通事故發生於道路上,應立即報警處理,因為只有經過警方處理過的案件,才具備申請交通事故鑑定的資格。
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規定,鑑定必須建立在警察處理紀錄的基礎之上,若僅私下和解,日後再起爭議便無法再申請鑑定,容易陷入證據不足的困境。因此,律師普遍建議不論事故輕重,都要報案,由警方完成正式紀錄,以保障後續權益。
簡言之,車禍後的處理流程可分為幾個層次:第一是現場處理,應立即報警,並索取登記聯單;第二是報案後如涉及傷亡,可能進入刑事訴訟,應確保警方受理並開立報案三聯單;第三是若和解不成,可以進入調解或提出民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第四是精神損害賠償必須提出明確的醫療證據,證明心理傷害的存在。最後,若因現場疏忽未留存對方資料,仍可透過警察機關的公開文件申請程序取得。綜合而論,交通事故處理重點在於第一時間保存證據與程序,妥善利用警方紀錄與法律途徑,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在處理車禍事故時,受害人或加害人常會面臨一個選擇:究竟是提起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單獨走民事訴訟的程序?
兩者雖然都能達到請求損害賠償的目的,但程序規定、適用時間、調解方式與舉證責任卻大不相同。首先談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時間,必須在檢察官提起公訴之後,到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止,換言之,在警局報案、提出告訴時,尚不能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為那時案件仍在偵查階段,必須等到檢察官起訴,案件移送法院審理,當事人才可以透過向法院遞交書狀,或在開庭時直接向法官陳述的方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此,若有人誤以為在警局提告時就能「連帶」提附帶民事訴訟,恐怕是誤解。附帶民事訴訟的特色在於,刑事訴訟的程序會先釐清被告是否犯罪,若犯罪成立,法官會一併審酌被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這樣被害人無需另行提起獨立民事訴訟,能節省時間與訴訟成本。不過需要提醒的是,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通常範圍限於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也就是因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財產上或非財產上損害,例如醫療費、財產損失、精神慰撫金等。若要請求其他與犯罪無直接關聯的債權債務糾紛,則不能透過附帶民事訴訟處理。再來談民事訴訟。
如果受害人不願等待刑事程序,或檢察官最後決定不起訴,被害人依舊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民事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加害人因過失侵權應負賠償責任。民事訴訟不受刑事程序限制,當事人隨時都可以起訴,警局並不是受理民事訴訟的機關,因此必須向法院正式提起訴訟。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主要落在原告,被害人必須提出診斷書、醫療單據、修車費用、營業損失證明等,才能請求相對應的賠償,精神損害賠償則依民法第195條規定,需說明因事故所受精神痛苦,並舉出生活受到影響的事證,法院才會考量身分、經濟能力、加害手段等因素,決定合理金額。關於調解,車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所列的強制調解案件,若案件進入民事庭審理,起訴前必須先經過法院調解,未能調解成功才會進入正式審理程序。當事人可選擇向法院聲請調解,或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後者必須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進行。調解的功能在於讓中立第三人介入協商,協助雙方達成和解方案,調解委員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14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2條,以和平、公正態度協助當事人化解爭議。
雖然有聲音認為調解委員會往往會壓低金額,但從法律角度而言,調解委員會應該秉持合理原則,並無偏袒一方的法定依據。若案件留在刑事庭審理,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以下有關附帶民事訴訟規定準用刑事訴訟程序,並未明文規定必須調解,因此刑事庭的法官雖然可以進行調解,但並不像民事庭那樣有強制調解的要求。
至於精神損害賠償部分,受害人可以在附帶民事或獨立民事訴訟中提出,依據民法第195條,若因他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身體、健康或自由而受有精神痛苦,得請求相當金額的賠償。法院會依受害人的痛苦程度、加害手段、雙方經濟能力、教育程度、社會地位等因素綜合判斷金額。實務上只要有身體傷害,提出診斷書後通常法院會一併判給精神賠償金。
舉例來說,有當事人因車禍被撞導致腳踝骨折,主張營業損失、精神損害等,但若其營業損失無法提出具體證明(例如財務帳冊、營業報表),則法院不會輕易採信其空言主張。至於精神賠償部分,只要有診斷書佐證傷害,即便傷勢不算重大,法院仍可能依酌量標準判給一定金額。
最後,和解仍然是一條重要的途徑。若經鑑定或審理結果顯示雙方均有過失,法院會依過失比例分擔責任,此時若雙方能透過調解達成共識,不僅能避免刑事告訴持續纏訟,也能減輕時間與金錢負擔。尤其在告訴乃論之罪(如過失傷害)中,若雙方和解,受害人撤回告訴,被告刑事責任便隨之消滅。因此,若對方要求和解金額合理,常常比曠日廢時的訴訟更具實際利益。但和解協議書必須清楚約定受害人收受款項後不得再提告,違反時需賠償違約金,以避免反悔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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