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該怎麼辦?去警局做筆錄要注意什麼?

24 Sep, 2025

問題摘要:

車禍後應立即報案,取得警方客觀紀錄,以便日後申請鑑定、進行理賠或訴訟;若有人員傷亡,則可能需製作筆錄,務必慎言,必要時尋求律師協助;最後善用法律授權向警方調取相關資料,將有助於和解談判或法院攻防。換言之,冷靜處理、正確報案、謹慎筆錄,是保障自身權益的關鍵步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發生車禍往往令人驚慌失措,但正確的處理流程能避免責任爭議與事後的不利。首先,事故發生後應立即確認現場人員傷亡情況,若有人受傷,應立即撥打119請救護車到場協助,並同步撥打110報案,通知警方前來處理。

 

報案的功能並非立刻由警方判定責任,而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所訂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對事故現場詳加勘查、蒐證與紀錄,包括事故地點與道路狀況、散落物與車輛位置、駕駛人身心狀況與損害情形,甚至透過監視器、行車紀錄器等科學工具保存跡證。警察所製作的紀錄、現場圖與照片,將成為後續保險理賠、責任認定與訴訟的重要依據。若事故僅為輕微財損,雙方也許會想私下和解,但若未經警方處理,日後便無法向交通事故裁決所或鑑定委員會申請事故鑑定,反而喪失公正裁決的依據,因此不論事故大小都應報案。

 

很多人以為報案是要找警察替自己主持公道,現場立即判斷誰對誰錯,但事實並非如此。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所訂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警方接獲通報後,主要任務是記錄事故現場狀況,蒐集跡證,進行基本調查,協助交通恢復,而不是當場裁定肇事責任。

 

依據該辦法第9條、第10條,警方到場會先調查身分,紀錄事故人事時地物,進行現場勘查與拍照蒐證,注意駕駛人是否飲酒或吸毒,車輛碰撞位置、散落物痕跡及環境狀況,甚至透過監視器或行車紀錄器保存資料。這些資料會形成「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以及現場圖、照片等,但尚不具有法律上責任判斷效果。報案後,警方通常會出具「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上面可能會出現一些根據現場跡象所作的初步推測,例如「撞擊力道強烈,疑似超速」,但這僅屬紀錄報告。真正具有法律鑑定效果的,是由各地交通事故裁決所或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所作的專業鑑定,該鑑定結果才能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並且需要當事人提出申請與繳納規費,金額約3000元,是否值得申請需視損害金額與爭議程度衡量。

 

換言之,報案的效果在於確保有完整的官方紀錄,日後若要申請鑑定、保險理賠或進入訴訟,才能具備程序上的基礎。如果事故雙方僅自行拍照後私下和解,事後又發生爭議,便無法再透過鑑定機關處理,會陷入舉證困境。因此律師普遍建議,不論事故輕重,最好還是報案,至少確保法律途徑可用。至於「訪談紀錄」與「筆錄」必須區分。警方在車禍現場或處理交通事故時,通常會先製作訪談紀錄,詢問當事人事故經過、車輛狀況、駕駛身心狀況等,作為研判事故原因的參考。這份紀錄不是刑事程序上的「筆錄」,沒有直接法律效果,只是行政調查性質的文件。

 

但若事故造成受傷或死亡,情節涉及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或有被害人提出告訴,案件便轉入刑事程序,警方就會對當事人製作警詢筆錄。警詢筆錄依刑事訴訟法第41條、第100條之2製作,屬於刑案偵查程序的一環,會影響檢察官是否起訴與法院裁判,因此份量極重。做筆錄的程序包括人別訊問(確認身分)、告知案由(通常是過失傷害)、告知緘默權與律師辯護權,然後進行正式詢問,最後由當事人確認內容並簽名。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警詢全程須錄音,避免筆錄被竄改。當事人在筆錄中應特別注意,不要輕率承認責任,除非有明確事證且事前評估講述不會影響案情,否則寧可謹慎以對,避免在沒有專業協助下講出對自己不利的話。

 

相反地,對於對方明顯的違規或過失,可以如實陳述,並指出相關跡證。很多人會擔心在警局孤立無援,其實刑事訴訟法第27條明定,不僅法院審理時被告可以選任律師,在警詢、製作筆錄時也可以找律師陪同。律師雖不得代答,但能在場確保警方不會使用誘導訊問或違法偵訊方式,給予當事人心理支持與法律提醒。因此,若事故有可能涉及刑事責任,當事人務必諮詢律師,必要時請律師陪同製作筆錄。車禍後除報案與筆錄,當事人還可以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向警方調取相關資料,包括當場可取得的登記聯單,七日後可申請的現場圖與照片,以及三十日後的初步分析研判表,這些資料對保險理賠、談判和解及訴訟攻防都有幫助。

 

報案後若事故有人員受傷或死亡,通常會涉及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警方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會進一步請肇事嫌疑人或相關當事人到警局製作筆錄。

 

做筆錄時要特別謹慎,因為筆錄記載會成為檢察官是否起訴與法官裁判的重要參考。程序上警方會先確認人別,告知案由,宣告緘默權與律師辯護權,再進行詢問,完成後由當事人確認筆錄內容並簽名。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全程必須錄音,避免內容被竄改。

 

做筆錄時應注意,對於涉及自身責任的陳述,除非有明確證據且事前研究判斷講出來不會不利,否則不宜過度承認責任,以免日後在訴訟上陷於被動。相反地,若有證據顯示對方確有過失,則可在筆錄中明確陳述,以利後續爭取權益。當事人若不安心,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7條請律師陪同製作筆錄,律師雖不得代答,但可提供法律意見,避免遭誘導訊問或不慎講出對己不利的內容。

 

事故後,當事人還可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向警方申請事故相關資料,包括事故當時的登記聯單、七日後可申請的現場圖與照片,以及三十日後可取得的初步分析研判表,雖然初判表法律效力不高,但仍有參考價值。若有必要進行正式鑑定,則應向鑑定機關提出申請,並繳交規費,鑑定結果才具法律上的效力,可作為法官裁判依據。

-事故-車禍-車禍現場處理-報案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27條=刑法第2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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