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權與肇事責任歸屬關聯為何?

24 Sep, 2025

問題摘要:

路權與肇事責任的關聯在於,交通規則透過一般通行權與優先通行權,建立道路使用的秩序與優先次序,任何一方只要侵害他方依法享有的路權而造成事故,就須承擔主要責任;若雙方都有違規或注意義務懈怠,則按違規程度分攤過失比例。故駕駛人應熟知路權規則,並在行

車時保持警覺,方能在法律上避免不必要的責任,在實務上也能降低事故發生率。路權制度不僅是交通秩序的基石,也是事故責任歸屬的判斷依據。一般通行權保障道路基本秩序,優先通行權則解決路權衝突時的先後次序。任何一方若違反這些規定,即構成侵害他人路權之行為,在事故責任分配上往往要承擔主要過失。駕駛人若能熟悉並遵守路權規範,不僅可降低事故風險,亦可在發生事故時有效維護自身的法律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路權與肇事責任歸屬之關聯,實際上是交通事故判斷責任歸屬的核心依據之一。在法律上,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必須考量駕駛人是否遵守交通規則,是否尊重他人路權,以及是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

 

若違反交通規則或侵害他人合法路權而導致事故,通常要負主要或全部的肇事責任。所謂「路權」,簡單來說,就是用路人在特定時間、空間內依法使用道路的權利,這些規範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及相關處罰條例所界定。路權主要分為兩大類:一般通行權與優先通行權。

 

路權是交通法制中極為重要的一環,其核心精神在於規範用路人於特定空間與時間內使用道路的權利,並以此維持交通秩序、提升道路使用效率以及確保公共安全。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與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規定,主管機關透過各種交通管制設施,將道路通行權利合理分配給不同用路人,這種分配的結果即是所謂的「路權」。

 

廣義而言,路權包括「一般通行權」與「優先通行權」兩種,前者屬於基礎規範,用以確保車輛與行人依照指定車道、時段、方向行駛,後者則處理路權衝突時的優先次序,避免因搶道或誤判導致事故發生。從責任歸屬角度來看,路權常被作為肇事責任判斷的依據,因為侵害他人路權的行為多半伴隨過失甚至違法。就一般通行權而言,交通主管單位會針對不同車種、路段或時段做出限制,若駕駛人違反這些規定即喪失其通行權。

 

一般通行權係指在符合法令及交通管制規定下,任何人都可以依照正常的交通秩序使用道路,例如依道路劃設的車種專用車道行駛(如公車專用道、機車專用道)、遵守單行道或調撥車道的方向規定、依時段限制通行、依左轉專用道或右轉專用道行駛等。

 

當駕駛人違反上述規定時,即喪失其通行權,此時如發生事故,將可能成為肇事責任的主要承擔者。

 

例如汽車強行駛入公車專用道與公車發生碰撞,或機車違規行駛於禁止機車的快速道路而與他車發生事故,因違反一般通行權限制,自然要承擔較大比例的過失責任。然而,一般通行權只是基礎,實際上事故發生時更多需要考慮的是優先通行權。

 

優先通行權的設計目的,是因為道路使用人之間常常會出現路權衝突,例如直行車與轉彎車、幹線車與支線車、右方車與左方車、先進入圓環車與將進入圓環車等,此時必須透過法規明定優先次序,以避免爭道搶行引發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等規定中,明確規範優先通行的原則:

一、直行車優先於轉彎車,因此轉彎車若未禮讓直行車而發生事故,通常須負主要責任。

二、幹線車優先於支線車,少線道車應讓多線道車,左方車應讓右方車,這些規則都明示誰具有優先通行權。

三、迴轉車應禮讓直行車,若迴轉車未停等讓行造成事故,則需負責。

四、圓環路口的優先權,已進入圓環之車優先於欲進入圓環之車,多車道圓環則以內側車優先。

五、超車行為中,後車須確認前車無障礙並且打方向燈示意,若強行超車導致事故,後車責任重大。

六、交岔路口如無燈號,則依前述優先原則判定。這些優先規範,形成事故責任歸屬的判斷基準。

 

舉例而言,車種專用車道例如公車專用道、貨車專用道或機車優先道,均限定特定車輛才能使用,若一般小客車違規進入並發生事故,將因侵害專用車道之路權而承擔主要責任。再者,單行道、調撥車道等屬於遵行方向車道,若逆向行駛或不依指示行駛同樣構成違反通行權之行為。時段限制亦是常見設計,例如尖峰時段禁止大型車輛進入特定路段,或某些時段禁止轉向,違反者一旦導致事故,即難以推卸責任。

 

此外,轉向專用車道的設置更是為保障交通流暢與安全,若駕駛人佔用或濫用左轉專用車道或右轉專用道,也屬於侵害他人路權的行為。從這些規範可以理解,一般通行權並非抽象概念,而是由車道類型、標誌標線與時段管制共同構成的實體規範,違反這些規定即失去正當的道路使用權。至於優先通行權,其功能則是在處理不同用路人同時使用道路可能發生的衝突時,明確規定誰應當先行,誰應當禮讓。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等規定,常見的優先原則包括:直行車優先於轉彎車,幹線道車優先於支線道車,多線道車優先於少線道車,右方車優先於左方車,圓環內車優先於圓環外車,會車時靠山壁車應讓外緣車,上坡車應讓下坡車等。這些優先規則的存在,是因為雖然所有人都享有使用道路的權利,但當路權相衝突時,必須劃定優先次序以避免事故。舉例來說,在無號誌的交岔路口,若支線車未禮讓幹線車而發生碰撞,即侵害幹線車的優先通行權;又如右轉車未禮讓直行車,則右轉車需負主要責任。再如圓環路口,若外環車強行進入導致事故,也要承擔過失責任。

 

進一步觀察,交通法規亦對於超車、會車、迴車等情況設定優先原則,例如超車時前車具有優先通行權,後車必須在安全條件下才能超越;迴轉車必須禮讓直行車;同向多車道變換時直行車具有優先權,外車道必須讓內車道先行。這些細緻的規範體現優先通行權的核心精神,即在可能發生衝突的情境下,透過規則預設一套優先順序,保障交通安全與秩序。除上述兩大核心,其他相關條文亦對路權的維護提供細則。

 

例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規定,後車必須與前車保持足以煞停的安全距離,不得逼近迫使前車讓道;第95條規定汽車應靠右行駛,僅在特殊情況下才能行駛左側;第97條規定雙向二車道車輛不得侵入來車道,超車時需符合安全要件;第98條針對多車道行駛之內外側車道使用與變換亦有明文;第99條則規範機車行駛之車道及兩段式左轉方式;第100條針對會車之禮讓原則明確規定靠山壁車、上坡下坡車之優先次序;第101條對於超車的禁行路段與程序提出明確規範;第102條則對交岔路口的通行原則做全面規定,包括支幹線車道、左轉右轉車道、圓環通行原則、交通壅塞時交互輪流通行等。

 

這些規範共同構築完整的路權體系,透過一般通行權保障基本秩序,透過優先通行權解決衝突情境,並以具體行車規則補充落實。實務上,肇事責任歸屬的判斷,往往是依照是否侵害對方之路權作為基準。如果一方明顯違反交通規則,例如闖紅燈、違規左轉、未依規定禮讓等,即侵害他方合法路權,自然要承擔主要過失責任。

 

然而若雙方皆有違規或注意義務懈怠,則可能依比例分擔責任,例如五五責任或七三責任等。法院與事故鑑定機構通常會綜合違規情節、現場跡證、監視器錄影與雙方供述,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優先順序與路權規範進行責任分配。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路權規則明確規定優先次序,但駕駛人仍須遵守「信賴保護原則」與「防止危險義務」。換言之,駕駛人可以合理信賴其他用路人會遵守交通規則,但若明顯看到他人違規而未採取防止措施,仍可能構成部分過失。

 

實務上,肇事責任的歸屬主要是看誰侵犯誰的路權。例如,若直行車未注意號誌而闖紅燈撞上合法左轉車,則直行車因違反號誌規定而須負主要責任,並非單純以直行車優先為依據。又如,在圓環路口,若後進入圓環的車搶道與已在圓環內的車相撞,責任多半歸於搶道者。

 

法院與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在判斷時,會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優先次序,搭配具體違規情節、現場跡證、監視器畫面與當事人口供,進行比例分配,常見的如七三責任、五五責任等比例分擔。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法律設計路權優先順序,但駕駛人仍須遵守「信賴保護原則」與「防止危險義務」。亦即駕駛人雖可合理信賴他人會遵守交通規則,但若現場已顯示危險跡象,例如對方明顯未減速準備闖紅燈,仍強行通行,就不能完全主張自己有優先路權而免責。換言之,若駕駛人有能力預見並避免事故卻未注意,也可能被認定有部分過失。

-事故-車禍-肇事責任認定-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5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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