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轉黃燈加速通過路口,闖黃燈有錯嗎?
問題摘要:
看到圓形黃燈時是否可以加速通過,答案在於「視距離與安全而定」:若已進入猶豫區或距停止線過近,則應盡速安全通過;若仍有足夠距離可煞停,則應減速停下來,不應逕自加速衝過。法律並未明文處罰「闖黃燈」,但在事故發生後,是否有違反黃燈警告義務,會直接影響肇事責任的歸屬。換言之,駕駛人看到黃燈時不能一律認為理所當然應該加速通過,而要依當下路況、距離與安全條件,做出最能避免風險的判斷,這才是法律規範與交通安全設計的真正意旨。
律師回答:
關於駕駛人遇到號誌轉為黃燈時加速通過路口是否屬於「闖黃燈」的問題,必須先從法規設計與交通安全目的出發來解釋。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規定,圓形黃燈的意義在於「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換言之,當黃燈亮起時,駕駛人尚未完全喪失通行路權,僅是被提醒紅燈即將到來,因此若此時車輛正接近路口並已無法安全停下,駕駛人迅速通過路口在法律上是被允許的,不會構成處罰的「闖燈」行為。但若駕駛人仍距停止線有足夠距離、能安全煞停卻選擇加速衝過,這時法律雖未明文規定要處罰,但若因此發生事故,駕駛人就可能被認定違反注意義務而負責。
對於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未至交岔路口之停止線而號誌燈號已顯示為黃燈, 倘駕駛人仍繼續行駛進入交岔路口,可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處罰,交通部82.10.05.交路(八二)字第033484號函: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百零六條第四款規定:「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亦即黃燈顯示時,尚未失去通行路權,故不宜依主旨所敘條款處罰。
黃燈顯示時駕駛人尚未失去通行路權,不能直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3款來處罰,但這並不表示黃燈亮時完全沒有規範意義。黃燈的設計是作為綠燈與紅燈間的緩衝,讓駕駛人能有判斷是「安全通過」還是「停下等待」的時間,因此在實際道路設計上,黃燈秒數會依路段速限與路口寬度來計算,搭配「全紅時間」的清道設計,以確保在黃燈剛亮時進入路口的車輛能在紅燈出現前通過路口,避免與橫向放行的車流衝突。
也因此若駕駛人已經進入所謂「猶豫區」,即距停止線不足15至20公尺或已進入路口,此時若硬煞車反而可能造成後方追撞,則必須加速安全通過,這就是實務上「黃燈要快通過」的道理。然而若駕駛人距離停止線仍遠,仍有足夠距離可安全煞停,卻為了貪圖時間而加速衝過,則一旦發生車禍,就會被認定違反「未依黃燈警告注意安全」之義務。
按行車管制號誌之「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4款、第5款第1目分別定有明文。故車輛於號誌燈號轉換為黃燈顯示時恰抵停止線,即所謂「猶豫區」,理論上應迅速通過路口。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則規定:「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觀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該條規範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之意義。首先圓形綠燈表示車輛可直行或轉彎,行人亦可直行穿越道路;箭頭綠燈則僅限依箭頭方向行駛;閃光綠燈則為綠燈時段終了之警告,提醒駕駛人儘可能不要再進入路口;圓形黃燈則警告紅燈即將亮起,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圓形紅燈則表示禁止通行,不得進入路口。
由此可知,號誌本身乃交通秩序維持之核心,駕駛人若不遵守號誌,即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之行為,可處以罰鍰。進一步而言,當駕駛人遇號誌轉換時,例如綠燈轉黃燈,若仍強行通過而發生事故,則不僅涉及民事上與有過失之責任,在行政法上亦可能因違反號誌指示而遭裁罰;若駕駛人於紅燈時闖越停止線,更屬明顯違反規定,依法得處罰鍰並記點。實務上所謂「闖黃燈」並非法律用語,因圓形黃燈並非禁止,而是警告紅燈將至,若車輛已進入猶豫區無法安全停車,則得快速通過;但若仍有足夠距離煞停卻選擇加速衝過,則發生事故時將被認定違反注意義務而負責
行車管制號誌綠黃紅燈在設計上本來就有不同的意義,基本上有號誌路口黃燈時間的秒數設計和速率有關,速限設計和路幅寬度有關,加上全紅時段清道時間設計,只要在車流順暢路口不擁塞情況下,在黃燈時間前段進入路口應可在亮全紅時通過路口,而如果在黃燈時間後段或最後一秒才進入路口,則可能會在全紅時段或橫向綠燈亮時才能通過路口,容易與綠燈起駛車輛衝突,因而黃燈亮時應即煞停等候或迅速通過路口與看到燈號變換時的距離有極大關係,如有據証明在黃燈時間末進入路口與橫向綠燈起駛發生事故者,應責以「無視黃燈警告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仍進入路口為肇事原因之責任。
實務見解亦多認為,所謂「闖黃燈」並無法律明文,但在事故責任認定上,若能證明駕駛人在黃燈末段或紅燈初段才進入路口,就要對事故負主要責任,因為黃燈顯示的本意即是提醒駕駛人「即將失去通行路權」。進一步比較不同號誌狀態,圓形黃燈與閃光黃燈完全不同,圓形黃燈是過渡性質,重點在於決定「停或過」,而閃光黃燈則是「警告減速、小心通過」,要求駕駛人即便未紅燈也要放慢速度注意安全。相對的,閃光紅燈則必須完全停車再開,以禮讓幹道車輛,這些規範差異需要駕駛人正確分辨,否則會誤以為「黃燈一律加速通過」,而忽略了圓形黃燈與閃光黃燈在規範上的南轅北轍。
若在黃燈時發生事故,實務上會根據事故時點與號誌狀態判斷:若在黃燈初段就已進入路口,且能在全紅時段內通過,通常認為尚屬合法通行,責任不大;但若在黃燈末段甚至紅燈剛亮才進入路口,則可能被視為「無視黃燈警告」的違規行為,事故責任要負主因。
此外,是否有行車紀錄器、監視器影像、或路口監控資料,都會影響責任判斷,若雙方對號誌顏色爭執不下,警方與法院多會依肇事圖、煞車痕跡、證人證詞來判斷,但這些往往難以還原瞬間的燈號,因此行車紀錄器的重要性不可言喻。刑事與民事的責任也會有所不同,在刑事責任上,駕駛人若違反號誌規範,未注意黃燈警告仍貿然通過,撞擊他人造成人傷亡,可能成立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而在民事上,法院會依與有過失原則分配責任比例,例如若另一方也有超速、闖紅燈等違規,則不會由一方全數承擔,而會依比例分擔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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