駛出巷口不暫停,導致車禍發生,有何肇事責任?

24 Sep, 2025

問題摘要:

從巷口駛出不暫停而導致車禍的情況,幾乎都會被認定為支道車違反交通規則,構成主要肇事責任,因為巷口駛出車輛在交通秩序中處於「劣勢地位」,必須主動暫停、禮讓幹道直行車先行,否則就是違規行為,而違規者即是肇事主因,僅有在直行車亦有明顯違規如超速、未注意車前狀況等情形下,才可能分擔部分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日常交通中,巷弄與幹道的交會處是最容易發生事故的地方之一,尤其駕駛人自巷道駛出進入幹道時,若未依規定暫停觀察即貿然駛出,往往會導致直行幹道車輛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形成交通事故,而此類事故在肇事責任歸屬的判斷上,雖然有明確的交通規則作為依據,但仍需依實際情況與雙方行為綜合判斷。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之明文規定,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而在交通壅塞時,則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此外,第102條第1項第7款亦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這些規範顯示在無號誌的交岔路口中,巷口車輛(支道車)必須「暫停」而非僅減速觀察,待確認幹道車輛(直行車)無來車或安全距離足夠時方可駛出,所謂「暫停」在交通規範的意涵中,是指車輛須完全停止輪胎靜止,駕駛人應環顧左右觀察來車情形,確認安全無虞後方能起步前進,僅以減速滑行或頭稍微探出觀望即逕行駛出,均不符合暫停的定義,因此構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或第7款的情形。

 

舉例來說,某甲駕駛自自家巷弄口欲駛出進入大馬路,該巷口無紅綠燈,屬於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外側大馬路屬幹道,雙向多車道通行,車流量大,甲車未完全暫停觀察,僅是稍微減速看了一下,就直接滑行出巷口,恰逢乙車沿幹道直行而來,因距離過近且乙雖有煞車但仍閃避不及,撞上甲車車側或車頭,造成雙方車損甚至人員受傷,事後甲辯稱自己已經有減速,並且乙車自己也未注意前方,才導致事故發生,是否有理由?

 

在實務見解中,對於車禍肇事比例之認定,法院主要是依雙方是否違反相關交通法規以及違反程度來綜合判斷,只有在自己完全遵守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規範時,才能主張「信賴保護原則」,即信賴他人也會遵守交通規則而免除過失責任,換言之,若甲未遵守「暫停」的義務,即使乙有部分疏忽,也難以完全免除甲的過失責任。

 

支道車出巷口應確實暫停讓幹道車先行,這是確保路權秩序與交通安全的基本原則,巷口車若未停車即駛出,會被認定為肇事主因;而幹道直行車雖享有路權,但路權並非絕對不可侵犯之權利,駕駛人仍須遵守注意車前狀況、減速慢行、保持安全距離等義務,若乙車在事發當時有超速、未減速、未注意車前狀況等行為,也可能被認定有次要過失,法院在判斷肇事責任比例時,會綜合考量雙方的違規情形、肇事行為的因果關係、可避免性、反應時間等因素,以自由心證分配雙方損害賠償比例。

 

實務上許多肇事爭議就出在駕駛人誤以為「減速滑行」等同於「暫停」,實則不然。當支道車輛駛出巷口時,若僅僅是降低速度而未完全停車,法官與警察在認定上會直接視為違反上述規定,因為這樣的行為無法確保已完全確認幹道上是否有車輛靠近,對其他車輛構成潛在危險。因此,若因為未完全暫停而與幹道車輛發生碰撞,即便駕駛人辯稱「有減速」、「有看一下」,也很難獲得支持,因為法律明確要求的是「暫停」,不是「減速」。在一個常見的情境中,駕駛人甲自巷口駛出,巷口並無紅綠燈、也未劃設停止線或「讓」字標誌,甲車自認該處車輛稀少,因此僅稍微減速後直接開出巷口,結果撞上行駛在幹道直行的乙車。事故發生後,甲辯稱自己有減速,乙車則控訴甲車未停車就衝出來,導致其閃避不及而撞上。此時該如何判定責任?

 

在這種無號誌的交岔路口,從巷弄或支道駛出車輛必須完全停車,觀察左右無車後再行駛,否則將被視為違規,構成肇事原因之一。換言之,甲車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是本案的肇事主因。而乙車雖然在幹道直行,擁有「路權」,但「路權」並非絕對免責的盾牌。依照實務見解與法院判決經驗,直行車雖然擁有先行權,但若有超速、未注意車前狀況、未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等行為,也會構成肇事次因。

 

尤其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款也明定:「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換句話說,幹道直行車在接近巷口時,雖然擁有優先通行的權利,但也必須降低車速,隨時注意是否有支道車輛駛出。若乙車完全未減速、甚至高速通過,亦未注意支道有車要駛出,導致無法閃避或煞車,就有可能構成部分過失。因此在肇事責任分配上,法院會根據雙方違規情形來綜合判斷。例如,若甲車完全未停車駛出,乙車則未超速、也有保持注意義務,那麼甲車的肇事責任可能會高達七成以上,乙車則負擔三成左右。但若乙車確實超速行駛,或完全未減速通過巷口,責任比例可能會調整為雙方各半,甚至由乙車承擔更多比例的責任。

 

例如,若經鑑定或行車紀錄器畫面顯示乙車在限速50公里的幹道上行駛速度達70公里,且在距離巷口尚有足夠距離時未減速慢行,遇甲車駛出時未能即時煞停而撞擊,則乙車在享有路權的同時,也有注意車前狀況及預防突發狀況的義務,法院可能會認定乙車有20%或30%的肇事責任,剩餘的70%或80%則由甲車負擔,反之,若乙車車速正常、並有立即煞車但仍無法避免事故,則可能被認定無責或僅負極低比例之責任。

 

此外,若事故地點設有「停止線」、「讓路標誌」或「讓路標線」,而甲車仍未依規定暫停,則其違規情節更為明顯,肇事責任比例自然提高,實務上常見巷口前方地面標有「停」字樣或白色停止線,這些都是法律強制要求駕駛人必須完全停車觀察的明確標誌,違反者不但可能被認定肇事主因,亦會被裁處罰鍰與記點。

 

在抗辯層面,甲若僅主張自己有減速觀察,或是認為乙自己開車不看路才肇事,這樣的抗辯若無其他客觀證據支持,通常難以成立,因為減速不等於暫停,法條明文要求的是「暫停讓幹道車先行」,並非「減速即可」,而「乙開車不看路」若無證據證明其未注意或有超速,則是空泛之辯。法院認定責任的基礎是客觀違規事實與其與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而非單純依據當事人一方的主觀陳述。

 

實務中,亦有判例指出,若雙方在事故發生後各自陳述不一,應優先依客觀證據如行車紀錄器、現場勘驗圖、車損位置與形狀、煞車痕跡、目擊證人等來判斷雙方行為與過失程度。行車紀錄器已成為法院判斷肇責比例的重要依據之一,因此建議所有駕駛人都應安裝行車紀錄器以自保。

 

在民事責任方面,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1-2條之規定,因過失致人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交通事故中若雙方均有過失,則依民法第217條規定,應依過失比例分擔損害,即所謂的「與有過失」,法院會依雙方過失程度決定各自應負的損害比例,譬如甲負70%,乙負30%,則甲應賠償乙車損及醫療費用的70%,乙亦應賠償甲的損害30%,而在刑事責任方面,若事故造成他人受傷或死亡,肇事者可能依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或第276條過失致死罪被起訴,法院在量刑時亦會考慮被害人是否有與有過失情形,作為減輕刑度的因素之一。

 

駕駛人在日常生活中應養成良好駕駛習慣,尤其從巷口駛出時必須確實停車觀察,切勿心存僥倖以為減速即可,否則一旦發生事故,不僅要負擔高額賠償責任,還可能涉及刑事責任甚至影響駕駛資格。交通安全的核心在於「預防」,而非「事後補救」,法律明文規定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這不只是法條文字,更是確保所有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的基本原則。

 

因此,對於「駛出巷口不暫停,導致車禍發生」的情形,其肇事責任判斷上,從交通規則、實務見解、客觀證據、與有過失原則、民事與刑事責任等各方面來看,巷口駛出車幾乎無法完全免責,除非能證明自己已完全停車觀察且直行車有重大違規行為,否則肇事主因幾乎都會歸責於巷口駛出車,這也是我國交通法制一貫的立場與實務操作原則,駕駛人應切實遵守,以免一時疏忽釀成終身遺憾。

-事故-車禍-肇事責任認定-交岔路口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1-2條=民法第2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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