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紅、閃黃燈路口,誰要讓誰?車禍肇責如何分攤?
問題摘要:
閃紅閃黃燈路口肇責分攤的基本原則是:支道車(閃紅燈)有停車再開義務,若未履行,原則上要負主要責任;幹道車(閃黃燈)雖有優先通行權,但若未減速注意安全,則仍須分擔部分責任。這套責任分配機制的設計,目的在於確保所有用路人都能遵守各自的注意義務,避免因「路權」觀念的誤用而導致更多的交通事故。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交通事故處理的實務經驗中,最常見的路口型態除了有號誌的紅綠燈控制路口以外,另一種就是設置閃光號誌的路口,這種路口因為交通量較少、車流狀況單純或特定時段不需要全時紅綠燈號誌管制,所以主管機關會設置「閃黃燈」、「閃紅燈」來替代紅綠燈號誌,提醒駕駛人注意行車秩序與安全。不過,正因為閃光號誌與一般紅綠燈號誌不同,許多駕駛人對其法律效果與應注意的駕駛義務並不清楚,導致一旦在閃紅閃黃燈路口發生車禍,肇事責任的爭議便層出不窮,究竟誰該禮讓?誰該負主要責任?
必須回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的明文,並結合實務判決見解來分析。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9款明定,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或同為直行車、轉彎車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都屬於爭道行駛的違規行為,將處以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規定:駕駛人駕駛汽車,除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也進一步規定,無號誌或號誌故障的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若無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時,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若車道數相同,則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若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則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由此可見,核心精神就是「弱勢的一方必須禮讓優先的一方」,而閃光號誌正是透過燈號區別誰是幹道車、誰是支道車的方式來落實這一原則。根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24條第3款,幹線道設置閃光黃燈,支線道設置閃光紅燈;同條第211條第1項規定,閃光黃燈表示警告,駕駛人應減速接近、小心通過;閃光紅燈則表示必須先停車再開,駕駛人應於路口前停車,讓幹道車優先通行,確認安全後才可續行。
換言之,在閃黃燈一方的駕駛人,擁有優先通行權利,但仍有「減速慢行、注意安全」的義務;在閃紅燈一方的駕駛人,則必須停車,等候幹道車通過之後,才能起步前行。這也是為何實務上在閃紅閃黃燈路口發生事故時,支道車(閃紅燈)往往會被認定為肇事主因,因為其有更重的停車義務,而未停車直接闖入路口,通常會構成過失。
然而,責任歸屬也不是絕對的零與一,而是要看雙方是否都盡到了各自的注意義務。例如,若幹道車輛確實依照閃黃燈規定減速慢行,且注意四周環境,但仍因支道車突然闖入而發生碰撞,則支道車要負百分之百的肇事責任;反之,若幹道車未依規定減速,而是高速通過路口,導致碰撞,即使支道車也有未停車的違規行為,法院通常會認定支道車負主要責任(例如70%),幹道車也要分擔部分責任(例如30%),因為幹道車違反減速義務與事故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如果支道車還有其他違規,例如超速、未依規定打方向燈或未注意車前狀況,那麼其過失比例可能會再增加。
例如,實務中有案例認定支道車肇責75%、幹道車25%的比例,就是基於支道車多項違規所致。換言之,雖然幹道車享有路權,但這並非絕對豁免的保護傘,駕駛人仍然有一般性的注意義務,如果疏忽大意,仍可能被認定為次要肇因。
實務一再強調,交通號誌與標誌的設置,目的在於指引駕駛人安全行駛,而非讓駕駛人藉此卸免全部責任,駕駛人不能僅憑「我有路權」就忽視減速或觀察四周的義務。至於肇責如何分攤,民事責任的部分會依與有過失制度,由法院依照各自過失比例來裁量賠償金額的分擔,刑事責任的部分則依據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第276條過失致死罪進行認定,只要行為人未盡到注意義務,造成他人受傷或死亡,就算對方也有過失,仍然要負刑責,只是法院在量刑時會斟酌雙方過失比例來決定刑度輕重。因此,駕駛人若經過閃紅燈路口,務必要確實停車,確認安全後再前進;而經過閃黃燈路口的駕駛人,也必須減速慢行,而不是認為自己「理直氣壯」就高速通過。實務上若發生車禍,最困難的往往是舉證,因為事故發生後雙方各說各話,若沒有監視器或行車紀錄器,警方與保險公司也難以完全還原事實,所以車禍爭議才會進入訴訟程序。因此,裝設行車紀錄器已經成為現代行車不可或缺的配備,不僅能保護自己,也能在爭議發生時作為強有力的證據來源。若發生車禍,當下也應立即報警,並且蒐集現場跡證,包括拍攝車輛位置、煞車痕跡、現場標線與號誌狀態,以及記下目擊者資訊,以便日後釐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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